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國際專利申請,《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理解及適用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10 16:11:2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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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國際專利申請
專利的國際申請是申請人根據《專利合作條約》就一項發明創造在條約締約國獲得專利保護時,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某一締約國的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的專利申請。
那么PCT國際專利申請是怎樣的呢? 小編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PCT國際申請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簡稱,是在專利領域進行合作的國際性條約。
其目的是為解決就同一發明創造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時,減少申請人和各個專利局的重復勞動。
PCT國際申請是指根據《專利合作條約》提出的申請。
二、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途徑 (一)巴黎公約途徑 申請人想要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應當自本國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內分別向多個國家專利局提交多份專利申請文件,并繳納相應的費用。
(二)PCT途徑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局)提交一份PCT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優先權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
由受理國確定的國際申請日,在PCT的所有成員國中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國家申請的效力。
申請人可以自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內向欲獲得專利的國家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譯文,并繳納相應的費用。
三、利用PCT申請途徑的好處 (一)簡化申請提出的手續:申請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語言(中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文件,并直接遞交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二)推遲決策時間,準確投入資金。
在國際階段,申請人會收到一份國際檢索報告和一份書面意見。
根據報告或書面意見,申請人可初步判斷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再根據需要,自優先權日起三十個月內主動辦理進入某個或某幾個國家的手續,即提交國際申請的譯文和繳納相應的費用。
(三)完善申請文件。
申請人可根據國檢索報告和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修改申請文件。
四、PCT專利申請文件的提交 (一)申請人可以委托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二)中國的單位或個人就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提PCT國際申請的,可先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中國專利申請再以此為優先權提出PCT國際申請,也可以直接提出PCT國際申請。
(三)中國作為受理局,將對申請人提交的PCT國際申請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理解及適用
由于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這一專利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在具體實務中如何應用缺少相應的研究,導致為防止主觀任意性而設置的“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概念工具反而成了主觀任意性的“幫手”。
一、對《專利法》第26條第3款的理解分歧及存在的問題 《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以下簡稱《專利法》26條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
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之前生效的《專利法》有同樣的規定,正在修訂中的《專利法》草案沒有涉及該條款規定的內容,在學術討論中也似乎沒有人提出要對該條作出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將《專利法》26條3款作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法定理由之一。
顯然如何準確理解及運用《專利法》26條3款,不論對專利代理人、專利授權中的專利審查員、專利無效中的復審員都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因此必然會出現不論是在撰寫文件、審查授權、還是無效宣告程序 定數量的失誤。
也就是說在已經獲得授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中必然會有一部分專利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規定,由此在被宣告無效的專利中,必然應該有一部分是以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為理由的。
但眾所周知,在被宣告無效的案例中,幾乎沒有單獨以《專利法》26條3款為依據的。
