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東田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實質性審查后,專利將被授權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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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東田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威海東田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青島路東海南路南。
法定代表人曲獻波,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鞏同海,青島發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時惠平,男,漢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青島發思特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職員,現住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6號世貿中心A座309室。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1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鳴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耿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王忠安,男,漢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無業,住山東省威海市田村鎮萬家疃村。
委托代理人馬良悅,男,漢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威海科星專利事務所職員,住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少年路1號。
原告威海東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田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747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470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5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依法通知王忠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3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東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鞏同海、時惠平,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宋鳴鏑、耿博,第三人王忠安及其委托代理人馬良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4年12月22日,原告東田公司就第三人王忠安獲得的第98221359。X號“加力管鉗”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之一是:本專利說明書中的“在套管尾端采用自緊定位堵環定位”表述不清楚,導致說明書內容不清楚、不完整;說明書中未記載權利要求1中的“在套管尾端設一定位堵環”的技術特征,并且說明書中也無法直接得出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導致該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中含有“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這一不清楚的文字表述,導致其所保護的范圍不清楚,綜上,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注:不符合創造性不作為本訴訟理由)。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5年8月31日作出第7470號決定,該決定中認為:1、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鑒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在2003年2月20日作出的第480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4806號決定)中已經對此進行了評述,認為:本專利說明書中對有關作為加力拉桿定位裝置的自緊定位堵環定位的描述是清楚的,本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而本次審理中東田公司的主張依然是“本專利說明書中的‘在套管尾端采用自緊定位堵環定位’表述不清楚,導致說明書內容不清楚、不完整”,這屬于基于相同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及《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節之規定,不予審查,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2、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本專利說明書的文字部分描述了作為加力拉桿定位裝置的自緊定位堵環定位由定位堵環和卡簧兩個部分組成,將說明書文字部分與附圖結合即可得出該定位堵環和卡簧的相互位置關系和結構形式,以及定位堵環和卡簧與所連接部件――加力拉桿和套管之間的相互位置關系和連接關系。
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根據這樣的描述可以概括出權利要求1中“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定位堵環中設有一卡簧,卡簧徑向夾緊加力拉桿”這一技術特征,符合“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故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3、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包含的“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這一技術特征,對該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限定是清楚的,其中清楚地限定了該定位堵環所設位置――在套管尾端,也清楚地限定了套管與定位堵環的位置關系――定位堵環套在套管上,還清楚地限定了該定位堵環的形狀和功能――能夠起到定位作用的環狀件,故本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據此,被告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原告東田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本院起訴稱,我公司在請求審查本專利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時,根據該規定,除“說明書的內容是否清楚、完整”需要審查外,還要審查“所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實現”,對此,被告未給予審查,屬于遺漏。
被告以此前已有三個生效的無效宣告決定對該項內容作出審查為由,不再予以審查,但在第7470號決定中并未予以引證,至今我公司不知道三個決定所指為何,也未得到陳述的機會。
關于對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問題,我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未以說明書為依據,且概括超出了說明書公開的范圍,被告在此所作確認沒有證據支持,在本專利說明書文字部分找不到有關“自緊定位堵環定位由定位堵環和卡簧兩個部件組成”的描述。
被告也未對我公司提出的“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問題進行評述。
關于對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問題,我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套設”一詞,無法確定套管尾端與定位堵環的連接與配合關系,屬于自造詞語,不清楚其特定含義,或可理解為定位堵環“設”在“尾端套”上,或可理解為定位堵環“套設”在“套管尾端”上。
被告卻在此情況下作出“權利要求1對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限定是清楚的”錯誤認定。
綜上,我公司認為被告作出的7470號無效宣告決定是錯誤的,請求法院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470號決定,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第7470號決定對東田公司意見陳述的概括并無遺漏,準確地反映東田公司的觀點及所依據的證據;對相關部分請求作出“不予審查”的決定符合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并不違反程序,所作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7470號決定。
第三人王忠安同意第7470號決定。
經審理查明: 1998年5月29日,第三人王忠安申請了名稱為“加力管鉗”的實用新型專利,1999年8月18日,獲得授權,此后該專利經由被告作出的第409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確定了修改后的本專利權利要求書:1、一種加力管鉗,其由活動鉗口、調節螺母、鉗體、鉗柄組成,其特征在于:鉗柄采用套管式結構,由套管和加力拉桿組成,加力拉桿可在套管中伸縮,套管上設有加力拉桿定位裝置,其是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定位堵環中設有一卡簧,卡簧徑向夾緊加力拉桿。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力管鉗,其特征在于所說的鉗體后端還套設一偏心調節環。
在本專利說明書中第三人做出如下說明:“本實用新型套管上還可設有加力拉桿定位裝置,例如:其可以采用頂絲定位銷定位,也可以在套管尾端采用自緊定位堵環定位,定位堵環中設有卡簧10,徑向卡緊隨時拉出的加力拉桿。
這樣可方便地確定整個伸縮式鉗柄的長度,便于操作加力。
”各方當事人對上述事實沒有異議。
