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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宜春第一機械廠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專利復審委員會與金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6 12:03:51 瀏覽: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宜春第一機械廠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專利復審委員會與金漢城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宜春第一機械廠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穎,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該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江漢石油鉆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456號。

法定代表人常子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男,漢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湖北武漢永嘉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鼓架坡68號4樓1號。

委托代理人蔣洪義,北京市立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宜春第一機械廠,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外環南路30號。

法定代表人楊偉眾,廠長。

委托代理人劉漢鼎,男,漢族,1944年9月24日出生,該廠職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窯前路30號。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男,漢族,1966年7月24日出生,北京君尚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職工,住北京市朝陽區三間房南4號5樓2門7號。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上訴人江漢石油鉆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漢鉆頭公司)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85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0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王穎、郭健國,上訴人江漢鉆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建平、蔣洪義,被上訴人宜春第一機械廠(簡稱宜春機械廠)的委托代理人劉漢鼎、宋攀峰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江漢鉆頭公司是“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

2003年3月12日,宜春機械廠以“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7、11、12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的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第5537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5537號無效決定),維持“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宜春機械廠所提出的第5537號無效決定中存在的錯誤,均未損害該廠的權利,不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或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根據宜春機械廠提交的證據,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單牙輪鉆頭與PDC鉆頭屬于不同類型,江漢鉆頭公司提交的證據沒有給出“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啟示的理由不充分,專利復審委員會基于該理由認定該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沒有依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一)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5537號無效決定;(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該針對宜春機械廠對江漢鉆頭公司享有的“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江漢鉆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專利復審委員會的上訴理由是:單牙輪鉆頭與PDC鉆頭不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單牙輪鉆頭是介于三牙輪鉆頭和PDC鉆頭之間的一種新鉆頭;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所考慮的是作用,而不是目的,一審法院以目的相同認為現有技術容易結合沒有依據,《審查指南》規定了如何判斷現有技術中存在結合的技術啟示;宜春機械廠提交的證據3和證據11不存在將兩者結合,可以得到“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啟示,該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并在技術上取得了進步,提高了牙齒的工作壽命和鉆頭的保徑效果,使鉆頭的進尺得到提高,該專利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有關創造性的規定。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第5537號無效決定;由宜春機械廠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江漢鉆頭公司的上訴理由是:“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具備充分的創造性;“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與宜春機械廠提交的證據11記載的三級保徑結構的目的、作用是不相同的,一審判決沒有引用證據11中的任何表述而認定兩者相同,無事實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記載的單牙輪鉆頭與PDC鉆頭采用保徑措施的效果相同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評價“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方法不符合專利法和《審查指南》的有關規定;宜春機械廠沒有具體說明將證據11中記載的保徑結構結合到證據3中是顯而易見的,不應要求江漢鉆頭公司證明否定上述結合方式的教導和偏見;一審判決未對江漢鉆頭公司對“一種單牙輪鉆頭”實用新型專利具備創造性的論述進行評價,對江漢鉆頭公司不公平。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維持第5537號無效決定;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宜春機械廠承擔。

宜春機械廠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江漢鉆頭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一種單牙輪鉆頭”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0年4月26日被公告授權,專利號是98219946.5。

該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包括獨立權利要求1和從屬權利要求2-12,其中獨立權利要求1為: “1、一種單牙輪鉆頭,由鉆頭體、球狀牙輪、牙齒、密封件、潤滑系統等部分組成,牙齒與鉆頭以過盈配合形式連接,其特征在于鉆頭牙輪上連續或間斷布置耐磨齒,鉆頭體上帶保徑塊,保徑塊上布置主動切削保徑齒和被動保徑齒。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金漢城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屹,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耿博,該委員會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漢城,男,漢族,1935年7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楊浦區開魯六村19號104室。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因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59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06年9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魏屹、耿博,被上訴人金漢城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利索機電有限公司(簡稱利索公司)是“高壓萬向黃油槍”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