換個說法,幾乎沒有單獨以《專利法》26條3款作為理由申請無效成功的案例。
而且,對于同一個專利,專利代理人或者專利律師認為明顯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員們幾乎完全一致的認為符合。
(一)認識出現重大分歧的案例 對專利號為ZL201510149827。3、名稱為“射頻氧療儀”的發明專利,筆者認為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規定。
而筆者與一個曾是資深審查員、復審員的朋友討論該專利,他卻認為該專利完全符合該款規定。
筆者的同事和他熟悉的復審員討論時,復審員們幾乎是意見完全一致,認為符合《專利法》26條3款。
在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對專利號為200410053749。9名稱為“一種聊天機器人系統”的發明專利提起的無效申請案中,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該案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規定,一審判決支持復審委的該認定及理由,二審北京高院不支持復審委的關于《專利法》26條3款的部分認定和理由,但分歧不僅在對具體個案的分歧,對如何理解和適用《專利法》26條3款也出現了分歧。
該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審。
1、 對專利號為ZL201510149827。3、名稱為“射頻氧療儀”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射頻氧療儀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認識分歧 1。1射頻氧療儀專利的發明目的、技術方案及說明書的公開情況 根據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該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能夠用于修復皮膚屏障、敏感性肌膚治療、快速補充水分和營養、殺菌、消炎的射頻氧療儀(參見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第【006】段)。
也就是說本發明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用射頻氧療儀來“修復皮膚屏障、敏感性肌膚治療、快速補充水分和營養、殺菌、消炎”。
而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是“:一種射頻氧療儀,包括:壓力氣泵及制氧機或臭氧發生器、主控器、射頻發生器、導液瓶、三通管、橡膠管、電磁線圈、絕緣電極頭、出液口,其特征在于:壓力氣泵及制氧機或臭氧發生器通過橡膠管經三通管與導液瓶相連,導液瓶下端通過橡膠管經三通管與電磁線圈連通,絕緣電極頭及出液口位于電磁線圈下端,主控器連接射頻發生器,射頻發生器連接電磁線圈;主控器產生控制信號,經射頻發生器整理、放大產生射頻信號,經電磁線圈處產生渦流電場,經絕緣電極頭輸出;壓力氣泵及制氧機或臭氧發生器產生的氧氣或臭氧經橡膠管與三通管連接,在出液口與皮膚緊密接觸時一部分氧氣或臭氧在氣壓壓力作用下向上進入導液瓶,并在導液瓶中與液體在氣壓的作用下,導液瓶中的液體向下流動經過三通管及橡膠管在電磁線圈處磁化形成帶電性的離子水,經出液口輸出,與絕緣電極頭產生的渦流電場能量結合達到治療效果”。
上述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包括:(1)通過壓力氣泵及制氧機或臭氧發生器產生的氧氣或臭氧作用于皮膚;(2)通過壓力氣泵及制氧機或臭氧發生器產生的氧氣或臭氧產生的壓力將導液瓶中的液體輸送到電磁線圈進行磁化,形成離子水;(3)上述離子水和絕緣電極頭產生的渦流電場能量結合,以達到治療效果。
1。2筆者認為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規定 1。2。1對作為殺毒消炎物質的氧氣和臭氧的相關指標公開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采用氧氣或臭氧是兩個平行的技術方案,射頻氧療儀專利未對氧氣或臭氧的技術方案進行分別說明。
本領域公知的常識是氧氣和臭氧的化學性能和作用是不同的,臭氧有殺菌作用,而氧氣沒有消炎和殺菌的作用。
顯而易見的,這兩個平行方案是矛盾的。
而且,臭氧的濃度也是射頻氧療儀專利技術方案能否實現的關鍵因素。
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未能對上述兩個問題進行清楚完整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規定。
1。2。2對“帶電性的離子水”具有何種性能、離子濃度范圍、如何實現等等必要技術特征都沒有公開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其中的技術特征,即導液瓶中的液體向下流動經過三通管及橡膠管在電磁線圈處磁化形成帶電性的離子水,該技術特征中的“電磁線圈處磁化形成帶電性的離子水”是關鍵因素,包括電磁線圈如何磁化使之形成帶電性的離子水、磁化形成帶電性的離子水具有何種性能、電磁線圈的強度等必要技術特征都沒有公開。
而上述技術特征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要依賴于實驗結果的驗證,而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沒有公開任何關于上述能夠解決射頻氧療儀專利技術問題的實驗數據。
顯而易見的,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未能對該技術特征進行充分公開,而上述技術特征既非公知常識,也不是本領域常用的技術手段,從而使得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法通過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實現該技術方案,不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規定。
1。2。3對進入人體的“絕緣電極頭產生的渦流電場能量”中的能量范圍沒有公開 在上述技術方案中,其中的技術特征是離子水“與絕緣電極頭產生的渦流電場能量結合達到治療效果”。
最終作用于人體的是經磁化的含氧液體和電極產生的進入人體的電場的能量。
按照公知常識,直接進入人體的電場能量的強度和分布對人體具有重大影響,只有在一定參數范圍才可能達到上述目的,否則,要么對人體造成傷害,要么達不到治療效果。
因此,對進入人體的電場能量的分布及強度進行限定并公開相關的參數就成為實現該技術方案所必須的必要技術特征。
對此,可以通過對產生該項功能的構件,例如線圈等的結構特征和連接關系來限定和公開,也可以從所要達到的電場能量的強度和分布參數來限定和公開。
