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新專利條例內容是什么,《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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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徽省新專利條例內容是什么
安徽省專利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專利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推進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專利工作所需經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營造尊重知識產權、激勵自主創新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 激 勵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發明創造,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資助,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專利予以扶持,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并具有明確市場應用前景的優先扶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進行發明創造,取得專利并實施,為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予以獎勵。
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培養職工創新意識,鼓勵職工立足本職崗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認定和考核時,應當將專利創造和運用等情況作為重要指標。
第十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單位轉讓專利權,應當依法給予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和報酬。
第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將該項職務發明創造轉讓的,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被授予專利權,轉讓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對完成、轉化職務發明創造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二條 對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科學技術、發展改革等行政部門根據情況與項目承擔單位約定專利目標,將目標實現情況納入科技項目驗收內容。
第十三條 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將專利技術的創造和運用等技術創新成效納入考核范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組織實施專利人才培養計劃。
《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新
海關總署、中國專利局關于發布《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海關和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權保護工作中的聯系配合,海關總署和中國專利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入請遵照執行并做好宣傳工作。
附件:《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 海關總署 中國專利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 海關總署_中國專利局 關于實施專利權海關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了有效地實施專利權的海關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如下規定: 凡已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發生下列情況變更,專利權人應依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自變更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持中國專利局的證明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 (一)專利權人的姓名(名稱)、國籍、地址或發明創造名稱變更; (二)專利權被撤銷或宣告無效; (三)專利權終止; (四)專利權被繼承、轉讓或贈與; (五)專利的許可情況發生變化; (六)海關總署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變更情況。
二、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向進出境地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應在海關要求時交驗海關所在地或專利權人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中國專利局指定部門根據中國專利局專利登記薄出具的證明專利權有效的文件。
三、專利權人或其他當事人根2據《條例》的規定,將侵權爭議提交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應當向采取保護措施的進出境地海關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上款所述的侵權爭議,適用中國專利局制訂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
四、依據《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對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應作出構成侵權或排除侵權嫌疑的決定書。
進出境地海關可以憑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書作出放行或者沒收貨物的決定。
五、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爭議過程中,可以要求海關予以必要的協助。
六、海關依照《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協助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技術性判定,專利管理機關應給予協助。
所作出的技術判定應出具技術判定書。
七、本規定所稱的專利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專利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以下簡稱代辦處)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辦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依據《設立專利代辦處申報辦法》 在地方知識產權局設立的專利業務派出機構。
代辦處主要承擔專利局授權或委托的專利業務工作及相關的服務性工作。
代辦處的工作職能屬于執行專利法的公務行為。
代辦處應設置為獨立處室。
第三條 專利局和所在地方知識產權局分別負責對代辦處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
(一)專利局負責代辦處工作職能和業務范圍的確定;代辦處工作規程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代辦處人員的業務培訓;代辦處業務工作補貼款的撥付及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地方知識產權局負責代辦處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的落實及補貼款的使用管理;代辦處工作人員的配備和管理;落實專利局對代辦處的各項管理規定,保證代辦處各項工作正常運行。
第四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根據相關要求,至少為代辦處配備四名大專以上學歷的正式工作人員(其中財會人員應為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初級會計電算化資格證書的會計和出納各至少一名),并根據業務量的增長依比例增加人員。
代辦處工作人員必須經專利局培訓合格并在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方可上崗工作。
未經備案的代辦處工作人員,不得在代辦處發出的各種通知書上署名。
地方知識產權局應保證代辦處人員的相對穩定,每年實行輪崗的人數不得超過已備案人員的三分之一。
代辦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在一周內正式報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備案。
第五條 代辦處受專利局委托,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受理專利申請、收繳專利費用,從事與專利申請相關事務的查詢、咨詢等服務性工作,開展專利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按照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規定的專利申請受理范圍,接收、審核、處理專利申請文件。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確定申請日、給出申請號,對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書進行審批,發出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或費用繳納通知書)。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專利申請文件轉交專利局受理處處理。
(二)按照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收繳專利費用,確定繳費日,開具專利費用收據。
對提供繳費信息不完整,無法開出費用收據的匯款予以退回。
專利費用收繳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收費業務及賬務處理方面的管理,保證國家資金的安全。
(三)按時完成專利申請和專利費用的數據采集、校對工作。
在保證數據準確的前提下,按規定期限分別向專利局受理處、收費處傳輸數據,郵寄申請文件和票據,轉繳收取的專利費用。
(四)做好查詢、咨詢等服務工作。
為審查員與申請人遠程會晤、申請人和社會公眾辦理專利文件副本、專利登記簿副本等提供服務。
(五)完成專利局授權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代辦處應當依法行政,規范管理,積極有效地履行各項職能。
(一)代辦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管理。
建立優良的工作秩序,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代辦處正式開展業務工作后,未經批準,不得停止或改變代辦處工作職能,應當嚴格執行專利申請受理工作規程和專利費用收繳工作規程的各項管理規定。
在收費工作中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取費用,按規定收取的專利費用應當按期如數上繳,不得擅自挪用、滯留。
(三)代辦處工作人員在業務工作中要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公正廉潔,不得收取規定之外的任何費用;嚴格按工作規程操作,自覺遵守保密工作條例,不得泄漏或越權使用未公開的專利申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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