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標準是什么?,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的步驟是怎樣的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6:1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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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標準是什么?
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工業品的外觀設計,也就是工業品的式樣。
作為專利權的一種分類,在司法實踐中,對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并不少見。
那么,什么是侵犯外觀設計專利?認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標準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與條文,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應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于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a)、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b)、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出具中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c)、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2)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樂知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認定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的標準是什么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的步驟是怎樣的
評估專利的市場價值的步驟是怎樣的 1、專利權人與評估機構進行前期溝通 2、確定專利權評估的目的及范圍。
根據國家收費標準進行協商收費 3、評估機構委派小組進駐現場考察專利研發情況。
搜集專利評估所需資料 4、搜集完專利評估資料后返回-評估機構撰寫報告 5、出具評估報告草稿與專利權人溝通 6、出具報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評估費。
在對專利進行評估時,首先要考慮、研究專利的有效性、種類、權利期限等與專利自身密切有關的問題,準確把握影響專利價值的基礎性因素。
諾日士鋼機株式會社專利侵權上訴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諾日士鋼機株式會社,住所地:日本國和歌山縣和歌山市梅原579-1。
法定代表人西本貫一,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惠民,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陳楨,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索菲亞電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市盧灣區打浦路260號。
法定代表人陳文朗,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童國珍,上海市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諾日士鋼機株式會社因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 2004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
上訴人諾日士鋼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諾日士)的委托代理人陳楨、被上訴人上海索菲亞電子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菲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國珍到本院就本案的事實和理由進行了陳述。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1990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授予諾日士發明專利權,發明專利名稱為“底片架組件裝置”,專利號為 87106492.8,專利申請日為1987年9月23日,證書號為7077號。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用于照相放大機的底片架組件裝置,其中包括一底片架組件,它有一底片掩模,此掩模上表面上形成有底片導槽,同時在此底片掩模上支承一個可繞銷軸轉動的底片壓緊件,用來將底片壓定于該底片導槽中,此底片組件裝置還包括一用來支承該底片架組件的底片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片掩模基板在其上表面上設有一固定突起部,一滑動裝置安裝在底片掩?;迳?,以便可朝向或離開固定突起部運動,滑動裝置有一突起部,從底片掩?;屙斆嫱怀觯煌祈敶嘶瑒友b置朝向固定突起部的彈簧,而所說的底片掩模則在其底面上的前后兩端與左右兩側上設有凹槽,用來容納前述的固定突起部,該突起部形成在滑動裝置上。
”2001年12月29日,諾日士交納了該專利的年費。
2000年8月29日,諾日士致函給索菲亞公司:“致:中國上海打浦路260號,上海索菲亞電子機械有限公司總經理史榮芝先生……根據我們的調查結果,貴公司的‘SPI-960P’負片沖洗機、‘SPI-951KZ’照片打印機和‘SPI-990KZ’彩色擴印機可能含有與我方在中國獲得的第4807和第 7707號專利密切相關的部件。
因此,我們希望您就與我方的這些專利的相關性發表意見。
……”同年9月15日,索菲亞公司回函給諾日士:“致:日本諾日士鋼機株式會社研發部門主管、總經理木本隆行先生……我方針對您信中提及的我方的打印機和負片沖洗機進行適當的檢查。
不久之后,我們將回復您,說明我們對與您的第4807和7707號專利的相關性的意見。
……”2001年4月29日,索菲亞公司致函給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日本諾日士公司(以下簡稱‘諾日士公司’)的二次有關專利號4807和7707的來函,均已收到,通過幾個月的核查,基本情況已查清,現答復如下:我公司在1998年生產彩擴機時和諾日士公司專利號7707有相似部件,主要是表現在放底片的一個組合件,使用了一個V形缺口和一個突出部分,但該零件的尺寸和貴公司的部件不能互換通用。
在2年中生產過近200個相似的零部件。
……關于與諾日士公司的二個專利相似的零部件早在1991年中國國際照相器材博覽會上已經展出,生產廠家是上海八一電影機械廠,型號是DP1(負片沖卷機),813型彩擴機,該機型在1990年12月就已通過中國國家有關部門鑒定并投放市場,該廠后又改進成 DP2(負片沖卷機),815型彩擴機。
……我公司在接獲諾日士公司來函后,方才知道上述兩種結構諾日士公司已在中國申請過專利,……并在收到函后,立即停止生產相似結構的零件,此情況在諾日士公司于本月20日派人來我公司時相信也有了解,他們親眼看到了我公司重新設計的相關零件,并且我公司還向他們提供了新的圖紙。
