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項目不授予專利權?,哪些領域不可申請專利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25: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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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項目不授予專利權?
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1、科學發現。
科學發現是對自然規律和有助于說明自然規律的自然現象的特性提出的前所未有的科學認識。
但是,科學發現僅僅是對自然規律的認識,而不是利用自然規律所作出的發明創造,它不能直接應用于生產實踐,不具備工業上的實用性,因此不授予專利權。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活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它僅僅是指導人們對其表達的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而不需要采用技術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則,不具備技術的特點,因此不能授予專利權。
哪些領域不可申請專利權
專利權的內容: (一)獨占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 獨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制造權。
指專利權人擁有自己生產制造專利文件中記載的專利產品的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包括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和專利方法的使用權。
非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3、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是指銷售前的推銷或促銷行為,包括通過廣告、訂單、發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銷售專利產品的行。
我國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才設立了這一權利,第三次修改時則將許諾銷售權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擴展到外觀設計專利。
4、銷售權。
指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銷售權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專利權人自己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第一次銷售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產品首次售出后,則銷售權用盡。
5、進口權。
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專利產品或由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由一國境外輸入該國境內的權利。
(二)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
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
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標示權
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的法律經濟分析
一、商業秘密權與專利權的比較分析 (一)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的界定 依通說之見,所謂專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壟斷權或者獨占權。
就專利本身的特點而言,相別于其他的知識產權,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一項專利,且其保護期限較短,為20年或10年,并且須經過國知局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批,發明創造才町能獲得專利權。
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各國法律均有不同的觀點。
一般說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一般包括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
對于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以通說之見,有以下幾點:1。它們必須是秘密的,沒有被公開過;2。它們必須因為被保密才具有商業上的價值;3。合法控制它們的人已經為保密而采取了措施。
在各國立法之中,對專利權均有專門的立法,一般各國對其的界定也相差不遠。
對于商業秘密而言,全世界只有瑞典和加拿大有單獨立法,在美國有《商業秘密示范法》,大部分國家對其的保護散見于各種法律文件之中,但并不是說對商業秘密就沒有保護。
所以。
商業秘密和專利權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
(二)商業秘密和專利權的比較 商業秘密與專利權一樣,都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是一種無形財產,兩者必然有很多相似之處,如兩者所保護的對象都是知識產權,權利人都具有一定的專有性,并且都是分地域保護,這也是知識產權的共性。
同時,對于一項技術信息而言,商業秘密和專利權都可以成為其保護的方式,故厘清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必要的。
從兩種權利的取得來看,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權利的產生方式不同。
依民法概念而言,商業秘密的取得屬于原始取得,基于權利人自身的智力勞動成果,智力勞動成果一經產生即已獲得,無須經他人約束;專利權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創造,還須依申請獲得,即“國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2。兩種權利的產生條件不同,即是否對于其技術信息予以公開為取得前提。
相較于專利權而言,商業秘密的獲得是以不公開技術信息為要件的,即對于技術信息的保密是商業秘密產生的最基本條件。
對于專利權而言,其壟斷性權利的獲得是一項社會公眾公開其專利,并與社會簽訂一項特殊的契約,以此獲得權利。
故是否公開是兩種權利產生的最基本不同條件。
3。獲得權利主體范圍的區別。
通覽各國專利法,一項發明只授予一項專利權,專利權的取得采取先申請或先發明的原則,其權利主體是唯一的,其他人以后即使做出相同的發明也不能再取得專利權,也不能自由將其加以使用。
而商業秘密權利的獲得主體則是沒有明確限制的,甚至可以說是競爭性的。
只要相互獨立的主體之間通過其獨立研發、創造或其他的合法手段,取得相同或類似的技術,只要不向外界公布,均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人。
4。權利的客體范圍不同。
商業秘密分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本文所稱的商業秘密特指技術信息。
而專利權的客體,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沒計,均屬于技術信息的范疇。
即使在技術信息領域之內,能成為專利權客體的范圍也比能成為商業秘密權客體的范圍要小,如動植物新品種門前在我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它卻可能被當作商業秘密加以保護。
此外,專利權的客體只能是完整的技術方案,而商業秘密的客體則更包括未完成的技術方案。
5。商業秘密權和專利權的權利取得要件不同。
對于專利權而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法律對于專利權的取得要件有著明確而又詳細的規定,一項專利的取得將有諸多的限制。
而商業秘密由于是以不公開為要件的自動取得,因此,只要有秘密性即可。
二、商業秘密與專利權的經濟分析 (一)本文所為經濟分析的基礎 本文經濟分析的基礎有以下幾點: 1。方法論個人主義。
即社會理論的研究建立在對個人意向和行為研究的研究之上,以個人的模式思考問題,分析研究對象的基本單元是有理性的個人,以人的理性化全面發展為前提的法學思潮。
2。最大化原則。
即個人會對適合他的各種優先可能選擇做出可逆判斷,個人是其行為最佳的判斷者。
源于其的幾個合理推論是:假設各種形態的物品是可以替代和交易的,并因此而使個人狀況發生變化;最大化行為假設;最大化意味著均衡邊際價值和消除邊際效應。
3。機會成本。
一種東西的機會成本是指為了得到那種東西所必須放棄的所有東西。
(二)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經濟分析 商業秘密意味著對具有競爭價值的商業信息的一種事實壟斷。
為了便于分析,了解企業在商業秘密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直至優勢消失這一過程中的壟斷性與競爭性問題,本文在這里建立一個一般的數學模型加以考察。
所見的模型為邊際成本收益分析,便于觀察邊際變化。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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