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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關鋁設備材料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通州區知識產權(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6:30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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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城關鋁設備材料與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運城市關鋁設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永濟市中山東街26號。

法定代表人賈柏林,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紅秀,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亞林,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程強,該委員會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張先勇,男,漢族, 1944年11月1日出生,解州中學教師,住(略)。

上訴人運城市關鋁設備材料有限公司(簡稱關鋁公司)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74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2009年6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本案涉及名稱為“四連桿共面陽極鋼爪內彎校直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張先勇是專利權人。

關鋁公司針對本專利權于2007年3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8年1月17日做出第1107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11079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專利說明書中斜向連桿這一技術特征描述是否清楚,應當聯系描述該技術特征的上下文、附圖以及著眼于整個方案進行判斷。

說明書中的“斜向連桿”記載于具體實施方式中,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清楚的。

本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1-3中記載了“四連桿共面”,其含義應當作通常含義的理解,即四根連桿處于同一平面內,本專利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比文件1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的時間在本專利之前,而公開時間在本專利之后,符合抵觸申請關于時間的規定。

判斷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是否構成抵觸申請的關鍵在于兩者是否屬于同樣的實用新型專利。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術領域均為陽極鋼爪的校直裝置,但兩者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存在雙活塞油缸以及連桿共面設置的兩個區別特征,兩者不屬于相同的實用新型,對比文件1不構成本專利的抵觸申請,本專利具有新穎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第11079號決定。

關鋁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第11079號決定,確認本專利權全部無效,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承擔訴訟費用。

其上訴理由是:本專利由于鉸鏈的運動方向是環形的,因此無法確定斜向連桿的“斜向”究竟是相對豎直方向還是水平方向的,說明書中也未能給出明確、清楚的說明,一審法院將“同一水平架”等同于“同一平面”明顯與事實不符,因此,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比文件1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及所達到的技術效果沒有本質區別,構成本專利的抵觸申請,因此,本專利不具有新穎性。

專利復 審委員會、張先勇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本專利為“四連桿共面陽極鋼爪內彎校直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是 2004年2月27日,申請號為200420008029.6,于2005年7月13日被公告授予專利權。

本專利公告授權的權利要求如下: “1、四連桿共面陽極鋼爪內彎校直裝置,其特征是:它在油缸的雙活塞(1)上設置兩頂座(2),在各頂座上分別設置兩個鉸鏈(3),再分別連接四根斜向連桿(4),連桿(4)通過鉸鏈(5)連接四根 型搖桿(6),各搖桿上設擠壓塊(7),搖桿另一端通過鉸鏈(8)固定在機架上,各擠壓塊(7)與支承塊(9)配合組成對彎曲鋼爪校直的裝置。

2、如權利要求1所述四連桿共面陽極鋼爪內彎校直裝置,支承塊(9)其特征是:劈形滑塊(10)燕尾連接支承塊(9)和固定塊(11)。

3、如權利要求1所述四連桿共面陽極鋼爪內彎校直裝置,四根搖桿(6)為“ ”形狀,以適應搖桿與鋼爪垂直轉動擠壓的要求。

” 本專利說明書的發明內容部分載明,為了解決六爪、八爪校直過程中,由于鋼爪爪頭的反作用力作用于油缸活塞頂座上,會引起頂座轉動力矩的轉動方向與連桿系統中的鉸鏈允許的轉動方向垂直,從而對鉸鏈帶來破壞性損傷的技術問題,設計了一種油缸水平放置,四連桿共面的陽極鋼爪校直裝置。

斜向連桿與雙活塞油缸頂座鉸鏈連接。

四連桿系統所在同一平面與鋼爪垂直。

這樣做的顯著效果是,若某個擠壓塊先接觸某根鋼爪,其反作用力使油缸微動移位,于是四連桿將自動調節到均勻施力動態平衡狀態。

由于各鉸鏈轉軸為豎直方向,先接觸鋼爪反作用力引起的對油缸及各鉸鏈的扭轉力矩在水平面內與轉軸垂直,(與轉軸允許的轉動方向一致),所以不會給裝置造成任何不良效果。

說明書具體實施方式載明,整個校直系統,由液壓有關和四套連桿置于同一水平機架上,結合四個支承塊組成。

說明書附圖1顯示,在本專利校直裝置中,四個連桿共處于與鋼爪垂直的面內,同時。

液壓油缸也在該四連桿所在面內。

斜向連桿均與油缸活塞頂座鉸鏈連接。

斜向連桿與活塞運動方向呈一定的夾角。

針對本專利權,關鋁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理由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關鋁公司放棄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無效宣告理由。

