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是否代表人,專利權人更改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6:3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人是否代表人,專利權人更改程序是怎樣的
專利權人是否代表人
一、 不一定是代表人。
專利權屬于申請人 專利權人指專利的權利所有人,專利的申請人在專利授權后就是專利權人。
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生產、銷售等。
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擁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的權利。
而其它的權利都歸專利權人。
二、 專利權人在發明受保護的時期內,有權決定誰可以或不可以使用該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
專利權人可允許或許可其他當事方按雙方議定的條件對發明進行使用。
權利人也可將其對發明享有的權利出售給他人,該他人則將成為新的專利權人,專利一旦失效,即不再受保護,該發明便進入公有領域,也就是說,權利人不再對該發明享有專有權,該發明可由他人進行商業性利用。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根據專利法的規定,轉讓應符合下列程序: 1、訂立書面合同,并經登記、公告后生效; 2、向外國人轉讓,應先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運作。
三、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
“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專利權人更改程序是怎樣的
一、專利權人更改程序 (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書》(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表格下載”一欄中有下載)。
(二)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因權利歸屬糾紛發生權利轉移以及發明人因資格糾紛發生變更的,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后,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2、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予發生權利轉移,要求變更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必須提交轉讓或贈予合同的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該合同是由法人訂立的,必須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須提交公證文件。
有多個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贈予的證明材料。
二、專利權人更改費用 交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專利權人有什么義務?
專利權人可以享有一定的權利,但也必須要履行一定的義務。
俗話說的好,有權利的所在就必然會有義務的存在。
對于義務作為專利權人是必須要履行的,只有先履行了義務才會有權利的所在。
請看下文的詳細介紹。
1、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義務 國家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目的之一是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
專利法保護專利權對其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依法享有的獨占的實施權,但是,如果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后便將其發明創造束之高閣,不付諸實施,而任何第三人又不能自由地將這樣的發明創造付諸實施,那么就可能會出現由專利權人壟斷其發明創造,使國家授予專利權的目的無法實現,這對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是極為不利的。
因此,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是實現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的必經途徑,所以專利權人應努力履行這一義務。
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自己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
為了履行這一義務,專利權人就必須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地在中國內實施,可以專利權人自己實施,也可以由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中國境內實施。
實施的方式通常有: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產品;銷售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發明創造。
2、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 專利權人發明創造獲得專利權后,應繳納年費,這是世界各國專利制度的普遍作法。
據說這種做法在歐洲中世紀英國國王授予專利特許權時就已經存在。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但是對繳納專利年費的做法,各國規定得不一致。
有的規定自申請日起繳納,有的規定自 公布之日起或者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繳納,有的規定自申請日或者專利權授予之日起幾年后開始繳納。
我國專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年費一般是預先繳納,申請人辦理登記手續時,除應當繳納專利登記費用外,還應當繳納授權當年的年費。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規定;授權當年已繳納維持費的不再繳納當年的年費;期限屆滿未繳納當年年費和上述其它費用的,視為未辦理登記手續。
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預先繳納。
未按時繳納第二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年費數額不足的,專利局將通知申請人在應當繳納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年費25%滯納金;期限屆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年費期限屆滿之日起,其專利權終止。
上述6個月的期間也叫寬限期或者優惠期。
當專利權人沒有按期繳納年費是因為自己不能控制或者不得已的原因而引起時,可以在這個期限內補繳。
補繳時應當同時繳納滯納金,這是對專利權人的經濟督促。
繳納年費是專利權的義務,專利權人不履行該義務,其專利權將終止。
專利權人同他人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后,有義務保證被許可人在無法律障礙情況下享受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因此專利權人仍要按期繳納年費,以保證專利權不提前失效。
當專利權人不按期繳納年費,可能導致專利權失效時,應當與被許可人協商,被許可人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提出要求受讓專利權,或者代專利權人繳納年費。
3、保證充分公開專利內容的義務 專利權人應當在說明書把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內容專利法的要求、詳細、清楚而確切地加以闡明,以使同行業的技術人員能夠理解和實施,這也是專利權人應當盡的一項義務。
我國專利法規定,對不充分公開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其他人有權提請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為無效。
專利權人是否代表人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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