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中的客體,專利權中要求的創造性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5:3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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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中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可以獲得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 1。發明的概念及特征。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具有如下兩個特征:(1)發明是利用自然規律而進行的創造。
自然規律是脫離人的思維而獨立存在的客觀事物。發明則是在利用自然規律的基礎上進行的一種創造。
發明與發現不同,發現是對自然規律本身的新的認識,并不是利用,因此發現不能稱之為發明。
(2)發明是具體的技術方案。
發明應能夠解決特定的技術難題,必須產生一定的技術效果,具有一定的實用性。
2。發明的分類。
發明一般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
產品發明是指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關于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的技術方案,如電子計算機、超導材料等。
方法發明是指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如漢字輸入方法、無鉛汽油的提煉方法等。
專利法將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具有如下法律意義:(1)在專利申請過程中,不同的發明所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寫內容也有所不同。
(2)在取得專利權后,因發明種類不同,專利權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專利權的效力范圍也不同。
對產品專利來說,產品發明專利權僅及于其產品本身;而對方法專利來說,方法發明專利權不僅及于其方法本身,而且及于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因發明的種類不同而導致其舉證責任不同。
一般情況下,產品發明專利被侵權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原告一方;而新產品的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
如《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
” 實用新型 1。實用新型的概念及特征。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具有如下特征:(1)實用新型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實質上是一種技術方案,也是發明的一部分;(2)實用新型僅限于產品,不包括方法;(3)實用新型要求產品必須是具有固定的形狀、構造的產品。
氣態、液態、凝膠狀或顆粒粉末狀的物質或者材料,不屬于實用新型的產品范圍。
2。實用新型與發明的區別。
實用新型與發明雖然同屬于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兩者又都是一種新的技術方案,但兩者也存在許多區別:(1)兩者保護的范圍不同。
發明專利保護的范圍寬于實用新型專利。
發明既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實用新型僅限于產品,不包括方法。
發明的產品沒有任何特殊要求;而實用新型的產品要求具有固定的形狀或構造。
(2)兩者對創造性要求不同。
發明專利要求的創造性高于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兩者的審查程序不同。
發明專利既要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對發明專利的內容進行實質審查;而實用新型專利采用形式審查制度,即只審查形式內容而不審查實質內容。
(4)兩者的保護期限不同。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
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具有如下特征: 1。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相結合。
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必須以產品的外表為依托,構成產品與設計的組合。
2。外觀設計必須能在產業上應用外觀設計必須能夠用于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或生產。
如果設計不能用工業的方法復制出來,或者達不到批量生產的要求,就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外觀設計。
專利權中要求的創造性
所謂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對發明而言,突出的實質性特點,是指發明相對于現有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
如果發明是其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現 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試驗可以得到的,則該發明是顯而易見的,也就不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所謂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與最接近的現 有技術相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比如,發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和不足,或者為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提供了一種不同構思的技術方案,或者代表某種新 的技術發展趨勢。
發明或使用實用新型的創造性的判斷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應當基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進行評價。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也可稱為本 領域的技術人員,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發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并且具 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實驗的手段和能力,但他不具有創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能夠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其他技術領域尋找技術手段,他也應具有從 該其他技術領域中獲知該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的相關現有技術、普通技術知識和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
設定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統一審查標準,盡量避免審查員 主觀因素的影響。
專利權中要求的創造性是什么
專利權的內容: (一)獨占權 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 獨占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制造權。
指專利權人擁有自己生產制造專利文件中記載的專利產品的權利; 2、使用權。
使用權包括對專利產品的使用權和專利方法的使用權。
非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 3、許諾銷售權。
許諾銷售是指銷售前的推銷或促銷行為,包括通過廣告、訂單、發布消息等手段表示銷售專利產品的行。
我國在《專利法》第二次修改時才設立了這一權利,第三次修改時則將許諾銷售權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擴展到外觀設計專利。
4、銷售權。
指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銷售權也有一定的限制,不管是專利權人自己銷售,還是許可他人銷售,其第一次銷售行為受法律保護,但產品首次售出后,則銷售權用盡。
5、進口權。
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將專利產品或由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由一國境外輸入該國境內的權利。
(二)實施許可權 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
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最新合同法全文。
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三)轉讓權 專利權可以轉讓。
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
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知局登記,由國知局予以公告。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四)標示權
專利權中的客體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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