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條件,專利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幾種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1 23:27:5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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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強制許可條件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是指國知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定條件和程序頒發的使用專利的許可。
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后無需專利權人同意即可得以實施專利,但應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強制許可的對象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
1、不實施的強制許可 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2、為了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未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許可他人實施 即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未能得到許可的。
(例如:一個電力公司發明了一種很先進的發電方法,并取得了專利權,你們公司想通過專利轉讓來實施其技術,但未得到許可,從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仍未得到許可,那么就可以向國知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2、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其他緊急情況,或者是為公共利益的非商業性使用(比如今年我國突發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治療非典藥物的專利技術,雖然有專利權保護,也可通過強制許可讓其他公司生產。
) 3、后一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前一專利實施的 需指出的是,強制許可只適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沒有強制許可。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并且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相關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強制許可的情形有哪幾種
專利強制許可又稱為非自愿許可,是指國知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
其目的是為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知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知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一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前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專利權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強制許可的條件和限制
1、專利權人未以合理條件在合理長的時間內許可他人實施 即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未能得到許可的。
( 例如:一個電力公司發明了一種很先進的發電方法,并取得了專利權,你們公司想通過專利轉讓來實施其技術,但未得到許可,從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后,仍未得到許可,那么就可以向國知局提出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2、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其他緊急情況,或者是為公共利益的非商業性使用(比如今年我國突發非典,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治療非典藥物的專利技術,雖然有專利權保護,也可通過強制許可讓其他公司生產。
) 3、后一專利的實施有賴于前一專利實施的 需指出的是,強制許可只適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沒有強制許可。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也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并且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
(1)對強制許可(或者政府使用),必須“個案處理”,不能把某一個強制許可證的授予經驗,作為常規或通則普遍使用。
(2)在申請或批準強制許可證之前,都應當參考伯爾尼公約附件中關于版權強制許可證的規定。
因為,知識產權協議基本上把伯爾尼公約中的頒發強制許可證的條件借用到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來了,只是增加了“國家緊急狀態”及“其他特別緊急情況”。
(3)如果有關專利涉及半導體技術,則頒發強制許可證的限制就更多。
(4)一切強制許可證,都只能是“非專有”的、“非獨占”的。
這就是說,在政府強制許可第三方使用某項專利的內容之后,該專利人本人仍有權自己使用,或通過合同許可其他人使用。
(5)強制許可證一般不得轉讓,除非與企業或企業的商譽一道轉讓。
(6)使用強制許可證制作出的產品,主要供應國內市場。
(7)一旦導致強制許可的條件消失并且不會再發生,則應當停止使用。
(8)對于強制性地許可“依賴型專利”的情況,應當受到更多限制。
(9)法定交叉許可證制度。
交叉許可制度有利于防止“第一專利”權人及“第二專利”權人雙方(尤其是防止后者)不合理地阻止對方實施相關專利。
這一規定雖然與“強制許可”并收在一條中,但實質屬于“法定許可”。
一般講來,強制許可制度可以由公眾中不確定的人利用,“法定許可制度”只能由確定的人(第一或第二專利所有人之一)去利用。
(10)所有“非自愿許可”,都須支付使用費,不得無償使用。
(11)凡作出非自愿許可的決定,均須為權利人提供要求復審的機會,對于非自愿許可場合支付使用費的數額,也應提供復審的機會(司法復審和行政復審)。
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專利權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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