2002年9月3日,金漢城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本專利權無效的請求,其理由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審查,于2003年5月29日作出第508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5083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金漢城不服第5083號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2003)一中行初字第627號行政判決,判令專利復審委員會將證據4作為對比文件對本專利進行新穎性及創造性評價,并在此基礎上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據該判決作出第784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7849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金漢城不服第7849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專利說明書中的記載,本專利須達到的技術效果應為使黃油槍的油嘴更好地卡住油杯,并同時做到密封注油。

為了達到使黃油槍的油嘴更好地卡住油杯這一技術效果,本專利技術方案中除須具有軟管槍頭內有四個圓弧爪這一技術特征外,還須對四個圓弧爪之間便于咬合油杯的固定的位置關系(如圓弧形)進行限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對四個圓弧爪之間的位置關系并未限定。

附圖中雖可以看出四個圓弧爪組合在一起形成一個圓形以卡住油嘴,但附圖中的技術特征不能引入權利要求書。

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為了達到密封注油這一技術效果,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而言,除須在槍頭內安裝兩個皮碗外,在皮碗與槍頭之間還須有其他配合部件將皮碗予以固定,否則該兩個皮碗在槍頭內將會處于非固定狀態,無法起到密封注油的作用。

由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可知,其對皮碗與槍頭之間的配合部件并未加以限定。

雖然在本專利的附圖中可看到在槍頭中除皮碗外,還具有墊圈、套及軸套,說明書對此亦有相應描述,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附圖中可以看出皮碗與墊圈、套及軸套相互配合能夠達到密封的作用,但因為說明書及附圖雖可解釋權利要求,但其中的技術特征并不能引入權利要求書,故本專利權利要求缺少達到該技術效果的必要技術特征。

金漢城明確表示其認為本專利不具有實用性的理由為本專利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無法達到技術效果,該主張的實質仍為本專利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故法院不從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角度對于本專利是否具有實用性進行評述。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第7849號決定認定本專利具有必要技術特征,屬認定事實錯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一)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7849號決定;(二)宣告96230279.1號名稱為“高壓萬向黃油槍”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其作出的第7849號決定。

理由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具體表現在:1、四個圓弧爪之間的位置關系對于解決不易卡緊油杯的技術問題不是必要的技術特征,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在每一個卡爪采用圓弧形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具體設計情況來設置圓弧形卡爪的數量和位置。

2、墊圈、套以及軸套并不是用于固定皮碗的,而是僅僅起到對皮碗的保護,皮碗是被彈簧和圓弧爪夾在中間而被固定,因此如果沒有墊圈、套以及軸套,皮碗也能起到密封注油的作用。

“槍頭內還包括墊圈、套以及軸套”這一技術特征不是必要技術特征。

金漢城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第7849號決定涉及的是96230279.1號名稱為“高壓萬向黃油槍”的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日為1996年7月17日,授權公告日為1998年11月4日,專利權人是利索公司。

經過專利權的撤銷及復審程序,本專利維持有效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高壓萬向黃油槍,主要由貯油筒(3)、活塞(6)、筒彈簧(4)連成一體,貯油筒(3)內有一貯油器(2),由活塞(6)推動保持一定壓力,活塞(6)上端連接筒彈簧(4),其特征在于:a。在貯油筒(3)內的筒彈簧(4)中有一根鏈條(7)直通貯油筒(3)蓋(11)端口外,鏈條(7)另一端與活塞(6)連接;b。在軟管(8)槍頭(9)內有四個圓弧爪(18);c。貯油器(2)是可以伸縮的;d。在槍頭(9)內四個圓弧爪(18)的后部,有起頂推和密封作用的A、B兩個皮碗(12、15)。

” 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現有的軟管式油槍存在的技術問題為,其軟管油嘴每個爪子不能形成一個圓弧,不易卡住油杯,因密封性差而造成漏油,給打油工作帶來不便。

