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侵權判斷原則有哪些?,專利權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5:01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侵權判斷原則有哪些?,專利權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專利權侵權判斷原則有哪些?
專利權侵權判斷原則具體有以下四種: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是最基礎的一個原則,要求將被控侵權方案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對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權成立,那么其將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對于該原則可以分成三種情況理解: (1)被控物或侵權方案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完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被控物或侵權方案與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不一致,只有部分相同,則不構成侵權。
(3)被控物或侵權方案具備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之外,還增加了其他創新的部分,此時也屬于侵權。
但是增加部分可以申請新的專利。
2、等同原則 多數情況下,專利侵權適用的是這個原則。
等同原則是指將被控物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對比,雖然不完全具備其全部技術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備的專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夠找到該特征的等同替換物,例如,等同替換、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
此種情況下,被控物被判定侵權。
3、多余制定原則 多余制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根據權利要求書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區分,分為必要技術特征和非必要技術特征,但僅以必要技術特征來作為專利權保護的范圍,從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的范圍。
若覆蓋了,該被控物則構成侵權。
在適用該原則時應當注意非必要技術必須是與專利目的無關的次要部分,但是這種區分具有很大難度,所以在適用上要非常慎重。
4、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又稱審批過程禁反言,是為了限制等同原則而出現的,即指專利權人如果在專利審批過程中,為了滿足法定授權要求而對權利要求的范圍進行了限制性的修改或解釋,則在主張專利權時,不得將通過該限縮而放棄的內容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權人在了解認定專利侵權的人認定方法和原則后,才能在申報專利時不吃虧,在他人侵害自己專利權時迅速作出回應。
專利權作為一種權利,其他人在使用專利之前,必須要獲得許可,同時支付一定的金額,否則就會構成侵權。
一旦發現對方違規使用專利,給專利權人造成侵害的,此時就可以向法院起訴。
司法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會結合法定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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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專利權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專利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即首先是中國專利,而不是其他國家的專利,因為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據某國或某地區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并受到保護。
其次,專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國發明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10年,只有在保護期內專利權人才有獨占權,如果過了有效期,則該發明創造就進入了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實施,也就不存在專利侵權問題了。
另外,如果專利因為其他原因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被視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 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但應該注意的是我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包括: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五點即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并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
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
如侵害人明知某產品為專利產品,卻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該產品;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如發明創造人不知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而使用或轉讓該發明創造的行為。
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承擔侵權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原則,但也有例外。
例如《專利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一般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另外,關于損害結果,在專利侵權中不要求必須有實際損失為前提。
因為權利人遭受的損失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既包括直接的損失,又包括間接的損失。
前者表現為受到的直接經濟上損失和精神權利遭到損害,還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去出的直接費用。
后者表現為權利人預期合理收入的減少,即通常所說的可得利益。
二、專利侵權分類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1、直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專利權保全有什么特別規定
專利權保全有什么特別規定 專利權保全有以下兩種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了特別規定: 1、已出質的專利權。
對于已出質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應保證質權人的優先償權不因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受影響; 2、已簽訂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
對于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對該專利權簽訂了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專利權,人民法院仍可以對該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對于已被保全的專利權不能進行重復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已被查封的財產、凍結的財產、質押的財產不得進行重復查封、凍結,這是對有形財產的保全規定,對于無形財產的保全規定,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專利保全依照民事訴訟法對有形財產保全的規定,作出了專利保全不得進行重復保全的規定。
什么是專利權的保全 專利權的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行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協助執行的法律制度。
專利權的保全作為財產保全制度的一種,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但是,由于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在具體的保全手段或者方式上,與普通的有形財產有較大區別。
(1)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對專利權采取保全措施的,國知局在協助執行時中止被保全的專利權的有關程序,從而“凍結”有關專利權,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放棄、轉讓、許可等權利。
(2)程序: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知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專利權保全要注意什么 (1)人民法院對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以及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
(2)對專利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假如仍然需要對該專利權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另行投遞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
保全期限屆滿前未投遞的,視為自動解除對該專利權的財產保全。
(3)人民法院對出質的專利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不受保全措施的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已經簽訂的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不影響人民法院對該專利權進行財產保全。
(4)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專利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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