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制度,如何撰寫專利申請書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5: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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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制度
用制度保護商業秘密,是法律認可的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措施,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
商業秘密保護應根據商業秘密產生、復制、存儲、傳遞、使用、保管等運行軌跡,以有效控制接觸范圍、消除泄密隱患為主要目的制定。
那么,如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制度呢? 小編為大家整合相關資料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保密制度一般分為三個層次: 第一層為企業章程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原則規定; 第二層為企業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第三層為單項保密規定以及保密協議。
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主要包括: 商業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制度;涉密人員管理制度;辦公自動化管理制度;涉密會議、涉密活動管理規定;對外接待管理規定;對外合資、合作保密管理規定;對外宣傳及廣告策劃保密規定;重點事項保密管理制度;獎懲制度等。
三、保護措施 一方面,企業需要提高自身保護意識,并且加強保護措施,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企業和企業內的員工首先應當加強對商業秘密的認識,在企業和員工的主觀上對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要有認同。
在法律理論中,商業秘密概念是“主觀秘密”和“客觀秘密”的統一。
如果企業自身在主觀上就不認為某些信息是商業秘密,則不可能強調客觀上該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比如,企業如果將本應當向某些特定客戶提供的優惠價格,通過廣告的形式公布出去,這一報價就談不上商業秘密,因為企業主觀上就不認同這是秘密,否則不可能廣而告之。
在主觀認同的基礎上,企業必須加強有關保密措施。
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業內的隔離措施(諸如:設立保密庫、建立電子監控裝置、限制參觀者或客戶與核心樣品或生產工具接觸等);縮小員工的業務知識面(即將員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須的范圍之內,盡可能減少員工了解其他業務信息的機會);文件的保管和銷毀;嚴格控制對外發放資料的程序。
總之,對于企業而言,必須注意時刻提醒自己的員工和相關訪客:“這是商業秘密,請勿打探或泄露!”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員工。
企業內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僅可強化企業內部人員對于商業秘密的主觀認同,更進一步在客觀上體現了商業秘密的保密性。
這為商業秘密的保護提供了基礎依據。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協議,均應當設置“保密條款”。
所謂“保密條款”,即指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
這種保密義務通常是雙方對等的。
如果合同的對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業秘密,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常見的需要設立保密條款的合同包括:買賣合同、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
規范的保密條款(或者可以是獨立的保密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2)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7)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后仍然保持有效;(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商業秘密保護的重點在于企業的內部。
企業員工,尤其是掌握企業大量信息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勢必是其他企業爭相“挖掘”的人才。
因企業員工辭職或解聘而發生的商業秘密的外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比皆是。
因此,企業在制定保密制度并對員工進行宣傳以外,要求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簽署保密條款或協議,也是企業應當采取的主要的保密措施。
員工勞動合同中附帶的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加強了員工的保密意識和義務,可以有效地防止員工主動地將商業秘密泄露給其他對手。
與員工簽訂的保密條款和保密協議應當是具體的,必須確定商業秘密的范圍以及要求員工履行的保密手續,并且對員工的某些可能泄密的行為應當通過條款或協議進行限制。
例如,一家企業的銷售主管,利用業余時間參與了一次有償的研討會,在會上該銷售主管以個人身份向與會者介紹了本行業內的銷售經驗和技術。
由于企業與該銷售主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商業秘密的范圍和需要注意的保密措施,企業在追究該銷售主管責任時,就顯得非常被動。
國外的經驗和司法判例表明,員工的跳槽行為是企業商業秘密外泄的最主要的原因。
根據調查,在華跨國企業認為中國人力資源的匱乏是影響他們投資的首要因素,在這一問題通常是通過從其競爭對手“挖人”來解決的。
人才的頻繁流動在國內的企業界也屢見不鮮。
由于普遍的規律是職位越高的人才流動率越高,所以人才流動引發的商業秘密流失也非常嚴重。
雖然,企業通常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要求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但是,這僅僅要求了員工在企業內就業時的保密義務,對于員工跳槽后的約束是不夠的。