關鋁公司提交的對比文件1為200420041573.0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專利名稱為“六爪、八爪陽極鋼爪校直機頂推裝置”,申請日為2004年2月25日,授權公告日為2005年6月22日。

該對比文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由于六爪、八爪陽極鋼爪的變形方向與鋼爪橫梁有一定的夾角,所以常規頂推裝置無法滿足校直其鋼爪的要求。

該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六爪、八爪陽極鋼爪校直機頂推裝置,它包括油缸(4)、活塞(5)及推動連桿機構,所述該機構由推動連桿(7)、杠桿(8)、杠桿外側有頂推塊(3)連接構成,其特征是在活塞(5)上端設有頂推分配器(6),在分配器上對稱地設置有六或八套推動連桿機構,其中每兩套連桿機構間的夾角由陽極鋼爪橫梁之間的夾角所決定。

在頂推塊(3)外側旁的相應處設有與頂推塊配合使用的靠背塊(9)。

由于鋼爪內彎方向可能偏離鋼爪橫梁軸線方向,所以頂推塊(3)的半圓弧面直徑略大于鋼爪爪頭直徑。

該對比文件還載明“同樣若是八爪陽極鋼爪,那么在頂推分配器上安裝八套推動連桿機構及相應的V型靠背塊,滿足實際要求 ”的內容。

該對比文件說明書附圖1和2顯示,推動連桿機構中的推動連桿(7)和杠桿(8)之間呈一定夾角,各推動連桿機構不在同一平面上,且油缸為單活塞,其運動方向為從下向上。



通州區知識產權(專利)促進暫行辦法



通州區知識產權(專利)促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22〕71號)、《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知識產權首善之區建設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22〕4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推動知識產權強區建設,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設,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與服務的綜合水平,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通州區知識產權促進專項資金”,用于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開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嚴格審核、科學評估、合理安排、擇優扶持”的原則。

第二章 適用對象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并實際經營、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的自然人。

企事業單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是專利權第一權利人。

第五條 企事業單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從事國家政策文件支持的行業領域。

第三章 適用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 鼓勵知識產權創造,支持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一)對獲得國內授權的專利,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2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500元;對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向國外申請發明專利進入國家階段并獲得授權的,每一個國家或地區最高資助2萬元,每件專利最多資助其進入三個國家或地區,每家企業年度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5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30萬元。

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獎的專利,金獎每項獎勵30萬元,優秀獎每項獎勵10萬元。

(三)對獲得北京市發明專利獎的專利,特等獎每項獎勵20萬元,一等獎每項獎勵10萬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萬元,三等獎每項獎勵3萬元。

第七條 鼓勵知識產權運用,支持企業實現知識產權價值。

(一)支持專利技術成果產業化。

對已獲得國內外專利授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支持專利質押貸款。

對中小型科技企業以專利權質押獲得的銀行貸款,予以貼息補助,按最高不超過貸款年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支持企業參加專利保險。

對已投保的企業,按專利保險費用的50%給予資助,最多資助2年,每家企業每年專利保險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支持知識產權聯盟建設。

鼓勵企業構建重點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支持知識產權聯盟與專業機構聯合開展重點產業專利信息分析、專利挖掘與布局、構建專利池、知識產權運營等工作。

按照開展上述工作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知識產權聯盟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支持企業委托專業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專利戰略制定等工作。

按照項目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資助,每個項目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鼓勵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鄧先登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鄧先登,男,漢族,1941年4月4日出生,住重慶市北碚區北溫泉街道梅花村農民組4號。

委托代理人朱世東,北京金言誠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馮光義,男,漢族,1961年5月12日出生,重慶先登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住重慶市北碚區解放路41號2單元1-1。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龍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王偉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重慶海泉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鳳凰鎮五福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程海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曉兵,男,漢族,1968年4月8日出生,重慶博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重慶市九龍坡區楓丹路199號附27號2-1。

