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止,專利侵權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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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中止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因此,專利權人發現他人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時,可以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訴訟中止,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出現特殊情況,已進行的訴訟程序暫行中止,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復訴訟的一種制度。
訴訟中止對于正確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因此訴訟中止的正確適用成為知識產權審判的難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訴訟:(一)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后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發明專利,是國家專利局對其“三性”進行實質審查后才授予的一項專利權。
由于它的效力相對穩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列舉的中止情形中不包括發明專利在內,目的就是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防止被告故意拖延時間,避免訴訟人力、財力的浪費,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不中止審理。
但問題也不能一概而論,就本案而言,合議庭審查了被告提交的證據,憑借豐富的審判經驗發現這些證據影響了該發明專利權的穩定性,法院決定中止本案審理,但上述《若干規定》中卻未對該類案件提供相關的法律支持,因此法院只能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六項“其他應當中止的情況”這一彈性條款,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后來該專利被專利復審委全部無效的事實證明法院中止訴訟是正確的。
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那么當專利復審委無效審查決定作出后該案如何處理呢。
新專利法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法院在處理時往往會出現分歧,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宣告決定”的效力待定,本案應繼續中止審理,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導致中止的原因已經消除,本案可以恢復審理,最后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審查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證據,然后決定是否繼續中止審理。
筆者同意最后一種觀點,因為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復審委作出的無效審查決定不是終局裁決,導致中止的原因還沒有消除,因此第二種觀點直接恢復審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但按照第一種觀點,一概而論地繼續中止審理也有不妥之處,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兩審終審制,專利行政案件也不例外要經過一審、二審才能生效,需要較長時間的等待,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也勢必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同時北京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是對專利復審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方面和適用法律方面進行審查,而涉及專門技術問題,復審委是最有經驗和發言權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當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已被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是否應當中止審理問題的請示》的批復中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的意見,也正是出于平衡和滿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正當經濟利益之目的。
所以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審查提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否提交了關于專利效力方面新的對己有利的證據,如果沒有法院就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主動恢復訴訟程序,迅速結案。
恢復審理后,本案如何處理,即法律適用問題。
合議庭在合議本案時,對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但以何種理由加以駁回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按照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并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舉欠妥,原因在于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還不是終局決定,在這個決定未生效前還不能認定專利權是無效的。
專利侵權訴訟應注意哪些事項
專利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對象是有效的專利。
專利侵權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專利為前提,對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必須有侵害行為,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專利的行為。
并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3。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又無法律依據。
依據《專利法》規定,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權包括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使用和進口五大權利。
外觀設計專利權包括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四大權利。
當然,從廣義上理解,專利權還包括轉讓權、許可權、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權、專利權人在商品或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權利等。
專利侵權訴訟主要需確定原被告主體資格、權利狀況、侵權事實、損害后果、訴訟管轄和訴訟時效等問題。
(一)原告主體資格確定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從該規定可知原告包括專利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兩類: 1、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原始專利權人依專利登記證書登記的權利人確定。
若單位名稱發生了變更,則變更后的單位是專利權人,若單位發生了分立,則依分立協議約定來確定,若單位發生了合并,則合并后的單位是專利權人。
若自然人是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則繼承人是專利權人。
因此,原告起訴時應提供專利權證書、專利登記簿副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為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摘要及摘要附圖;外觀設計的為公告授權的圖片或照片及簡要說明)、專利年費收據、單位營業執照、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單位名稱變更證明、單位分立或合并協議、自然人身份證明、自然人死亡證明、繼承人資格證明等。
若專利權發生了轉讓,則受讓人是專利權人,但前提必須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生效,專利權已經轉讓給受讓人的。
因此,起訴時,受讓人應提供轉讓合同和登記證明等。
如果沒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而法院已經受理了,那我認為可以考慮以下幾種途徑解決:一是在辯論終結之前完成登記;二是可以考慮侵害合同之債;三是是可以考慮撤訴,登記后重新起訴。
2、利害關系人 (1)獨占許可合同被許可人。
被許可人應提供主體資格相關證明和獨占許可合同。
(2)排他許可合同被許可人:被許可人應提供主體資格相關證明和獨占許可合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無權以他人侵犯專利權提起訴訟,除非普通許可合同有特別約定。
特別約定比如授權給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起訴的權利;普通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約定在第三方侵權的情況下,普通許可人構成違約等。
如果沒有這些約定的話,普通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提起訴訟,若專利權人不提起訴訟,被許可人可以考慮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提起訴訟。
(二)專利權有效性 1、專利權是否超過保護期限 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為10年。
專利保護期從申請之日起開始計算而不是從授予專利權之日開始計算。
若是發明專利,則從專利公告之日起至專利權授予之日期間,可以要求專利實施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從這里可以看出在這一階段實施人不構成專利侵權,如果構成侵權則不是支付適當的費用問題,而是賠償問題。
也可以看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在這一階段不受專利法保護。
作為權利人可以考慮通過商業秘密、著作權進行一定的保護。
2、專利權人是否繳納年費 專利權人每年應繳納年費,若專利權人未繳納年費,則喪失專利權,但是,在專利繳費期限屆滿后六個月內補繳,專利權仍然有效。
繳費時間在專利權證書中均有載明,應當予以關注。
3、專利權人是否轉讓專利權 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在轉讓前,原專利權人在訴訟時效內仍有權提起訴訟。
4、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取得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侵權訴訟時效多久,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
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
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
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
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
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一)侵權行為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為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1、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制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銷售行為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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