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案件的代理的法律規定,專利權制度及其特征有哪些規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4:57:25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案件的代理的法律規定,專利權制度及其特征有哪些規定
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案件的代理的法律規定
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訴訟和專利權轉讓合同訴訟。
雖然這兩種合同分別簽訂在專利申請階段和專利權授予之后,但是這兩類訴訟的本質特點是一樣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當事人違約行為的表現也大同小異,所以對于這兩類訴訟的代理要點也沒有本質的區別。
與一般的民事訴訟案件一樣,雖然原告和被告在訴訟中享有對等或同等的權利,承擔對等或同等的義務,但在具體訴訟中,原告和被告的代理人具體承擔代理工作的側重點是有區別的,因此有必要對訴訟雙方代理人的代理要點分開說明。
1。對專利權利轉讓合同案件原告的代理 對于原告的代理除了在概述中已經涉及的雙方代理中共同注意的問題外,主要側重于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①如果原告是受讓方,則代理人應當圍繞技術是否存在缺陷、專利權人是否違約以及實施后對 第三人權利是否構成侵犯等事實向委托人進行重點詢問和收集相關的證據,使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有根有據。
而如果原告是專利權人,則代理人應當針對被許可方是否按時支付使用費、是否在約定期限內實施專利以及是否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等違約行為向委托人了解情況并搜集相關證據,在證明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的情況下,要求被告提供相關證據。
②作為受讓方的代理人在起訴前要對訴訟請求與受讓技術的缺陷之間的關系進行認真的分析。
例如,針對技術標的存在的缺陷,實際中有不同的解決辦法,最為嚴重的,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受讓方還可以要求轉讓方賠償損失;對于一些技術缺陷導致技術價值降低的情況,則有可能達到減少支付轉讓費的目的等。
只有在對技術缺陷進行認真分析評估后,才能明智地確定訴訟請求。
如果有必要,受讓方可以事先請教有關專家,做到心中有數。
而作為專利權人一方,不會因為技術缺陷的原因提起訴訟。
③在開庭時,如果受讓方為原告的,代理人就技術缺陷問題已有一定把握,可以主動請求法院進行技術鑒定并提供有關專家名單。
如果法院同意委托鑒定,對于鑒定結論也要認真考慮其與訴訟請求的關系。
如果鑒定結論完全符合起訴前的預想,訴訟請求合適的,可以堅持訴訟請求;鑒定結論與起訴前的預想相比,不利于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的,則應該對訴訟請求進行相應修改。
④在雙方的證據都不充分,同時雙方當事人還沒有完全對立且有可能繼續合作的情況下,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可以主動表達和解或調解的愿望,可以通過受讓另一個更好的技術項目或方法與對方繼續進行合作,以彌補本次轉讓的缺陷。
因為在作為受讓方的原告主動提起的訴訟中,原告不首先表態愿意和解,被告一般是不會主動表態的,原告主動表態也可以首先提出和解方案,表明自己的誠意,使陷入僵局的訴訟得到緩解。
2。對專利權利轉讓合同案件被告的代理 根據司法實踐,被告是專利權人與被告是受讓方相比,前者的幾率要大得多,所以在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中,被告大多為專利權人。
對于此類案件被告的代理,除了在專利合同訴訟的概述中所述雙方代理人共同應注意的問題外,被告代理人工作的側重點在于以下四個方面。
①如果原告起訴的理由是針對技術的可實施性提出的,則專利權人要在自己實施成功、其他人實施成功和可實施的技術原理依據上尋找證據。
對于原告的實施失敗,如果經分析認定由原告方面的其他因素導致,則要主動、積極地搜集證據并向法院提交,以使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②如果原告起訴的理由是針對被告沒有履行類似交付技術圖紙或專利申請文件等違約行為的,則應當側重于對違約行為與原告損害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以盡量減少或免除賠償責任。
③對于原告提出的涉及技術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和時間以及雙方在驗收中的權利義務履行問題的起訴理由,則要堅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且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的,則要說服法院審判人員適用公平原則,以避免單方承擔責任。
專利權制度及其特征有哪些規定
一、專利權制度及其特征有哪些規定 1)、法律保護。
專利制度是通過專利法來保護發明創造的,專利法同其它法律一樣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科學審查。
專利權的獲得要經過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對專利申請的全面、嚴格的審查,尤其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技術內容是否具備專利性條件進行審查。
3)、公開通報。
是指專利局依法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技術內容通過專利文獻向社會公開。
專利文件的公開,一是起了法律文件的作用,公開宣告專利技術歸誰所有,二時期技術情報信息作用,通過相互通報、相互交流、相互啟發、相互促進,推動科學技術更快進步。
4)、國際交流。
專利法雖然僅在指定國的領域內有效,但是,通過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協議以及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使得專利這一無形資產可以突破國家的界限而在世界范圍內進行交流。
專利制度對國際技術交流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上述特點中,法律保護是專利制度的本質特征。
二、專利權有哪些特點 1、排他性 也即獨占性。
它是指在一定時間(專利權有效期內)和區域(法律管轄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否則屬于侵權行為。
2、區域性 區域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范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
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準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范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
但是,同一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準后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3、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
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后,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
發明便隨著保護期限的結束而成為社會公有的財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該發明來創造產品。
專利受法律保護的期限的長短由有關國家的專利法或有關國際公約規定。
世界各國的專利法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規定不一。
專利證件一旦審核通過的,應該具有區域性、排他性、時間的保護措施。
專利持有人一旦發現其他人員使用自己申請的專利時,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專利權益,要求對方對自己的合法損失進行賠償。
專利權力轉讓是什么意思?
一、專利權力轉讓是什么意思? 專利權轉讓,是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
應當注意專利權轉讓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依法辦理轉讓手續,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過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轉讓專利權時,委托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才能正式生效。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約定事項 ①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②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應當用簡潔明了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③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④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⑤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⑥價款及支付方式。
⑦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⑧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
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三、專利權轉讓的稅收情況 1、轉讓專利收入需要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增值稅、城建稅與教育費附加。
2、同時按轉讓專利收入扣除相關稅收、費用后,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稅目繳納20%個人所得稅。
收入扣除繳納的相關稅金(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后,區別不同收入分別處理: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 應納稅所得=收入-800元 (2)收入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 應納稅所得=收入*(1-20%) (3)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20%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權只要是屬于個人所有的,那么就可以有權利轉讓給他人,而進行轉讓之后那么自己就不再是此權利的擁有者,所以,雙方在轉讓的過程 定要把轉讓的金額,還有違約的金額寫清楚,避免出現有任何糾紛存在。
專利權利轉讓合同訴訟案件的代理的法律規定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更多關于 專利權制度及其特征有哪些規定 的資訊,可以咨詢 樂知網。
(樂知網- 領先的一站式知識產權服務平臺,聚焦 專利申請,商標注冊 業務)。
關鍵詞: 申請專利 專利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