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宣告無效中止審理法律依據,專利托管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4:3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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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宣告無效中止審理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知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該程序稱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宣告無效的專利視為自始不存在,即使行為人未經許可實施了該項技術也不構成侵權。
因此此程序也作為被告進行抗辯的常見程序之一,從理論上講,專利被質疑,并處于專利局的一個審查階段,如果審查后認定專利確實無效,那么被告是不構成侵權的,因此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似乎會從實體上影響民事侵權行為的認定結果,根據民訴法的規定,似乎確實需要中止訴訟。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涉及發明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并不是法院中止程序的必要條件,我國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程序是經過國知局實質審查,其專利具有足夠的法律穩定性,因此在發明專利侵權案件中,即使涉案發明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也無需中止審理。
本文涉案發明雖然處于無效宣告復審階段,但法院認為其與案件審理無實質關聯,駁回被告的中止審理請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專利托管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個人有了發明創造后,應該盡快的申請專利,這樣才能保護好知識產權,不然專利被他人利用,會導致合法權益受損。
專利持有人可以將其交給專業機構托管,由其管理好專利,雙方會簽署一份合同。
那么,專利托管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專利托管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知識產權托管是指企業將知識產權相關事務委托給一個專門的服務機構進行管理,通俗的講,就是企業給自己找一個管家。
企業根據管理需求,與托管服務機構簽訂授權托管協議,托管服務機構代為管理知識產權相關業務,包括申請取得、使用、轉讓與許可、質押融資、侵權保護和維權等。
這樣,企業可以更全面地管理和使用自已的無形資產。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并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
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
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
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
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二、專利知識產權托管的階段包括哪些? 1、初始階段:加強知識產權相關的培訓,提高企業領導及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開展基本的制度建設,并開始有意識地形成知識產權。
2、初級階段:加大知識產權創造及保護力度,形成大量的知識產權。
3、中級階段:強調知識產權的立體化保護及運用,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其標志應當是通過知識產權為企業贏利,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也從企業的花錢部門變為掙錢部門。
4、高級階段:在前一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管理機制和制度建設,大力加強企業的知識產權文化建設,形成健康的知識產權文化氛圍。
綜上所述,專利持有人和專業代理機構談好條件,可以簽訂一份專利托管合同,這個合同的簽訂主體適格、簽署原則是平等自愿,并且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在簽訂之日起生效。
作為專利的托管人,要遵守承諾,根據合同的規定辦理專利許可、專利轉讓等事宜。
專利商標的申請流程分別是什么 個人申請專利流程是怎樣的?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風險防范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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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誕生讓創新者的專利得到了國家的保護,但在一些情況,發明者因為某些原原因需要專利自己的專利,然而,轉讓時可能會遇到心懷不軌的人在專利轉讓合同上耍手段而損害發明者的權利。
那么,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風險防范方法有哪些?樂知小編認為每個需要轉讓專利的人都應該仔細考慮這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轉讓的是申請專利的技術,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讓人申請專利被駁回時,受讓人應自負責任。
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分擔,選擇對自己有利的一種方式。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 關于專利權轉讓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公告才能生效。
而不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法律拘束力,對保推論性當事人利益很不利。
在簽訂合同后,應注意要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風險防范: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最為常見的一類打顫志讓合同,出現的問題主要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讓與人的義務,主要是許可他人實施專利。
值得引起當事人注意的是獨占實施許可合同和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讓與人的義務。
在獨占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范圍內讓與人不駐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自己也不能實施專利。
在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中,在授權范圍內,讓與人不能許可第三人實施專利,但自己可以實施專利。
審專利權人實施許可的兩種特殊形工。
另外實施許可還包括普遍實施許可、相互實施許可等。
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適合自己的實施許可形式。
受讓人的義務主要是支付使用費且在許可范圍內實施專利。
這與許與人的義務有相通之外,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實施專利。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 “技術秘密”是新合同法新增加的概念,范圍比非專利技術小。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第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怎樣認定技術秘密的可靠性、實用性。
這是在實踐中較易產生糾紛的問題。
一般認為,不能以產品技師等個別因素來衡量,而應該進行全面的鑒定,最好的方法是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進行全面鑒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檢驗方法,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迅速解決。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讓與人有提供技術資料和情報的義務,而不能為了保密而不技術“交底”。
其實當事人完全可以簽訂保密條款,保證技術秘密不泄露。
保密條款主要是用在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也可以用在其他技術轉讓合同中未以開技術部分。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中,受讓人應按約定支付使用費,并且不能將技術秘密擅自轉讓給第三人。
技術咨詢合同中,受托人應就特定技術問題進行調查論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咨詢報告,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在該合同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技術問題、咨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于咨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明確其違約責任。
在接下來的案例一中,受托人在約定期限內未能完成調查論證,應承擔違約責任。
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對違約責任約定較為明確,包括退還調查費、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因此作為委托人的網架廠得以挽回其經濟損失。
五、技術服務合同的風險防范: 技術服務合同中,受托人須完成服務項目,按期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則須提供工作條件、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雙方當事人在該合同中須注意的重點問題仍是關于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的約定。
如果約定不明確,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將各執一詞,不利于對守約方權利的保護。
在接下來的案例二中,技術公司和鎮政府在合同中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進行了詳細約定,鎮政府嚴格履行了合同,技術公司無力保證工作成果的完成,應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對有關專利技術轉讓合同風險防范方法問題的解答。
相信大家看到這,已經對這個專利轉讓合同的風險防范有了一定的了解。
從以上可以看出,專利轉讓合同的過程中,風險還比較多的,而且比較難以發現。
所以,小編建議,需要專利轉讓的朋友們應該找有關專業法律人士陪同進行這個過程或者找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詳細咨詢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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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宣告無效中止審理法律依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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