目前我們正在加大改型的零部件生產,把以前已裝配的與諾日士公司專利相似的零部件全部調換下來(安裝尺寸是相同的)。
……為無意中使用了與諾日士公司上述二個專利相似的部件而向諾日士公司致歉!附八一電影機械廠有關資料復印件陸頁,謹請貴司將此函轉達諾日士公司。
……” 2002年3月6日,索菲亞公司史榮芝提供了核算表,以證明其產品成本價為人民幣51.50元,諾日士并不認可該成本價。
另查明,上海八一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一公司)產品說明書第13頁上刊有“負片沖洗機裝配線”、“FP30負片沖洗機”、“定牌生產的負片沖洗機”和“DP-2(FP20)負片沖洗機”的圖片,第29頁上刊有“大事概要”,其中有“1984年,開發出中國第一套811型彩色照片沖擴設備”、 “1990年10月,‘812’彩擴獲國家銀質獎”和“1993年12月8日,與日本株式會社科寶合作生產彩擴設備”等文字內容。
《滿意在八一》(編輯:上海八一電影機械廠,1991年10月印刷)第137頁上有這樣一段文字表述:“813型彩擴設備,于1990年12月通過鑒定、鑒定認為:該機達到具有八十年代中期國際水平的日本諾日士QSS901型彩擴設備的主要技術指標,處于國內領先地位。
813型彩擴設備包括:813-L型連體式彩色照片自動沖擴機和DP1型彩色負片自動沖洗機兩臺主機。
” 《滿意在八一(二)》(八一公司、1999年4月8日)第35頁上有這樣一段文字表述:“我公司從1984年著手彩色照片擴印沖洗設備研制,第一套811 型國產彩擴設備,于1986年5月研制成功,并于當年批量生產,1986年11月12日第一批彩擴出廠。
十幾年來先后研制生產的彩擴設備有811、 812、813、814、815、815-B……及配套811-P、DP2沖卷機”;第72頁上有“1993.3。25日本諾日士公司副總裁池浦裕南等2 人來廠參觀洽談業務”的文字表述;該宣傳書刊中還登載了“諾日士公司代表參觀設備”的照片、“東京彩擴展”的照片(時間記載為:94.6。16)。
索菲亞公司向諾日士提供了“原片臺”、“原片臺座”和“新片臺”、“新片臺座”的設計圖紙各1份。
“原片臺”圖紙標明:“三角形槽定位”,“原片臺座”圖紙標明:“三角形凸臺定位”:“新片臺”及“新片臺座”圖紙均標明:“三條斜面加寬度定位”、“寬度”。
諾日士在庭審中明確,其主張索菲亞公司在2001年4月前生產的系爭產品侵犯了諾日士的專利權。
就本案所涉及的型號問題,雙方當事人確認為:“SPI-951KZ”照片打印機和“SPI-990KZ”彩色擴印機。
原審法院認為,由于本案中諾日士明確其主張索菲亞公司在2001年4月前生產的系爭產品侵犯了諾日士的專利權,故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中,索菲亞公司已確認其于1998年至2000年兩年中在生產彩擴機中的一個放底片的組合件時,該組合件 個V形缺口和一個突出部分的技術特征與諾日士的專利技術相似,因此,索菲亞公司產品中的底片架組件裝置所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了諾日士專利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
從索菲亞公司提供的《滿意在八一》宣傳資料來看,該宣傳資料上載明,813型彩擴設備于1990年12月通過鑒定,該時間晚于本案系爭專利的申請日,即 “1987年9月23日”,并且該宣傳資料上并沒有彩擴機中的底片架組件裝置結構的相關圖紙;索菲亞公司提供的《滿意在八一(二)》的宣傳資料上載明,第 1套811型國產彩擴設備于1986年5月研制成功以及諾日士人員于1993年3月25日到上海八一電影機械廠參觀洽談業務。
因此,索菲亞公司提供的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上海八一電影機械廠在1986年就已使用了與諾日士專利相似的技術。
鑒于諾日士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而索菲亞公司雖確認其只生產了侵權產品200個,但亦未提供相應的憑證予以證明,且索菲亞公司也未提供其侵權獲利情況,故原審法院綜合考慮諾日士專利權的類別、索菲亞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索菲亞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鑒于索菲亞公司于2001年4月在回函中已就其侵權行為向諾日士表示了道歉,而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主要適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譽權、商譽權等的侵權行為。
本案索菲亞公司侵犯的是諾日士的專利權,專利權主要是一種財產權,故當諾日士的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其應通過要求索菲亞公司作出經濟賠償來實現法律救濟。
因此,原審法院對諾日士要求索菲亞公司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索菲亞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諾日士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二、諾日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諾日士負擔人民幣1,739元,索菲亞公司負擔人民幣 2,371元。
判決后,諾日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產品底片架組件所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上訴人專利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正確,但判決賠償數額過低,遠沒有達到被上訴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根據上訴人的調查,該產品市場價格為3,800元左右,若以被上訴人自己認可的成本51.50 元、產量200個計算,獲利就達到人民幣749,700元。
由于原審法院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上訴人提出的證據保全,使判決賠償的數額與實際偏差極大,影響了判決的準確和公正。
由于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訴訟案件,上訴人起訴要求的賠償沒有高于法定賠償額,訴訟費應由侵權人即被上訴人承擔,原審法院判決由專利權人予以部分承擔不公平。
據此,請求二審法院變更原審判決第一項為賠償人民幣10萬元,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索菲亞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被上訴人在一審時已提出證據證明上訴人的專利技術在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市場公開,喪失新穎性。
其次,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本案系爭專利產品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3,800元左右。
且一審中,上訴人當庭明確表態,在被上訴人陳述的成本價即人民幣50.10元的基礎上,被上訴人的利潤約在20%。
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證明被上訴人有更多侵權獲利事實的證據,也沒有依法在舉證期滿前七日內向原審法院申請調查。
據此,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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