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如何主張權利,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別與聯系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1:03:3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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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如何主張權利
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如何主張權利 所謂執行回轉是指在案件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對已被執行的財產重新采取執行措施,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況的一種救濟制度。
也正因如此,執行回轉與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在性質上有重大區別,一般民事執行程序的主旨在于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采取強制措施,而執行回轉則旨在糾正因執行根據確有錯誤而導致的執行后果,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從被執行人處取回申請執行人因錯誤的法律文書而導致的先前的財產損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進而確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執行回轉發生的條件 一,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
原法律文書已為法院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才發生執行回轉的問題。
二,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
只有當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的,才發生執行回轉。
因為正確的執行根據在執行完畢后,是不會產生執行回轉的,?而一旦執行根據有錯誤,依法定程序被撤銷或者變更,執行根據中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即失去了其合法根據,那么法院就應當依法保護合法當事人的權益,讓原來的被執行人的利益回復到原有狀態。
這里,人民法院撤銷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只限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后,該法律文書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經當事人申請,也可適用執行回轉。
三,新的執行依據是其必備條件。
因為執行程序的發生以有執行根據為前提,再執行也不例外。
法院要責成原債權人返還財產,應根據執行回轉裁定進行。
原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債權人返還財產的強制性。
所以,根據民訴法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回轉,再以此裁定為新的執行依據,責令取得財產的原申請人返還財產或強制執行。
第四,只適用于原申請執行人取得財產的情況。
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別與聯系
技術秘密與專利的區別與聯系有哪些方面 一、概念 技術秘密是商業秘密的一種,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其中的技術信息是指技術秘訣、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數據、化學配方、制造方法、技術資料、技術情報等技術科學方面的專有知識,也就是技術秘密所保護的對象。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的定義,專利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并且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的進一步解釋: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與實用新型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同時還應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其它條款的規定。
技術秘密和專利之間又存在一定的重疊關系,即權利人就同一項新技術既可以去申請專利,受到專利法的保護,也可以選擇作為技術秘密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但由于技術秘密必須處于保密狀態,而專利申請之后必須要被公開,因此,權利人只能選擇一種保護方式,不能同時享受兩種保護。
二、構成條件 技術秘密要求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帶來經濟效益、實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重要保證,也可以說采取保密措施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范疇。
而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則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有效期限 技術秘密的保護期是以其保密狀態的存續期間為準,只要嚴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術所取代,其保護期間是無限的。
而專利的專有使用權有法定的保護期,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之后,專利權將會自行消滅,相應的技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權利和法律保護 技術秘密持有人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阻止他人以不正當方法使用其技術秘密,如竊取他人技術秘密,違反保密條款向他人透露技術秘密等。
技術秘密持有人無權制止他人通過正當途徑發現或者獲取技術秘密的行為。
他人可通過自己的獨立研究發現其技術秘密,或通過分析其產品而獲知其技術秘密,這些都是法律所允許的。
技術秘密的法律保護是通過多種法律的相互補充進行的,主要來自合同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
技術秘密權利人在進行技術秘密的使用許可時,與被許可人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將保護條款寫入合同,這樣,就會基于雙方約定產生了技術秘密的被許可人對許可人技術秘密的保密義務,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權人對專利技術享有排他的獨占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權人有權許可他人實施專利,并收取使用費,有權轉讓其專利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專利法有關規定許可和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五、費用 技術秘密的保護費用主要取決于具體情況,對屬于技術秘密的文件來說,在文件顯眼處標明“技術秘密”等字樣,鎖進柜子就足夠了,對于技術設備或工藝流程,也許只需要砌上圍墻,配備保安人員就可以了。
對于相關的技術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負有保密責任,并給與技術開發或發明人適當的獎勵或報酬。
申請專利的過程較長,不一定所有的專利都能夠授權,并且需要交納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和各種附加費用,授權之后每年要交年費,加起來不是一個小數目,相比來說要比技術秘密所花的費用高。
六、風險 技術秘密權利人由于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于其他人的獨立發現而公諸于眾,都可以使技術秘密不復存在。
專利申請過程中,國知局將申請人的發明創造的內容向公眾公開,如果由于種種原因,會導致專利申請在實質審查的過程中被駁回,或者授權之后被無效,那么對于申請人來說只能盡了公開技術的義務,而無法實現獨占該項技術的權利。
因此,對于技術秘密來講必須采取積極的措施才能保證技術秘密的存續,而專利只要客觀上滿足條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間內享有權利,相對來說,技術秘密權利人所承擔的風險更大一些。
授專利權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一、授專利權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被授予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三個特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1、首先是發明創造的新穎性,這指的是發明創造在申請專利權之前,在國內外的出版物商沒有公開發表過或者公開使用過的同樣的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創造,并且其沒有出現由他人沒有向國家國知局提出專利申請并出具專利申請文件的情況。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其申報之日起前6個月內,出現法律規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會其新穎性造成影響: (1)發明創造在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家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2)發明創造的作品首次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是技術會議上發表。
(3)在沒有得到發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發明創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2、其次是發明的創造性,所謂創造性,就是指這個新的發明與現有的相關技術比較,有更加突出的特點和進步,或者說這個發明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3、發明創造的實用性,這指的是該項發明創造能夠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地效果。
同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授予條件是在該項專利申請之日以前,沒有在國內外出版物上有公開發行過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觀設計,并且該項專利不得與他人已經取得的合法權益有沖突。
二、不予保護的專利有幾種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
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
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
它們都屬于人們認識的延伸。
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于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決、心理測驗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
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列,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
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于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
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
但是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申請專利的各種手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以口頭、電話、實物等非書面形式辦理的各種手續,或者以電報、電傳、傳真、膠片等直接或間接產生印刷、打字或手寫文件的通訊手段辦理的各種手續均視為未提出,不產生法律效力。
專利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哪些 專利權轉讓的費用是多少?
執行回轉案件的申請人如何主張權利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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