針對上述問題,本專利的軟管槍頭內有四個圓弧爪,形成圓形卡住油杯,其間兩個皮碗分別起到頂住槍頭平面和密封注油作用。

說明書中記載的本專利的部件中,在槍頭部份除包括圓弧爪及皮碗外,還包括墊圈、套及軸套,上述部件在附圖中亦有所顯示,從附圖中還可看出四個圓弧爪在槍頭項部依次連接,大致呈圓形。

針對本專利權,金漢城曾于2002年9月3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為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并提交了相關證據。



專利復審委員會與黃孟柱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與黃孟柱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二審 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健國,該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張漢國,該專利復審委員會行政訴訟處審查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孟柱,男,57歲,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路西里街付76號。

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寧光,北京三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審第三人王剛(鋼,下同),男,57歲,漢族,華北油田公司副總工程師,住該公司宿舍。

原審第三人韓春娥,女,48歲,漢族,天津市大港區職工大學高級教師,住該大學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剛,同第三人王剛。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因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84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2005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國、張漢國,被上訴人黃孟柱的委托代理人陳建民、寧光,原審第三人王剛并作為原審第三人韓春娥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剛、韓春娥系01279530.5號名稱為“油井自熱源超導防蠟降粘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

黃孟柱于2003年8月25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3月31日進行了口頭審理,僅有無效請求人黃孟柱參加了口頭審理。

2004年6月22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210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210號無效決定),維持本專利全部有效。

黃孟柱不服該無效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第6210號無效決定認定本專利與對比文件1的主要區別特征在于密封方式不同,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采用了“О”形密封圈和密封脂作徑向密封和軸向密封的方式,而在對比文件1中僅公開了采用涂施密封膠的軸向密封方式。

對此,本院認為:本專利和對比文件1均涉及管道的密封連接,通過密封達到真空的技術效果。

眾所周知,管道密封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如橡膠密封墊、“О”形密封圈、密封膠、麻絲、油灰、生膠帶等等。

為達到良好的密封效果,上述密封材料可以相互替換,同時進行軸向和徑向密封。

雖然本專利采用“О”形密封圈進行端向密封和施涂密封脂進行軸向密封方式,與對比文件1僅采用軸向密封存在區別且效果不同,但上述區別應屬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慣用的直接置換的技術手段。

第6210號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采用“О”形密封圈相對于對比文件1具有新穎性且將其認定為主要區別特征的認定錯誤。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引用對比文件2、3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時,均涉及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О”形密封圈的技術特征,并主要以“О”形密封圈作為依據,而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2存在油井自熱源、真空管內抽真空并充裝導熱介質,真空管上部裝有充液抽氣接頭等區別技術特征未予詳細評價,對本專利權利要求2-4的創造性評價也是基于上述觀點作出的,因此導致第6210號決定認定錯誤。

由于第6210號無效決定關于本專利采用“О”形密封圈具有新穎性并且具有創造性的認定錯誤,應當依法撤銷。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在糾正該認定錯誤的基礎上,重新對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進行評價。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1、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6210號無效決定;2、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對該無效請求作出審查決定。

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理由是:1、關于新穎性。

我委認為,存在的區別技術特征是否屬于所屬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其前提應該是二者的技術效果相同。

如果效果不同就不存在比較新穎性的基礎,更無從判定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本案專利中采用“О”型密封圈和密封膠配合使用,從而達到了對接頭部位能夠同時進行軸向和徑向密封的效果。

證據1空心采油桿1的各空心抽油管11連接段均設有互相旋擰的螺紋111和涂施于連接處的密封膠粘接層112,其只能做到軸向密封,而無法實現徑向密封。

從中可以看出本案專利與證據1為達到密封的效果所采取的結構是不同的,更重要的是所取得的技術效果也是不同的。

本案專利具有新穎性。

2、關于創造性。

我委堅持第6210號無效決定中的意見,本案專利具有創造性。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由黃孟柱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

黃孟柱與王剛、韓春娥服從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王剛、韓春娥于2001年12月26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油井自熱源超導防蠟降粘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2年9月11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01279530.5,專利權人為王剛、韓春娥。

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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