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年費專利權恢復期限,未獲得專利權的侵權應當怎么賠償?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7 01:24:58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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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年費專利權恢復期限
未交年費專利權請求恢復的期限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未交納專利年費被終止專利權的,專利權人要在收到通知兩個月內請求恢復專利權。
相關法律規定 《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未獲得專利權的侵權應當怎么賠償?
一、未獲得專利權的侵權應當怎么賠償? 專利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了損失,侵權確定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予以賠償。
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具體來說,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二、專利侵權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
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
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這里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
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范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
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知識產權侵權歸責原則采用了特殊規定。
被侵權的專利權人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方侵權之外,還可以直接向專利評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對方的專利無效,如果是經過專利評審委員會宣告無效的專利是主語自始無效,而非是從宣告無效之日起才無效,此時基于無效的專利建立的任何民事法律關系都歸于無效。
什么是專利侵權行為?專利侵權行為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被人外觀專利侵權投訴怎么辦
李日政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李日政,男,漢族,1944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萍鄉市鳳凰街河口下8-1-1號。
委托代理人楊國良,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翟存柱,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專利復審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榮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耿 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萍鄉市龍驤瓷廠,住所地江西省萍鄉市下埠鎮虎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鑫,廠長。
委托代理人黃澤雄,北京高博隆華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李日政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2年7月18日作出的第3854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3854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第3854號決定的相對人萍鄉市龍驤瓷廠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
本院于2003年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日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國良、翟存柱,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委托代理人張榮彥、耿 博,第三人萍鄉市龍驤瓷廠委托代理人黃澤雄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2年7月18日就申請號為 98305632.3、名稱為“輕瓷梅花環填料(Qc9818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簡稱本專利)作出第3854號決定,在該決定中被告認定: 無效宣告請求人(本案第三人)提交的對比文件是授權公告日為1992年6月3日,申請號為91302832.0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其公開日期早于本專利的申請日,屬于公開出版物。
從本專利的俯視圖可以看出,該輕瓷梅花環填料的中心為一帶筋的圓孔,環繞著該中心孔有6個帶筋的圓孔,該俯視圖大致呈現為一六角的梅花形。
每一個梅花形“花瓣”的頂端均向外突起,形成一個尖部,在每一個尖部的兩側都具有一個矩形的突起部。
該瓷環的一個底面為平面狀,另一個底面則存在突出部。
對比文件中所公開的也是一個梅花環填料,從側面看該梅花環填料的形狀與本專利完全相同,兩者的區別僅在于俯視圖的形狀略有不同:對比文件中的瓷環包括一個中心圓孔和6個外圍圓孔,每個圓孔均不帶筋,而本專利的每個圓孔中均帶筋。
梅花環填料在使用時從兩個側面給人以視覺效果:一個是填料環的側面視覺效果,另一個是填料環的正面視覺效果。
從側面看,本專利與對比文件完全相同。
從正面看,兩者的總體形狀是相同的,都呈現一六角的梅花形。
由于存在這些共性,本專利與對比文件給人的整體視覺效果是相近似的。
本專利比對比文件多出的7條筋均位于填料環的內部,它們對該填料環的總體視覺效果并未產生明顯的影響,這種差異僅屬于該填料環局部結構的差異。
被請求人所稱的“正六角形”的存在是由外圍的6條筋組合而成的,給人的視覺效果并不明顯,并未產生實質性區別。
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所公開的梅花環填料屬于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故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第3854號決定,宣告98305632.3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
原告李日政不服第3854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本專利為一個立體形狀的產品外觀設計,它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在于本專利的俯視圖、仰視圖和立體圖與對比文件的對應視圖明顯不同。
本專利發明點在于俯視圖中七個圓形孔中均有一個隔板,構成14個半圓,除中心圓孔為獨立隔板外,其余六個圓孔中的隔板有機構成一個正六面形圖案,使人們看上去有一種充實、穩重、均衡、和諧的美感,這是本產品外觀最顯眼的要部設計,本專利側視圖所顯示的產品外輪廓雖然與對比文件沒有區別,但它屬于不影響產品整體形象的局部。
本專利產品增加了整體表面積,在增加美感的同時使工業應用效果更好,受到用戶的好評及廣泛采用,這種功能設計是體現設計要點的實質性設計。
對比文件的圖案為七個圓孔,使人產生一種空洞感。
本專利與對比文件極易區別,決不會混淆。
從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發展的專利法立法宗旨的角度考慮,本專利沒有必要被無效。
因此,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第3854號決定,維持本專利的專利權有效。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仍堅持其在第3854號決定中所持的理由,并進一步認為:
未交年費專利權恢復期限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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