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如何救濟,專利權權屬糾紛管轄由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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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如何救濟
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此,專利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單位有權獲得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獲得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
其中發明人指發明的完成者,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提出新技術方案的人。
設計人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完成人。
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即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第七十五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0。
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獲得專利權的單位有義務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并支付合理報酬,反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取得獎勵和報酬。
第十七條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該權利為署名權。
無論是非職務發明創造,還是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均享有署名權。
該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人身權的范疇。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除了“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從其約定”以外,單位為專利權人。
因此,在沒有約定專利權歸屬的情形下,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將本應屬于所在單位享有的專利權自己申請并取得專利權,其所在單位主張其是真正專利權人而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生爭議屬于專利權權屬爭議的類型。
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第二款,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因此,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將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主張其是真正權利人與其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也屬于專利權權屬爭議的類型。
除了上述兩類最主要的兩種類型之外,還可能存在其他爭議類型。
如《專利法》第八條規定的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的,其 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而合作完成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向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主張其也是專利權的爭議。
再如將剽竊他人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并取得專利權的,真正的權利人主張其是專利權人的等等。
專利權屬糾紛如何救濟 根據現行法規定,專利權權屬爭議的救濟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濟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專利權歸屬糾紛”進行調解。
第八十一條對專利權權屬糾紛調解的地域管轄作了規定。
第八十六條對于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關系適用作了規定。
(二)司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作為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范圍。
第二條對于專利糾紛案件的別管轄作了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規定。
專利權權屬糾紛管轄由哪個法院管轄
專利權屬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方面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請求人就專利權屬糾紛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提出起訴時,最晚在收到繳費通知書7日內繳納訴訟費,否則該專利權屬糾紛程序不能啟動。
接下來由 的小編為您介紹專利權權屬糾紛管轄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專利權權屬糾紛管轄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于專利糾紛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對于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序。
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為第一審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②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為第二審法院。
(三)關于地域管轄 對于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
有人認為,將本來不歸屬于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法院。
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在專利權屬最終歸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根本談不上侵權,因此,不應按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
也有人認為,專利權是國知局授權的,將來法院確權后仍要由國知局作出變更,因此,應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種認識也是不妥的。
因為,這種糾紛是一種純民事爭議,最終權利歸屬明確之后,國知局也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申請、依據法院生效的專利權屬判決作出權利主體的變更,這一行為與法院的管轄權分配毫無關系。
(四)特例情況 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在確定管轄權時應引起注意。
第一種情況,兩個訴訟當事人主體均屬中國人,但爭議的專利權是外國專利權。
如某個人將本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背著單位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創造,隨后又通過國知局的PCT申請,將該發明創造在外國申請了專利,之后,又將在中國的專利申請放棄。
當其單位發現時,該發明創造在中國并無專利權產生,卻獲得了外國專利權。
單位要爭奪該專利權,就涉及中國法院可否管轄及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
首先,中國的法院對此應當具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是中國人,爭議的發明創造是在中國完成的,并首先申請了中國專利,為此發生爭議,中國法院當然有管轄權。
其次,上述爭議屬于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糾紛的一種,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案件實行特別指定管轄的規定決定。
再次,在地域管轄上,仍然應當找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
即由個人的長期居所、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至于案件處理結果如何,專利權應歸屬于誰,如何適用法律作出判決則屬另外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均為外國人,如甲國人起訴乙國人,雙方爭議一項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如果該專利權屬于在中國申請并獲得的權利,中國法院也應具有司法管轄權。
應當根據被告在中國的分支機構、辦事處、長期或臨時居住地來確定地域管轄。
第三種情況:雙方當事人一方為中國人,一方為外國人,爭議的專利權是中國國知局授予的,在確定管轄權時,如果外國人作為原告,可以按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如果中國人是原告,外國人是被告,且被告在中國無居所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專利權屬糾紛的內容有哪些?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 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后,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
對于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發明人或設計人。
如果發明創造只由一人完成,問題比較簡單,如果是多個發明人或設計人,就有可能在共同發明人或設計人中間發生申請權的爭議,而這往往又是在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不確定的前提下發生。
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旦確定下來,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的確定問題就迎刃而解了。
對于職務發明創造來說,發生專利申請權糾紛的,多是單位委托研究或合作研究的情況。
在這兩種情況下,事先沒有合同約定申請權問題的,按《專利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
但如委托方投入了大量的研究費用,委托方不會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而放棄申請權,尤其是在與境外單位合作研究時,外方往往要求申請權。
在國內各單位合作研究中也是如此。
一方在合作時僅投人物質條件,沒有參加實際發明創造,事先沒有合同約定,在申請專利時又要求作為申請人,此時便產生糾紛。
還有一種情況是兩個單位合作研究,在申請專利時,一方不愿承擔申請費用而放棄申請,等看到專利技術有潛在的經濟效益而要求恢復申請人時,變產生了糾紛。
專利權權屬糾紛類型有哪些
專利權屬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方面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那么專利權權屬糾紛類型有哪些呢? 小編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
一、專利權權屬糾紛類型有哪些 1。專利申請權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的一類,主要包括:一是關于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二是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三是關于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2。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的規定,從公布專利申請起,到授予專利權止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該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報酬,或者保留在專利權被批準后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有關當事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于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強制許可就是非自愿許可,是指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經過行政程序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利用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并向其頒發強制許可證,目的是限制專利權人壟斷專利權。
但是,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向專利權支付使用費。
有關當事人因此引起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糾紛 該類糾紛較多,主要包括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權的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的糾紛;專利行政侵權糾紛,即專利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侵犯甚至剝奪了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5。專利權歸屬糾紛 是指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后,有關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人 所發生的確權糾紛。
專利權屬糾紛最常見的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爭議,以及某項專利權是否屬于共有而產生的爭議。
此類糾紛既可以由專利機關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類糾紛只解決權屬糾紛,即只解決專利權的主體,誰是專利權人,而不審查專利權的客體問題。
二、專利權屬糾紛的訴訟程序 嚴格說來,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并不屬于《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法定程序,而足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千規定》中寫明的由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
但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能得知當事人可以就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類由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歸屬糾紛案件的程序稱為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
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如何救濟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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