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案申請,專利創造性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3 15:14: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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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案申請
專利的分案申請,是指申請人申請的專利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國知局批準授與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行使向國知局提出將申請已獲批準的專利分立成兩項以上的專利的權利,這就是專利的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一、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一項專利必須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二、提出分案申請必須在國知局下達授與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超過兩個月的時間規定,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三、提出的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四、國知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人期滿未作答復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提出分案申請的專利,不得改變原申請專利的類別。
申請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提出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書中應明確原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副本,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有關的手續。
專利創造性
法律分析:自然人年度中間死亡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不用辦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1、納稅人需要補稅但綜合所得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2、納稅人年度匯算需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3、納稅人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一致或不申請年度匯算退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專利到期后可以續期嗎
一、 專利權不可以續期,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20年有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自申請日起10年有效,期間還要交年費來維持專利。
二、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年費;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3)專利權期滿,專利權即行終止。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1個月,作出專利權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在終止通知書發出4個月后,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
之后,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
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三、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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