2004年12月22日,原告就本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之一是: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被告在第7470號決定中概括東田公司具體意見如下:“本專利說明書中所包含的文字表述‘在套管尾端采用自緊定位堵環定位’不清楚、不完整;專利說明書中未記載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并且說明書中也無法直接得出權利要求1所保護的技術方案,這導致該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本專利要求1中包含有不清楚的文字表述‘在套管尾端套設一定位堵環’,這導致其所保護的范圍不清楚。
” 2005年8月24日,被告在口頭審理中,就有關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等請求,向原告告知在既往已生效的3個審查決定中進行了審查,本案不再就相同問題重復審查。
在本訴訟中,原告對此表示認可,但同時提出被告當時并未明確告知具體的生效決定和案號,其始終不知是哪些生效決定,與此同時原告也承認沒有進一步予以了解。
被告表示3個決定是分別針對于楊松堂提起的3133號無效請求、招遠市魯鑫工具廠提起的4091號無效請求、招遠市魯鑫工具廠與威海嘉誠工貿有限公司提起的4806號無效請求作出的。
被告表示原告即使不承認其知曉也可以推知其知曉,原因在于包括本次請求在內,每次提起無效請求基本都有招遠市魯鑫工具廠的參與,且所有決定書都要對外公告,原告應當知曉。
實質性審查后,專利將被授權多長時間
專利實質審查授權后的時間一般為6-18個月。
如果沒有問題,可以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批準。
但是,由于新穎性、創造性和其他問題將在實質性審查階段得到審查,因此不能保證批準。
對一些實質性缺陷不能修改或者修改后不能滿足授權條件的,發明專利可以予以駁回,除部分需要保密的發明專利外,一般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受理、初審、公布、復審等階段,實際審查和授權公告。
一般來說,發明專利將在受理后18個月公布,然后進入實際審查階段。
一般只有三年左右才能獲得授權,但不排除更長的時間。
為了加快取得專利權的時限,可以提前申請公開,這樣在初步審查合格后,就可以公布,然后進入實際審查階段,這樣可以加快授權的進度。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出加快審查的要求,但程序復雜,費用會更高。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需要經過驗收、初審和授權公告階段。
由于不需要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授權時間相對較短,一般為6月至10月。
權利要求:對權利要求保護的發明內容進行了說明,引用了本發明的實質性技術特征。
說明書摘要:本發明的概述(300字以內) 說明書:描述本發明的技術領域;描述與本發明相關的背景技術;本發明的目的的描述;詳細描述了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說明技術方案的效果和優點;相關實驗和數據證明了該方法的有效性和優越性。
具體來說: 涉及機械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產品專利的結構示意圖,說明產品的結構、形狀特征、各部件的名稱和連接關系、工作原理,涉及化學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各成分的名稱和各成分之間的電氣關系;涉及化學設備系統的發明,應當提供具體化學物質的名稱、制備方法和工藝條件,應提供各設備之間的連接關系,并說明與本發明有關的設備的結構特點和連接關系,如屬藥品發明,應說明其組成、含量、制備方法,應提供藥物的臨床或動物實驗方法和實驗數據。
微型物體和生物工程領域的發明,應當提供保存證明,必要時提供附圖說明。
具體實施方式(實施例):以具體實例說明發明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
專利法第四十六條: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知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釋義】本條是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處理決定的程序以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規定。
?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無效的請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對專利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
對專利無效請求的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無效宣告請求書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請求書中是否說明了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對不符合規定的格式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要求請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未提出。
對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請求將不予受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收到的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
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不得擴大原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理。
對專利無效請求的實質審查,是指審查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即審查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是否確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授權條件的情形,包括審查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是否符合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標準;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同申請日以前已公開發表或者已公開使用過外觀設計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違法、違反公德和妨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等等。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后,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及時進行審查,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以及時處理專利糾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2。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依法審查完畢后,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經審查確認請求宣告無效的理由成立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審查確認請示宣告無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作出維持專利權的決定。
?3。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作出決定后,應及時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應由國知局予以登記和公告,使公眾了解。
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無效。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司法救濟程序。
即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通知后,如果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專利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即如果是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如果是專利權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宣告專利權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起訴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審查決定即發生效力。
?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專利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發明專利無效的請求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而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復審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訴。
考慮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與發明專利權一樣,都屬于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應當一體保護;當事人對專利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復審決定不服的,應當與發明專利一樣,都有權請求司法救濟,這也是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規定的原則。
為此,本次修改刪去了原專利法中關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的規定,當事人不服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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