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索鷹電器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糾紛案,煙臺正泰化工訴專利復審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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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索鷹電器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索鷹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qū)西鄉(xiāng)鎮(zhèn)麻布新村第二工業(yè)區(qū)E2棟。
法定代表人唐炳隆,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林建軍,北京金之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度,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程強,該委員會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張秀英,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無業(yè),住臺灣省臺北市萬華區(qū)全德里2鄰東園街177之2號五樓。
上訴人深圳市索鷹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索鷹公司)因?qū)@麩o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4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0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索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度、程強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張秀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涉及名稱為“針炙器”的第01360150.4號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本專利)。
本專利申請日為2001年12月1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2年7月17日,專利權人為張秀英。
2004年10月28日,索鷹公司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由向?qū)@麖蛯徫瘑T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5年6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29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290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索鷹公司不服第7290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了口頭審理,口頭審理記錄表上已經(jīng)載明雙方當事人對合議組成員沒有回避請求,可以表明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jīng)詢問了雙方當事人對合議組的組成是否有異議。
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jīng)對張秀英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資格進行了審查,而且張秀英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手續(xù)并無違法之處。
故索鷹公司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290號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索鷹公司在口頭審理期間出示的照片只能說明本專利使用中的一種狀態(tài),并不能證明本專利屬于產(chǎn)品的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設計。
從本專利授權公告的附圖來看,本專利并不屬于產(chǎn)品的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設計。
雖然本專利的主視圖與左右視圖存在一些細微的錯誤,但普通的設計人員根據(jù)本專利授權公告的視圖綜合觀察,可以準確無誤地識別產(chǎn)品的形狀和結構并制造出本專利產(chǎn)品,本專利在工業(yè)上完全可以實施,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7290號決定。
索鷹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7290號決定,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無效決定。
其理由為:1、第7290號決定違反法定的程序。
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沒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對合議組的組成以及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資格有異議。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各方參加口頭審理的人員沒有經(jīng)過對方認可的情況下就進行口頭審理,不符合《審查指南》的相應規(guī)定。
索鷹公司在口頭審理結束后對專利權人的代理人資格提出異議,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此沒有進行審理,違反了法定的程序。
2、第7290號決定及原審判決對本專利的名稱認定不清。
本專利既沒有顯示出“針”的外觀,也沒有顯示出能“燒”或者“烤”的外觀。
本專利的名稱顯然不能與其產(chǎn)品的形狀外觀相匹配,并且也無法從名稱中得知其確切的功能作用。
同時,本專利的分類屬于醫(yī)療器械、供實驗室用的儀器和工具。
但在這個分類里找不到與此相匹配的具體含義。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名稱符合有關規(guī)定,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
3、第7290號決定及原審判決對本專利是否屬于獨立產(chǎn)品的事實認定不清。
上訴人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楚地顯示本專利僅僅是一件完整產(chǎn)品中的信號產(chǎn)生裝置,必須與蝴蝶貼相配合。
4、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原審判決對各個視圖中存在的明顯錯誤認定不清。
從本專利的外觀視圖可見,針炙器上表面前端與上表面最高處之間的落差約為針炙器最高高度的三分之一。
因此,其上表面前沿的弧度是比較大的,其前端的曲率也比較大。
在針炙器上表面前沿曲率比較大的情況下,電池盒與主體的對接線在主視圖和左右視圖上的實際投影線會很明顯。
而本專利的主視圖、左視圖和右視圖缺少上述線條,因此,本專利的主視圖、左視圖和右視圖存在明顯的錯誤。
由于上述錯誤的存在,本專利的各個視圖之間無法對應。
另外,俯視圖上兩排指示燈之間的距離與左右視圖中的相應距離之間的差距有三分之一,在實際申請圖紙以及實際產(chǎn)品中,上述差距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本專利左右視圖與俯視圖不對應。
因此,本專利的各視圖中存在多處錯誤和不對應之處,使得各視圖極為混亂,這些錯誤使得各視圖根本構不成一個產(chǎn)品,在實際應用中不可能生產(chǎn)出與其各視圖相符的外觀設計產(chǎn)品。
因此,本專利屬于不適用于工業(yè)上應用的設計,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張秀英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涉及的專利系名稱為“針炙器”的第01360150.4號外觀設計專利,其申請日為2001年12月17日,授權公告日為2002年7月17日,專利權人為張秀英。
本專利授權公告的視圖包括主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后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和立體圖(見附圖)。
2004年10月28日,索鷹公司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為由向?qū)@麖蛯徫瘑T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第509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簡稱第5097號決定)及本專利正確的投影關系參考圖等附件。
2005年5月3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了口頭審理,索鷹公司及張秀英的代理人均出席了口頭審理。
索鷹公司對張秀英代理人的手續(xù)提出異議,并聲明放棄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無效請求理由,明確其無效請求理由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具體意見為:(1)外觀設計產(chǎn)品名稱不準確;(2)該產(chǎn)品不能作為獨立的產(chǎn)品使用;(3)制圖錯誤。
索鷹公司與索鷹公司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提交了用來證明本專利產(chǎn)品不能單獨使用的照片復印件兩份,其認為本專利產(chǎn)品必須與橡膠墊配合使用才能夠構成完整的產(chǎn)品。
張秀英的代理人承認本專利在制圖上存在一定缺陷,但認為不會導致消費者對產(chǎn)品整體外觀的誤認。
2005年6月10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7290號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 一、關于名稱。
本專利的申請文件和授權公告文本的名稱均為“針炙器”,“炙”的含義是明確的,在新華字典上被解釋為“燒”,另外通過口頭審理中的調(diào)查可以理解本專利產(chǎn)品是一種通過電極輸出電流來刺激人體某一部位而達到減肥等目的的器械,在名稱上不存在疑問。
煙臺正泰化工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煙臺正泰化工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招遠市泉山街道辦事處閆家莊村。
