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專利補貼政策具體有哪些,廣州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1:02:5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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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專利補貼政策具體有哪些
廣州專利補貼政策具體有哪些 (一)在申請人取得公布及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6個月內(以實審通知書發文日為準),每件給予資助人民幣2000元,但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批準費用減緩,并低于補貼額度的,專利申請費和審查費按實際支出給予資助; (二)取得專利證書后6個月內(以授權公告日為準),每件給予資助人民幣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及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在深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資助人民幣1000元; 申請人可以在取得專利證書6個月內(以授權公告日為準)一并提出申請資助,由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以上資助標準一次性給付。
(三)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對第一件發明專利申請增加資助3000元; (四)深圳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及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設立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上年度在深納稅額20萬元以上)代理深圳發明專利申請并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后,對該機構每件資助1000元,每半年受理一次。
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專利的補貼是國家的有關部門依據法律進行實施的,所以有關的當事人在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自己要注意是否符合條件,從而獲得一定的補助,減少自己的專利開銷,從而更好的進行專利的商業化以及應用,但是自己要學會按照有關的法律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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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5號 《廣州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已經2014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4屆125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4年8月25日 廣州市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專利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及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管轄下列專利案件: (一)發明專利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跨區域專利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或者在全市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專利案件。
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依法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當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管轄。
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對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市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
屬于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相關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認為情況復雜需要由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工商、版權、公安、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管、科技、海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專利行政部門進行專利行政執法。
區、縣級市專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區域執法協作。
第六條 市專利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工商、版權等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市場進行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行為。
第七條 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侵犯專利權的糾紛案件,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專利行政部門管轄。
廣州市處理專利糾紛辦法
(2002年5月2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5號公布,根據2012年7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保護發明人和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專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處理和調解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委托區、縣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第四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第五條 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則。
第二章 專利糾紛的管轄和受理 第六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權行為地屬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侵權糾紛;調解下列專利糾紛: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被請求人所在地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被請求人所在地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所在地屬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使用發明行為地屬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五)其他需要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專利糾紛。
第七條 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請求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請求人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有具體的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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