而射頻氧療儀專利技術手段中,僅僅試圖通過相關射頻的頻率和電極間距離來限定,該種限定和公開是不清楚的。
其用電極間距離來限定電場能量透入皮膚的深度也是不準確的,電場能量透入皮膚的深度與強度不僅與電極間的距離(決定電場的開放度)有關,更重要與電極間的電勢差(俗稱電壓)平均值或者瞬時值有關。
因此,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在沒有公開所述電極間的電勢差的前提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是無法通過射頻氧療儀專利說明書的公開知道在怎樣的所述電勢差參數下,實施所述技術手段的。
說明書給出的唯一實施例也沒有說明所述實驗是在怎樣的所述電勢差參數下實施的。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不經大量復雜甚至危險的創造性實驗是無法掌握所述電勢差對人體的安全參數及有所述治療效果的參數的,也就是無法根據說明書的公開實施該技術方案以解決所述技術問題。
1。3 復審員朋友們對射頻氧療儀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26條3款的觀點 在和曾任及仍在任的復審員朋友們的交流中,這些朋友們一致認為,對于機械類或者機電類專利,只要公開了相關的結構特征,就達到了公開充分的要求。
至于諸如射頻氧療儀專利中的“氧氣”、“臭氧”或者“離子”濃度指標,進入人體的“電場強度”指標不屬于公開的范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公知常識就可以實現。
1。4被申請人針對射頻氧療儀專利上述無效宣告理由的答辯 被申請人在對射頻氧療儀專利的無效宣告的答辯中稱,射頻氧療儀專利中的達到射頻氧療儀專利所描述的治療效果同時又對人體安全的“氧氣”、“臭氧”或者“離子”濃度,進入人體的“電場強度”等指標屬于“公知常識”。
但其還沒有提交相關“公知常識”的證據。
該案尚未進行口審。
專利代理人應遵守哪些義務
在人人都可以發明創造的時代,申請專利獲得專利權是每個發明者最好的保護利器。
所以在在專利申請中就有了一種專利代理人的職業,專門為申請專利處理相關事務。
那么專利代理人要做到哪些義務呢?小編現在就為您解答。
專利代理人 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并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
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辦的從事專利代理行業的職業資格考試。
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試資格不滿三年的。
鑒于專利代理在專利制度正常運轉中的重要作用,國務院法制辦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將“專利代理人”稱謂變更為“專利代理師”,并從資格證的獲得、執業證的頒發等方面予以了全面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樣的變更是為了提升從事專利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的社會地位,增強其榮譽感。
并且參考了國內其他需經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專業人員的稱謂,如律師、醫師、注冊會計師等,以及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稱謂,才做出變更。
專利代理人的義務 專利代理人在為發明人代理專利事務的過程中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根據《專利代理暫行規定》,專利代理人對在業務活動中所了解的發明人的發明創造,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除此之外,專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沖突的上方當事人,如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出讓人與受讓人、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等,此項義務與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得雙方代理義務是一致的。
對于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故意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等行為,有關部門可視情節取消專利代理人的資格,情節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29條還規定:專利代理人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
專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并收取費用。
而且專利代理人每年還要接受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的年檢。
專利代理人的年檢內容包括:專利代理人是否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專利代理人是否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中所列的違法違紀行為。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代理人有《專利代理懲戒規則(試行)》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注意區別 專利代理人跟律師是兩個不同的資質,雖然都是代為處理法律事務。
不能誤認為專利也是法律事件,律師都能包辦,尤其是在企業有法律顧問的情況下,尤其應該搞清楚自己的法律顧問是否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之后再決定是否委托他辦理專利事務。
一般情況來說,專利代理人只能處理專利事務,而不能處理其他法律事務。
而律師只能處理“除專利之外”的法律事務,而處理不了專利事務,因為大部分的律師都不具備理工科技術背景,看不懂專利的技術信息,并且也沒有經過處理專利事務的特殊培訓。
PCT國際專利申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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