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錄項目變更申請書怎么撤回,蔣恩泉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15:04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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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錄項目變更申請書怎么撤回
著錄項目變更申請書怎么撤 首先,當事人應當在相關部門對提交的著錄項目變更請求作出結論之前提交撤回變更請求,若手續合格,行政行為已經發生了效力,當事人應當承擔因其請求行為產生的結果,除非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請求行為非本人所為,這將涉及到專利侵權行為或者冒用當事人姓名等法律問題,當事人可訴諸人民法院得以救濟。
其次,根據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有資格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的人為申請人(專利權人)或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
該規定對著錄項目變更請求人的限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變更請求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根據誰請求誰撤回的原則,撤回變更請求的請求人應當限定為變更請求的請求人。
此外,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事人的意愿,但提交何種證明文件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再次,著錄項目變更涉及的專利相關人包括申請人(專利權人)、發明人、聯系人、專利代理機構4種,其中申請人(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聯系人是代申請人(專利權人)接收信函的收件人,無實體上的權利;專利代理機構受申請人(專利權人)委托辦理專利事項,本身對該專利不享有實體權利。
因此筆者將撤回變更請求概括為兩類,第一類為涉及他人實體權利的,包括撤回變更申請人(專利權人)、發明人的請求;第二類為不涉及他人實體權利的,包括撤回變更聯系人、專利代理機構的請求。
第一類因可能損害他人的權益,審查應當相對嚴格,需要取得相關人的同意,如撤回因更名請求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的,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代理機構提交撤回變更請求,同時提交申請人(專利權人)簽章同意撤回的證明文件;撤回因專利權轉移請求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的,除提交符合規定的撤回變更請求外,還應當提交變更前后申請人(專利權人)雙方簽章同意撤回的證明文件。
對于第二類,當事人提交符合規定的撤回變更請求即可。
最后,根據前面的分析,可基本得出撤回變更請求的審查標準,但若因撤回變更請求人不合格或者未提交合格的證明文件而未被批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給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
建議在對可補正的撤回變更請求發函告知缺陷后建立合理期限,若當事人在期限內重新提交合格的撤回變更請求可準予撤回,否則期限屆滿后可對原著錄項目變更請求進行審批。
蔣恩泉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
蔣恩泉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蔣恩泉,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曲周縣曲周鎮東街村。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英龍,北京市高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鳴鏑,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張華,該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鞍鋼附企冷軋經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宋三鎮大營盤村。
法定代表人趙寶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蘭紅坤,北京誠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岱,男,漢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區西直門28號樓1021,鞍鋼附企冷軋經貿有限公司職員。
原告蔣恩泉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的第849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492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10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鞍鋼附企冷軋經貿有限公司(簡稱附企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06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蔣恩泉的委托代理人黃英龍,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宋鳴鏑、張華,第三人附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蘭紅坤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5年4月29日,蔣恩泉和邯鄲車站勞動服務公司邯東防滑材料廠(簡稱邯東材料廠)針對本案專利分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6月2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492號決定,認為: 根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5節關于合案審查原則的規定對蔣恩泉和邯東材料廠針對本案專利分別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合案審查。
1、關于本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蔣恩泉和邯東材料廠認為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中缺少“固定帶和支墊的連接方式”這一特征。
本案專利權利要求2所限定的整個技術方案為“一種支墊,由纖維質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帶構成,整個支墊呈凹凸結構,在支墊上設有固定帶。
”根據本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案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一為:提供一種可使圓形貨物穩定地置放,并能與其牢固聯接,確保儲運中穩定性與安全性的纖維支墊;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二為:提供一種在裝卸、運輸與儲存貨物過程中可始終保持支墊與貨物不分離的纖維支墊。
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支墊由纖維質材料和捆扎在其上的捆帶構成”這一特征限定了要求保護的支墊的結構,“支墊呈凹凸結構”這一特征可以保證圓形貨物穩定地置放在支墊上,“在支墊上設有固定帶”這一特征可以保證貨物在裝卸、運輸與儲存貨物過程中可始終保持其與支墊不分離。
因此權利要求2所記載的所有技術特征構成的整個技術方案已足以解決本案專利說明書中提出的上述技術問題,故該權利要求并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
而且,只要“在支墊上設有固定帶”,就可以保證貨物在裝卸、運輸與儲存貨物過程中可始終保持其與支墊不分離,從而完成本案專利的發明目的。
而“固定帶和支墊的連接方式”則可以采用現有技術中已經公知的任何連接手段。
2、關于創造性
被申請撤銷的商標多久可以重新申請
被申請撤銷的商標多久可以重新申請 被申請撤銷的商標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請。
《商標法》第五十條?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四十九條?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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