在英、美等國,有一個概念被稱為“花園假期(Gardening Leaving)”,即指企業在員工跳槽或解聘后,給予員工一定金額的補償,并要求員工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得就職于企業認為不合適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崗位,類似企業給予的帶薪休假。
在法律上,我們稱這樣的規定為“競業禁止”條款。
1996年,勞動部發出了《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這一規定在法律上確認了勞動合同中“競業禁止”條款的合法性,從而被大多數企業所運用。
“競業禁止”條款的運用,應當注意針對性,通常只用于可以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保安人員等。
(保安人員事實上比任何其他員工更有機會接觸到商業秘密,但是往往被企業所忽視。
)對所有員工要求“競業禁止”是不切實際的,也是沒有必要的。
在“競業禁止”條款的內容安排上,一般需要限制員工的以下行為:(1) 自行設立與企業競爭的公司;(2) 就職于企業的競爭對手;(3) 在競爭企業中兼職;(4) 引誘企業中的其他員工辭職;(5) 引誘企業的客戶脫離企業;(6) 在離職后,與企業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
但是,“競業禁止”條款絕非企業的法寶,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是必須平衡員工的就業權利和保密義務之間的矛盾。
首先,對于“競業禁止”的員工,企業必須給予充分的經濟上的補償。
假設一名員工在企業的薪水是5000元,如果企業要求員工承擔“競業禁止”義務,而給予的補償低于5000元,則不妥當。
其次,企業不可限制正當的競爭行為。
企業的技術人員自行開發研制了新的技術,并在離職后將該技術投產,這可能造成對企業的競爭,但是此類競爭對于社會公共利益是有利的,一般將受到法律的支持,企業不可隨意地禁止這種競爭。
另外,由于勞動權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而商業秘密的情況又非常復雜,所以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不可無端地限制員工的就業權利。
例如,企業不可籠統地限制財務人員在離職后到其他企業再擔任財務人員。
又如,企業不可針對非商業秘密或者已經公開的商業秘密再要求員工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總之,企業在運用“競業禁止”條款時,應當慎重地考慮員工的就業權利。
以上我們分析了企業保護商業秘密的種種措施,主要集中在企業的自身制度以及合同關系方面。
但是,一旦發生企業商業秘密遭侵權的情況,往往需要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雖然,企業可能與合同對方或者自己的員工簽訂了相應的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但是,如果企業無法證明商業秘密成立并且有侵權行為的存在,則無法勝訴。
1996年,上海蘭生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商業秘密遭侵權起訴至法院,這一案件的案情比較典型:蘭生公司某員工在辭職后就職于另一公司,該員工以新公司的名義向蘭生公司的客戶發出信函,要求建立業務關系,并且就蘭生公司的同類產品報出比蘭生公司低的價格。
嗣后,部分蘭生公司的客戶中斷了與蘭生公司的業務往來。
法院最終判定,該員工及其就職的新公司侵犯了蘭生公司的商業秘密。
法院認為:蘭生公司的客戶名單和報價均屬于該公司有價值的經營信息,并且有證據證明蘭生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并向員工進行了必要的保密教育,明確了商業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措施。
然而該員工將蘭生公司的商業秘密用于與蘭生公司的競爭中,其報價有針對性地低于蘭生公司,并導致蘭生公司客戶與之中斷業務。
這些行為構成對蘭生公司商業秘密的侵犯,屬不正當競爭。
本案提醒我們,任何企業維護其商業秘密應當提供有關商業秘密成立的證據,即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是否齊全,在這一點上,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和措施的健全非常重要。
同時,企業還應當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收集證據作為佐證,因為我國法律原則上只對實際發生的損害賠償給予支持,權利人應舉證說明損害已實際發生并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
商業秘密的保護是一項非常重要而又復雜的工作,在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沒有頒布之前,企業應當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制定相應的企業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對外的合同和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條款,以盡最大程度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
如何撰寫專利申請書
申請專利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創造了一項專利的時候,需要經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當事人才擁有該項專利的所有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申請專利需要寫申請書,那么如何撰寫專利申請書?下面由 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怎樣撰寫專利申請書 如何撰寫專利權利要求書是每一個想自己提交專利申請文件的人最為關切的一個問題。
因為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是整個專利申請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請人向國家請求保護他的發明創造及劃定保護范圍的文件,一旦提交后,一般不允許擴大保護范圍,實用新型專利通常還沒有機會再作更改,而批準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撰寫出一篇優質的權利要求書直接涉及申請人的利益,十分重要。
權利要求書的一般要求書可分為獨立權利要求與從屬權利要求兩種。
獨立權利要求應從整體上反映出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它包括全部的必要技術特征,其本身可以獨立存在。