原告鄧先登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2005年12月5日作出的第808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089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重慶海泉工貿有限公司(簡稱海泉工貿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鄧先登的委托代理人朱世東、馮光義,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龍安、王偉艷,第三人海泉工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曉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8089號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海泉工貿公司針對鄧先登和毛世倫享有的專利號為98202243.7 名稱為“起動磁電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8089號決定中認定:1、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使之能夠實現其發明目的。

在口頭審理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承認存在一種不帶有柱銷,僅包括離心塊和彈簧的技術方案。

根據這一事實,被請求人認為:由于不帶柱銷的方案同樣可以實現其發明目的,即,提供一種起動磁電機,其能使碳刷和換向器不易磨損,從而提高工作可靠性,所以柱銷并非該專利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故權利要求 1 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請求人則認為:不帶柱銷的技術方案雖然也可以實現其發明目的,但所述技術方案并未記載在該專利的說明書中。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 1 將柱銷這一技術特征省略掉,實際上就意味著這種不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也屬于其專利保護的范圍,其結果是導致本專利的保護范圍被不合理的擴大。

對此,合議組認為:判斷一項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以說明書公開的技術內容為依據。

本專利說明書為了達到減少起動磁電機的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的磨損的目的,公開了如下內容:離心塊沿著圓周方向安裝在轉子上,所述離心塊的一端壓靠在碳刷上,另一端通過彈簧固定在轉子上,該離心塊可與轉子同步轉動,適當安排離心塊的配重和彈簧的彈力,可使離心塊在起動磁電機工作后由于轉動離心力的作用以適當轉速解除對碳刷的壓靠,同時,碳刷也在離心力的作用下與換向片分離。

這樣可以減少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的磨損。

在這個過程中,離心塊在重力和離心力的作用下會遠離碳刷,隨著起動磁電機的繼續轉動,離心塊僅能通過彈簧懸掛在轉子上,此后,很難再控制離心塊使其壓靠在碳刷的正上方,而無法順利地實現需要時離心塊擠壓碳刷,引起碳刷和換向器接觸;不需要時所述離心塊不擠靠碳刷,使碳刷與換向器分離,從而減少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的磨損的發明目的。

說明書采用柱銷來防止這類情況的發生,所述柱銷安設在離心塊的中部位置來固定連接離心塊與轉子,這樣可以避免在起動磁電機轉動時離心塊因過度遠離碳刷而無法回到正常位置。

可見按照該說明書所提供的技術方案,必須用柱銷將離心塊固定于轉子上,才可以實現發明目的。

雖然一種不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的確可以實現所述發明目的,但是這種不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并未記載在說明書中,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能由此直接地、毫無疑義地聯想到這種不帶柱銷的技術方案。

如果所述不含柱銷的技術方案已被本專利說明書所公開或隱含,則可以不將柱銷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

但實際情況是所述說明書并沒有公開一種不含柱銷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也不可能不花費創造性勞動地在該專利說明書所記載的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得到所述不含柱銷的技術方案。

在說明書僅公開了使用柱銷這一技術方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柱銷是該技術方案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2、因權利要求2-4也缺乏所述柱銷及相應的安放位置的記載,即便將其提升為獨立權利要求,同樣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綜上所述,權利要求 1 缺乏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從屬權利要求 2-4 也未記載該必要技術特征,即使將其修改為獨立權利要求,亦不符合所述條款的規定。

故宣告本專利專利權全部無效。

原告鄧先登不服第8089號決定,向本院起訴稱:本專利的發明目的是“提供一種起動磁電機,它不僅具有起動和發電兩種功能,還具有減少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磨損的作用,從而提高工作可靠性。

”。

為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了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描述和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可以容易地實現所述起動磁電機。

第8089號決定認為:依說明書提供的技術方案,必須使用柱銷定位離心塊才可以實現發明目的。

雖然一種不含注銷的技術方案也可以實現發明目的,但本專利說明書沒有隱含或公開此方案。

因此,認定柱銷是本專利技術方案中實現發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我們認為第8089號決定認定是錯誤的。

