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可以適用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是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5:03: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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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
一、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條件是什么? 1、新穎性,新穎性具體是指: (1)在申請提交到專利局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
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志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應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因此,在提交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普遍調查,對明顯沒有新穎性的,就不必申請專利。
2、創造性,創造性是指: 專利申請同申請提交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所謂“實質性特點”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本質上的差異,有質的飛躍和突破,而且申請的這種技術上的變化和突破,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并非是顯而易見的。
所謂“同現有技術相比有進步”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比現有技術有技術優點或有明顯的技術優點。
3、實用性,實用性是指: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批量制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并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
它既不能同現有的同類產品的外觀設計雷同,更不能是對它們的仿制、抄襲。
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情形有哪些? (1)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抄發明創造。
如吸毒工具等。
(2)違背科學規律的發明。
比如永動機不符合能量守恒定襲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科學發現。
如某天文學家通過觀測發現了一顆新星;牛頓發現了萬有引力定律等,這些都屬于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事物,不能被授予專百利權。
(4)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例如撲克牌或某種棋牌的一種新玩法等。
(5)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如一位老中醫通過特殊的號脈方式可以診斷出一些難于診度斷的疾病,并用針灸、特殊穴位按摩療法等加以治療,問這些都不能授予專利權,但是用于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可批量生產的藥物、器械及其制備方法可以申請專利。
(6)動植物新品答種不能授予專利權。
在我國有專門用于保護植物新品種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7)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可以適用實施強制許可的專利是
對于申請了專利權的專利我們都知道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其他人在沒有經過擁有專利權的人的允許是不可以用該專利的,如果私自用了別人的專利的話,就會觸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懲罰。
但是有一些特殊情況是可以不經過該專利權的所有人而使用該專利的,當然,如果使用了該專利的話,還是要給擁有專利權的人專利費。
這些特殊情況就屬于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
我國在專利法以及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中對這些情況有著明確的說明。
在以下三種特殊情況中是可以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
1、從發明這個東西到申請成功該專利并獲得該專利權那天開始一直到獲得該專利權三年之后或者從申請該專利那天開始一直到四年以后,擁有該專利的人沒有利用這個專利做事或者沒有充分將這個專利的特點實施的,是可以進行專利的強制許可的,讓別人也可以使用你的專利,來使專利充分的實現它的特點。
在這段時間過后,如果你有充分的理由沒有對該專利進行使用的是排除在外的。
2、當擁有該專利權的人對該專利的使用被法律判定是對該市場的壟斷行為,那么也可以將其專利對別人進行強制許可,因為這樣可以減少或者消除對做同一樣商品的競爭者的不利影響,打破該專利擁有人對于這個市場的壟斷行為,讓消費者們也可以擁有更多的選擇權。
3、當國家出現了緊急情況,處于非常時期的時候,該專利可以幫助到國家或者該專利可以充分的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時候,國家專利局可以直接給使用該專利的單位進行專利的強制許可,但是需要提供證明以及支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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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中昌水處理設備公司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糾紛案
臺州中昌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行政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臺州中昌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環縣珠港鎮城關城中路121號。
法定代表人倪士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關壽,浙江杭州金通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田華,該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浙江京泰水工業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嶺市太平街道東輝南路290號。
法定代表人陳猷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金之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臺州中昌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中昌公司)不服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6年6月20日做出的第842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426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于2006年7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按照法律有關規定通知作為第三人浙江京泰水工業設備有限公司(簡稱京泰公司)參加訴訟,于2006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關壽,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田華,第三人京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04年12月13日,原告中昌公司針對第三人京泰公司的名稱為“框架式波形板絮凝器”的第98241230.4號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案專利)向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2006年6月20日,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8426號決定,認為: 本案中,京泰公司在同一申請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申請了申請號為98120099.0的發明專利(簡稱第98120099.0號專利)和本案專利兩項專利權,其中發明專利的授權公告日2003年1月29日晚于本案專利的授權公告日1999年6月16日。
但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于2002年4月12日和2005年8月31日兩次收到京泰公司關于聲明自第98120099.0號專利授權之日放棄本案專利的意見陳述書以及《放棄專利權證明》、《放棄專利權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京泰公司2002年4月8日提交的《放棄專利權證明》、《放棄專利權聲明》于2005年10月21日發出了《手續合格通知書》準予放棄,并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了關于本案專利的《避免重復授權放棄專利權公告通知單》,在其中明確放棄生效日為2003年1月29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上述程序符合《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權人通過放棄另一項專利權的方式來維持該項專利權有效的,應當提交自授權之日起放棄其另一項專利的書面聲明,由專利局予以登記和公告;欲維持的專利權的授權日較晚的,可以聲明自欲維持的專利權授權之日起放棄”的規定。
因此,經過上述程序本案專利已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中昌公司在兩次答復轉送文件通知書時均提出本案專利的放棄專利權生效日應為京泰公司的聲明放棄專利權之日2002年4月8日,而不應是2003年1月29日。
由于中昌公司的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專利復審委員會未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第8426號決定,宣告本案專利權在2003年1月29日之前專利權有效。
原告中昌公司不服該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稱:1、第8426號決定對本案專利權放棄事實的認定有誤。
現有證據表明京泰公司于2002年4月8日提交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和意見陳述書中沒有自第98120099.0號專利授權之日起放棄本案專利的聲明內容。
2、第8426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京泰公司于2002年4月8日提交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內容是: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放棄本案專利權。
但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專利復審委員會確認其放棄日的法律依據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專利法第四十四條是對專利權期限屆滿前終止的情形,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顯然應以作出放棄專利權聲明之日起或專利局收到該聲明之日放棄。
因此,本案專利權的放棄日依法應認定為2002年4月8日。
綜上所述,中昌公司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8426號決定,并依法確認本案專利權放棄日。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專利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專利權人可以放棄專利權,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及《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是對放棄專利權事項的詳細規定。
本案中,雖然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但具體何時終止,專利法并無詳細規定,只能從其下位法中找更具體的法律適用。
具體到本案是應該在另一發明的授權公告日終止,以避免專利權人的權利出現真空。
綜上所述,第8426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京泰公司認為第8426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中昌公司訴訟請求,維持第8426號決定。
經審理查明: 1998年10月12日,京泰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框架式波形板絮凝器”的第98241230.4號實用新型專利(即本案專利)申請,該申請的授權公告日為1999年6月16日,專利權人為京泰公司。
同日,京泰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框架式波形板絮凝器”的第98120099.0號專利申請,該申請的授權公告日為2003年1月29日,專利權人為京泰公司。
2002年1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第98120099.0號專利申請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認為該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京泰公司應當放棄本案專利權,并提出該申請權利要求8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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