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可以是公司和個人嗎?,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0:51:4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權人可以是公司和個人嗎?,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
專利權人可以是公司和個人嗎?
一、專利權人可以是公司和個人嗎? 1、專利權人可以為多人 2、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 也可以是法人。
3、共同申請也是可以的,包含個人、公司 4、共同申請一般專利年費2者都是需要交納一份。
而且沒有減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專利權人屬于單位的職務發明創造的界定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1、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
2、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第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第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不管是職員個人,還是單位都是可以成為專利權人的。
一般來說,若是發明是職員個人完成的,并不與單位的工作任務有關,在創作的過程之中,也沒有借助單位的物質資源,那么此時職員個人就是獨立的專利權人。
此外的其他情形,專利權人一般屬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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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
專利權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 1、從定義上區分: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
即專利申請被批準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發明人:專利法規定,在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對發明創造具體實質性特點做出貢獻的人稱為發明人。
發明人為自然人。
2、從權利上區分:專利權人的權利:包含專利人身權和專利財產權兩個方面。
(1)、專利人身權: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或設計人,即署名權,署名權不因專利財產權的轉讓而消失。
(2)、專利財產權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1)、獨占權。
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
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
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3)、轉讓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發明人的權利:署名權,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
發明人只能是個人不能是單位 專利發明人只擁有名譽權并非財產權,只能變更不能轉讓;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可以是個人和單位,財產權可以轉讓;專利沒授權前的申請人叫專利申請人,授權后叫專利權人,有申請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才是專利權人,才擁有專利權。
專利權人需要負擔哪些義務 我們都知道,權利與義務是相鋪相成的,既然專利權人擁有權利,那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專利權人應在獲得專利權后,需按時繳納專利年費。
每年應按時繳納專利年費,以確保專利權的有效性,逾期不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就會喪失,發明成果將不再受專利法的保護,任何人都可隨意使用。
專利權人在專利上面享有什么權利
專利權人在專利上面享有什么權利 1。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并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性質:1。排他性。
排他性,也稱獨占性或專有性。
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專利權享有獨占或排他的權利,未經其許可或者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則即構成侵權。
這是專利權(知識產權)最重要的法律特點之一。
2。時間性。
時間性,指法律對專利權所有人的保護不是無期限的,而有限制,超過這一時間限制則不再予以保護,專利權隨即成為人類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項專利權,只有依一定地域內的法律才得以產生并在該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
這也是區別于有形財產的另一個重要法律特征。
根據該特征,依一國法律取得的專利權只在該國領域內受到法律保護,而在其它國家則不受該國家的法律保護,除非兩國之間有雙邊的專利(知識產權)保護協定,或共同參加了有關保護專利(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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