本專利權利要求1轉子上安裝有離心塊的描述就能實現發明目的。

具體安裝的方式多種多樣,說明書例舉柱銷方案來對安裝加以說明。

不論是被告和第三人均承認不含柱銷的滑槽安裝定位方式或原告證據4中部分實施例示意圖所列壓塊滾珠式、壓塊簧片式、半圓定位支撐式等安裝方式,均是公知的安裝定位技術,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甚至普通技術工人,不必付出創造性勞動都可在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柱銷技術方案基礎上得到上述的安裝技術方案,而并非第8089號決定認為的不花費創造性勞動,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由此直接地、毫無疑義地聯想到上述的技術方案。

第8089號決定的錯誤在于將權利要求1安裝的方式限定為柱銷,將附圖標記理解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這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四款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的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關于獨立權利要求規定,一般都是對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多個具體技術方案的概括,這樣的概括是允許的解釋。

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就是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故本專利完全符合專利法關于專利有效的規定,請求撤銷第8089號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本專利說明書為了達到減少起動磁電機的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的磨損的目的,公開了如下內容:離心塊沿著圓周方向安裝在轉子上,所述離心塊的一端壓靠在碳刷上,另一端通過彈簧固定在轉子上,該離心塊可與轉子同步轉動,適當安排離心塊的配重和彈簧的彈力,可使離心塊在起動磁電機工作后由于轉動離心力的作用以適當轉速解除對碳刷的壓靠,同時碳刷也在離心力的作用下與換向片分離。

這樣可以減少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的磨損。

在這個過程中,離心塊在重力和離心力的作用下會遠離碳刷,隨著起動磁電機的繼續轉動,離心塊僅能通過彈簧懸掛在轉子上,此后,很難再控制離心塊使其壓靠在碳刷的正上方,而無法順利地實現需要時離心塊擠壓碳刷,引起碳刷和換向器接觸;不需要時所述離心塊不擠靠碳刷,使碳刷與換向器分離,從而減少碳刷和換向器之間不必要的磨損的發明目的。

說明書采用柱銷來防止這類情況的發生,所述柱銷安設在離心塊的中部位置來固定連接離心塊與轉子,這樣可以避免在起動磁電機轉動時離心塊因過度遠離碳刷而無法回到正常位置。

可見,在說明書提供的技術方案中,必須有柱銷將離心塊固定于轉子上,所述柱銷與離心塊作為一個整體,相互配合,方可實現發明目的。

換言之,在說明書僅僅公開了這樣一種離心塊與彈簧、轉子和碳刷的位置關系的情況下,柱銷是實現該發明、達到所述發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原告在起訴狀中指出,權利要求中沒有限定離心塊是什么樣的結構,也沒有限定彈簧在轉子上的具體位置以及彈簧的工作狀態,顯然只要能夠實現上述的安裝和壓靠的功能就可以了,因此,在權利要求 1 中就沒有必要限定使用柱銷的具體結構。

對此,我委認為:判斷一項技術特征是否為必要技術特征,應當以說明書公開的技術內容為依據。

雖然一種不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的確可以實現所述發明目的,但是這種不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并未記載在說明書中,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也不能由此直接地、毫無疑義地聯想到這種不帶柱銷的技術方案。

如果所述不含柱銷的技術方案已被本專利說明書所公開或隱含,則可以不將柱銷認定為必要技術特征。

但實際情況是所述說明書并沒有公開一種不含柱銷的技術方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也不可能不花費創造性勞動地在該專利說明書所記載的含有柱銷的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得到所述不含柱銷的技術方案。

在說明書僅公開了使用柱銷這一技術方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柱銷是該技術方案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

綜上所述,第8089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在起訴狀中所述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提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第8089號決定。

第三人海泉工貿公司述稱:對第8089號決定的結論無異議,但第8089號決定僅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一個必要技術特征進行評述不妥,還應對其余四個必要技術特征進行審查,并作出認定。

經本院審理查明:鄧先登、毛世倫于1998年3月13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名稱為“起動磁電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1999年6月9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98202243.7。

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起動磁電機,定子座固定在發動機體上,鐵心固定在定子座上,鐵心上有繞組x1、y1、x2、y2,換向器固定在鐵心上,曲軸和轉子由緊固螺母固定,轉子上有永磁體,轉子上安裝有離心塊,離心塊的一端壓靠在碳刷上,離心塊的另一端與彈簧相連,彈簧的另一端與轉子相連,其特征在于碳刷經碳刷架安裝在轉子上,碳刷之間作短路電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起動磁電機,其特征是碳刷之間經導線作短路電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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