它的技術特征的集合是該專利的最大保護范圍,第三人生產的產品只要不用到其中的任何一個技術特征所不構成專利侵權,因此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切勿寫入任何非必要的技術特征,否則將不構成侵權;同時,也切勿將權利要求(尤其是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書)寫得較為寬廣,使之其權利不穩定,易于被無效,新法修改后即更會遭遇公知技術抗辯。
從屬權利要求是引用獨立權利要求或幾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又含有若干新的技術特征的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必須依從于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
每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可以有若干個從屬權利要求。
有多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甩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編號時獨立權利要求應排在前面,它的從屬權利要求緊隨排在后面。
(2)權利要求書的寫法 1。獨立權利要求分兩部分撰寫:一是前序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名稱和該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二是特征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于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是權利要求的核心內容,這部分應緊接前序部分,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用語與上文聯接。
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共同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
2。從屬權利要求也分兩個部分撰寫:一是引用部分: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發明或實用新型主題名稱。
例如:“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二是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它是獨立權利要求的補充,以及對引用部分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的限定。
也應當以“其特征是……”連接上文。
通常,從屬權利要求書應盡可能從多方面角度來補充、完善該專利的技術特征。
3。權利要求書撰寫中常見的錯誤 a。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這是初寫者常出現的錯誤。
通常情況下,產品必須用結構型的技術特征來撰寫權利要求,方法必須用步驟或條件式權利要求,不能采用功能或混合式,這種寫法容易超出說明書范圍,擴大了保護范圍。
二、專利申請的流程 (一)發明專利的申請 1、 發明專利申請審批流程專利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請求—實質審查—授權 2、 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 請求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名稱、地址等。
2) 說明書:包括發明專利的名稱、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發明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
3) 權利要求書:說明發明的技術特征,清楚、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內容。
4) 說明書附圖:發明專利常有附圖,如果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術方案的,可以沒有附圖。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如何撰寫專利申請資料
申請專利時,必須撰寫提交申請書、說明書以及摘要和權利書等文件。
這些文件書寫格式有很多要求,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錯,若因為專利申請書內容填寫錯誤而耽誤申請專利時間,對專利權人而言是得不償失得,下面是 小編關于如何撰寫專利申請所需材料做的介紹。
一、摘要書寫的注意事項 說明書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公開內容的概要,即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
說明書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有附圖的專利申請,還應當提供一幅最能說明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附圖。
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過300個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二、請求書包括哪些內容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 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受托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 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 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 申請文件清單; (八) 附加文件清單; (九) 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三、說明書的書寫要求 專利申請說明書需要楚、完整地敘述發明的內容,詳細介紹發明過程,指出類似發明的技術情況及弊病,說明本發明在克服這些弊病所采用的方法,說明本發明技術的先進性、新穎性。
除發明或實用新型名稱外,一般情況下,各部分應當至少使用一個自然段,但不用加序號和列標題。
(一)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名稱;
如何完善商業秘密保護規制度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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