法定代表人范利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鞏同海,青島發(fā)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時惠平,男,漢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青島發(fā)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職員,現(xiàn)住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6號世貿(mào)中心A座309室。
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北四環(huán)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鳴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耿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王忠安,男,漢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無業(yè),住山東省威海市田村鎮(zhèn)萬家疃村。
委托代理人馬良悅,男,漢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威海科星專利事務所職員,住山東省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少年路1號。
原告煙臺正泰化工公司(以下簡稱正泰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747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470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王忠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正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鞏同海、時惠平,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宋鳴鏑、耿博,第三人王忠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馬良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05年3月21日,原告正泰公司就第三人王忠安獲得的第98221359。X號“加力管鉗”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向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其所提交的美國專利US4409866授權文本說明書(以下簡稱證據(jù)3-1)是最接近的對比文件,并結合美國專利US5285702授權文本說明書(以下簡稱證據(jù)3-2)便可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而且是顯而易見的,應予無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第7470號決定,該決定認為,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特征與正泰公司的證據(jù)3-1所公開的內(nèi)容相比,其區(qū)別特征在于:后者中至少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huán),定位堵環(huán)中設有一卡簧,卡簧徑向夾緊加力拉桿”這一技術特征。
而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正泰公司證據(jù)3-2說明書所公開的內(nèi)容相比,后者也未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
本專利屬于手工工具技術領域,由于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的存在,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能夠產(chǎn)生如下的技術效果:“這樣可方便地確定整個伸縮式鉗柄的長度,便于操作加力”。
證據(jù)3-1和3-2公開的技術內(nèi)容與本專利相比采取的是不同的技術方案,正泰公司兩證據(jù)中也未給出將兩者結合后便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啟示,同時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正泰公司兩證據(jù)的結合是非顯而易見的,因此具有實質(zhì)性特點和進步,符合專利法的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原告正泰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本院起訴稱:其除向被告提交證據(jù)3-1和3-2外,還提交了G050068號檢索報告,進一步印證其主張。
本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對定位堵環(huán)和卡簧的結構、設置作出限定,而證據(jù)3-1公開了“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這一技術特征。
后者圖14中給出了加力拉桿(250)可在套管(256)中伸縮,從圖15中加力拉桿(266)可在套管(210)中伸縮也可得到進一步印證。
證據(jù)3-2中披露了在套管尾端設置定位堵環(huán),圖4(18)、圖5(40),該堵環(huán)內(nèi)具有卡緊機構O型環(huán),圖5(37、38)及該卡緊機構徑向卡緊加力拉桿的相關技術手段,該相關技術手段所產(chǎn)生的作用與相應技術特征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所起的作用相同。
據(jù)此請求法院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470號決定,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證據(jù)3-2中所公開的O型環(huán)起的是密封作用,而權利要求1中的卡簧起的是夾緊作用,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卡簧不同于證據(jù)3-2中的O型環(huán),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3-1和證據(jù)3-2的結合具有創(chuàng)造性。
綜上,被告做出的第7470號決定正確,法院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7470號決定。
第三人王忠安同意第7470號決定。
經(jīng)審理查明: 1998年5月29日,第三人王忠安申請了名稱為“加力管鉗”的實用新型專利,1999年8月18日,獲得授權,此后該專利經(jīng)由被告作出的第40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確定了修改后的本專利權利要求書:1、一種加力管鉗,其由活動鉗口、調(diào)節(jié)螺母、鉗體、鉗柄組成,其特征在于:鉗柄采用套管式結構,由套管和加力拉桿組成,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套管上設有加力拉桿定位裝置,其是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huán),定位堵環(huán)中設有一卡簧,卡簧徑向夾緊加力拉桿。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鉗,其特征在于所說的鉗體后端還套設一偏心調(diào)節(jié)環(huán)。
在本專利說明書中載明:“本實用新型套管上還可設有加力拉桿定位裝置,例如:其可以采用頂絲定位銷定位,也可以在套管尾端采用自緊定位堵環(huán)定位,定位堵環(huán)中設有卡簧10,徑向卡緊隨時拉出的加力拉桿。
這樣可方便地確定整個伸縮式鉗柄的長度,便于操作加力。
”各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
2005年3月21日,原告就本專利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為此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證據(jù)3-1與3-2。
證據(jù)3-1用以證明本專利的“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的技術特征已被公開,證據(jù)3-2用以證明本專利中“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huán),定位堵環(huán)中設有一卡簧,卡簧徑向夾緊加力拉桿”的技術特征已被公開,兩證據(jù)結合證明本專利不具有創(chuàng)造性。
版權與專利的關系
版權和專利權之間有什么關系首先,版權和專利權屬于知識產(chǎn)權,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狹義范圍,即傳統(tǒng)意義上的知識產(chǎn)權;其次,版權和專利的性質(zhì)是相同的,即,第三,著作權和專利權都具有知識產(chǎn)權的排他性,即知識產(chǎn)權被權利人壟斷,權利人壟斷了知識產(chǎn)權,并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未經(jīng)法律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chǎn)品 第四,著作權和專利權都具有地域性,其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受地域限制的,即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第五,著作權和專利權都有時間限制,即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期。
著作權一般在作者死亡后50年內(nèi),或者作者不是公民的,保護期為首次發(fā)表后50年內(nèi);專利權的有效期為20年,外觀設計的有效期為10年。
一旦這兩種權利超過限定期限,它們的權利就會消失,相關的知識產(chǎn)權就會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地域性與法律保護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作品的著作權,依照中國與作者原籍國、經(jīng)常居住地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深圳索鷹電器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糾紛案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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