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無效證據檢索的規定是怎么樣的?,專利是什么,應該如何理解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4: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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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證據檢索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專利無效證據檢索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專利無效檢索,有吋也被稱為無效證據檢索、授權專利檢索、專利有效性檢索、專利權穩定 性檢索等;對企業知識產權專業人士來說,這是一類較為常見的專利檢索活動,是指針對某一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檢索能夠破壞其新潁性、創造性的專利或非專利類文獻的行為。
專利無效檢索的開展一般具有較強的場景性和目的性。
場景性是指專利無效檢索一般用于反 擊競爭對手的攻擊性行為(如專利侵權起訴中),或者用于企業的主動進攻行為(如專利市場維權前);目的性是指專利無效檢索的目的很單純,就是盡力尋找能夠破壞目標專利新創性的證據文獻。
程序說明 專利權無效請求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無效宣告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和說明所依據的事實。
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對無效宣告的請求作出決定前,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撤回其請求。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該期限內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
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定義)、第二十條第一款(保密審查規定)、第二十二條(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第二十三條(外觀設計的不與在先設計及在先權利相沖突)、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說明書的要求)、第四款(權利要求書的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外觀設計圖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條(修改不得超范圍)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獨權的要求)、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分案不超原申請范圍)的規定,或者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情況)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不重復授權,先申請原則)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1] 二、其他法律規定 請求人在“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書”中未說明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銷專利權請求尚未作出決定前又請求無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銷專利權請求、無效宣告請求已作出的決定,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請求無效宣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專利文件,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保護的范圍;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專利復審委員會審理。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大家都有專利這個問題,但是實際上在專利這個問題上,他是存在著一些檢索檢索的話,他也是有無效檢索和有效檢索,即使是無效檢索,它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于相關的專業人士來說,是比較常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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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是什么,應該如何理解
專利是一個國家與發明人間的法律協議,國家授與發明人在一定時間內享有排他性之制造、利用、販賣該項發明的權力。
例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物品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制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權。
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制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制成物品之權。
專利是授與實用機器、制造的產品和工業制程之新發明,以及既有機器、產品、制程的改良。
專利也授與化學組成(chemicalcompounds)、食品、醫學產品,及其制造過程的新發明與改良。
專利甚至可以授與經由基因工程所研發的新品種植物和動物。
以我國為例,專利法第一章第一條明白揭示,專利法之制定是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
我國專利因保護標的之不同,分為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
發明專利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新型專利是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新式樣專利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聯合新式樣則是同一人因襲其另一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美國專利則分為「發明」和「新式樣(Design)」,沒有相當于我國之「新型」專利,但有「植物」專利,凡發明、發現或利用無性生殖培植出獨特而新穎之植物品種,包括栽培出之新形芽、變種、雜種及新發現之種子植物,均可以申請植物專利。
專利普通實施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專利普通實施是專利權轉讓的最基本的方式,專利普通實施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呢?一般的專利普通試試合同必須包括專利權轉讓方、專利權受讓方以及專利權的內容以及實施的方式、專利權轉讓以及受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的責任以及賠償。
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
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什么是普通實施許可合同?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是最常見的專利實施許可方式。
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允許受讓方在合同規定范圍內使用期專利技術,同時保留自己實施和允許任何第三方實施該范圍內專利技術的權利。
經轉讓方的特別允許,受讓方在指定地域內有權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再轉讓給第三方。
這種再轉讓許可合同也叫可分售實施許可合同,再轉讓許可屬于普通實施許可。
三、法律規定 專利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
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知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知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知局辦理出質登記。
專利普通實施作為最常見的也是最基本的專利權轉讓的方式,也可以細分為好幾種類型,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弄清楚是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還是銷售許可,是否可以再轉讓等。
專利普通實施的方式不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也是不同的,所以分清合同的類型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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