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沈其衡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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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由汕頭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6年12月19日通過,2007年1月25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2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專利保護 第三章 專利促進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處理與調解、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專利推動與實施、專利服務市場管理等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遵循依法保護、鼓勵創新、完善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專利事業經費,鼓勵支持專利開發利用,建立衡量技術創新能力的專利評價機制,完善專利服務體制,協調處理專利保護和促進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根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委托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管理、經濟貿易、科技、教育、衛生、文化、農業、公安、人事、稅務、工商、海關、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第二章 專利保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利保護維權援助機制,解決涉及專利的行業性或者區域性經濟安全問題,為企業依法開展專利維權提供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沈其衡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沈其衡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原告沈其衡,男,漢族,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長沙市北區六堆子37號。
委托代理人刁玉生,北京北新智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黃穎,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王穎,該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上海川陽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匯區航頭鎮南航路19號210室4號。
法定代表人丁明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包宇霆,男,漢族,1957年7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靜安區長壽路999弄61號4C室。
委托代理人黃琮,女,漢族,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上海市長寧區延安西路900號。
原告沈其衡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的第6101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6101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于200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上海川陽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川陽機械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于 2004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沈其衡及其委托代理人刁玉生,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黃穎,第三人川陽機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宇霆、黃琮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就川陽機械公司針對沈其衡擁有的名稱為“汽車地樁鎖”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101號決定,認為:9248224.0號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簡稱附件1)公開的汽車地樁鎖與本專利技術領域相同,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將附件1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進行對比,附件1中的底盤(6)、軸(5)、冂形架(23)和鎖分別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底座(1)、芯軸(2)、活動樁(3)和鎖具(4)相對應,附件1中的冂形架通過軸與底盤相連,底盤固定在地面上,這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活動樁、芯軸與底座之間的連接關系相同,附件1說明書第2頁第5行有這樣的記載:“當鎖22固定在冂形架上時”,可見附件1中的冂形架上也有供鎖具插入的孔,因此附件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
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6101號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無效,在權利要求2、3、4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權繼續有效。
沈其衡不服第6101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稱:一、第6101號決定違反了單獨對比的原則,在使用附件1作為對比文件的同時又加入了無任何依據的主觀推斷,導致得出錯誤的結論。
在附件1中,無論其權利要求書中還是其說明書中都沒有關于“冂形架上也有供鎖具插入的孔”這樣的記載。
從“當鎖22固定在冂形架上時”不能推導出“冂形架上具有供鎖具插入的孔”的唯一技術特征。
因為,鎖可以有多種結構,且有多種固定形式。
同時,冂形架與活動樁也不能視為等同物。
二、第6101號決定認為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第6101號決定采用了附件1的四個技術特征:A、底盤,B、軸,C、冂形架,D、鎖。
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四個技術特征的具體結構如下:A、底座,參見圖1,是一個呈一字形的零件,兩端設有孔。
B、軸。
C、活動樁是一個呈一字形的零件,端部有孔。
根據說明書記載,活動樁為左右對稱排列,一只活動樁的頂端設有一通孔,另一只活動樁的頂端設有一盲孔。
說明書附圖1和附圖2顯示,活動樁為左右對稱排列,一只活動樁的頂端設有一通孔,另一只活動樁的頂端設有一盲孔。
D、關于鎖具的描述:權利要求1記載,活動樁設有供鎖具插入的孔。
該描述的含義是,鎖具不是永久固定在孔中,而是根據使用狀態的呈現兩種連接關系,即鎖定時位于活動樁的孔中,打開時,從孔中取出,與活動樁的孔分離。
說明書記載了“插栓式保險鎖”,說明書記載“……再將鎖具插入”。
說明書記載的開啟汽車地樁鎖的方法是,車主將鑰匙5插入鎖頭6旋轉90度后,抽出鎖具,用手將左右兩只活動樁推回地面。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相對應的四個技術特征中,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三個技術特征與附件1的技術特征是完全不相同的。
此外,第6101號決定采用的附件1的四個技術特征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不能用于新穎性對比,因此,不能得出附件1與本專利技術方案相同的結論。
從整體的結構和形狀比較,附件1的結構造型為一個環形底盤上設有框架再加上一個連桿及套筒,共有10個零件,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由三個呈一字形零件構成一個三角形,共有四個零件。
因此,無論對每一個技術特征進行一一對比,還是從整體上進行綜合比較,附件1所描述的發明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描述的發明都不應當屬于同樣的發明。
第6101號決定對上述事實認定有誤。
綜上,請求法院撤銷第6101號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在提交的書面答辯中除堅持其在第6101號決定中闡述的理由外,針對沈其衡的起訴辯稱: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新穎性進行的審查,是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進行的。
鎖具有各種結構,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冂形架上具有供鎖具插入的孔”限定了一個保護范圍很寬的上位概念,將現有技術中的多種鎖具均包含在內,導致附件1實質上公開了這樣一個上位概念的下位概念,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該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
在權利要求限定了一個較寬保護范圍的情況下,在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不能通過用說明書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的方式求得對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從而縮小保護范圍。
因此,沈其衡用說明書以及附圖中的內容對權利要求1中各個技術特征逐一進行進一步限定的方式是不能允許的。
因此,第6101號決定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認定是正確的。
請求法院維持該決定。
第三人川陽機械公司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其在本案庭審過程中表示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6101號決定中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法院維持該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12月18日,沈其衡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汽車地樁鎖”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申請于2001年11月21日被授權公告,專利權人為沈其衡,專利號為00263355.8。
授權權利要求1為: “1、一種汽車地樁鎖,其特征在于:它由底座(1) 、芯軸(2) 、活動樁(3)和鎖具(4)構成,所述底座(1)固定在地面上,所述活動樁(3)通過芯軸(2)與座(1)相連,活動樁設有供鎖具(4)插入的孔。
” 2003年3月19日,川陽機械公司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
沈陽市專利促進條例
沈陽市專利促進條例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沈陽市專利促進條例》由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09年11月11日通過,已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0年1月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年一月九日 沈陽市專利促進條例 (2009年11月11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1月8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利工作。
第四條 專利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完善專利管理體系,健全專利執法體制,引導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成為發明創造和專利應用的主體。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專利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并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專利權的產生、運用、保護和管理。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科技資金中設立專利專項資金,支持專利申請、專利技術轉化、專利引進、專利獎勵、專利維權援助、專利宣傳培訓、專利信息開發、專利中介服務以及其他專利促進工作。
專利專項資金應當逐年增加。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指標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評價體系、科技計劃實施評價體系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二章 專利創造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發明創造申請專利。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獲得專利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立項、核準、驗收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擁有專利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認定和核準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的重要指標。
汕頭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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