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中,先用權如何適用?,專利侵權的一般賠償是多少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5 10:48:4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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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案件中,先用權如何適用?
先用權是指非人在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在專利權人的申請獲得授權后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先用權作為一種抗辯理由,一直被廣泛援用。
那么,專利侵權案件中,先用權如何適用?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被控侵權方往往以先用權和自由公知技術作為抗辯的理由。
如果該抗辯理由成立,則被控侵權方不構成侵權。
反之,則被控侵權方很有構成侵權的可能。
因此,正確適用先用權原則,往往是正確處理專利侵權案件的關鍵所在。
我國專利法明確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他人的專利權。
此即通常所說的先用權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這樣的情況:有人先于該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使用了與該申請專利的技術相同的技術,或者已經作好了使用該技術的必要準備。
該項技術對于此人來講即為先用了。
因該先用人此前對自己研究開發成功的該項新技術成果已經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
如果僅因為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申請方面早于先用人,而不讓先用人實施自己開發的該技術成果,則不甚合理。
因此,法律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允許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實施自己開發的該技術成果而不用承擔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法律責任。
這一規定既是對專利權的一定限制,也是對先用權人的一種保護。
雖然,被控侵權人往往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但對先用權原則的適用卻有其嚴格的條件。
在審判實踐中,對是否構成先用權,一般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時間因素 先用人開發成功的系爭技術成果以及準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行為應在專利權人提出該項專利的“申請日”之前。
這是判斷的時間標準。
應注意的是: (1)該系爭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成功以及準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日期,必須是在該專利“申請日”之前,該日期之外的發布專利公告日、專利授權日或其他任何日期均不屬于構成先用權的范圍。
(2)如果在專利權人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至專利授權之日的這段時間,行為人研究開發了或準備實施該技術成果的,不屬于專利法上的優先權的范圍,行為人不享有先用權。
此時,專利權人雖然尚未獲得專利授權。
但被控侵權人以自己在這段時間內研究開發了或準備實施該技術成果、具有先用權的抗辯,有悖于專利法的規定。
該抗辯不能成立。
2。來源因素 (1)先用人的該系爭技術成果的取得應是合法的。
如來源不合法,則已經喪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備適用先用權原則的合法條件,不存在適用先用權原則的問題。
(2)該系爭技術成果應是自己獨立研究開發或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所得。
因此,先用人必須與該技術成果有直接和密切的聯系,且應該是該技術主體自己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如果該技術成果屬于企業法人的,并發生該企業的轉讓和繼承等情況的。
則不能脫離該企業將先用權單獨進行轉讓和繼承。
3。使用范圍因素 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繼續使用應是在原有的范圍內進行,不得擴大使用的范圍。
如果允許先用人擴大其使用的范圍,則會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
所謂“原有的范圍”,包括“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的范圍和為使用該系爭技術成果而進行“必要準備”的范圍兩個部分。
(1)使用的范圍是:在專利申請日以后,只要以合理的方式擴大生產規模的,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的實施,如增加生產線、增設分廠等,均屬于合理的方式。
(2)必要準備的構成條件是:先用人對該技術成果的使用已經作好了技術方面以及人力、物力、資金等方面實質性的準備。
如對制造產品來講,已經準備了有關的設備、作好了樣品的試制等工作;對使用方法來講,已經進行了工藝流程、專用設備的購買等工作。
如果對上述工作的實施僅有意向而尚未落實,則不具備專利法意義上的“必要準備”的構成條件。
(3)時間界限是:在該專利權人提出專利申請日之前,以該專利的申請日為界限。
在此申請日之前的“使用”和“必要準備”的規模,屬于“原有的范圍”,在此申請日之后超出該“原有的范圍”的,則不屬于先用權范圍了。
當然,技術成果不同,其使用時所要求的技術難易程度也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差很懸殊的。
因此,實踐中進行判斷時不能拘泥于一種簡單的模式,尚需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判斷,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樂知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幫助您了解關于專利侵權案件中,先用權如何適用的法律知識,歡迎瀏覽。
專利侵權的一般賠償是多少
1、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賠償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
一般有實際損失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益確定。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停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專利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種類、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元。
第二,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方法是什么?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當事人不能或者不愿協商解決的,可以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可以認定侵權成立,責令立即停止侵權;當事人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侵權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不能或者不愿調解的,也可以起訴人民法院解決。
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國知局中止專利權的審批程序;請求中止的,應當向國知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專利行政文件和有關工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有關受理文件的復印件。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向國知局提出恢復程序和辦理有關手續的書面申請。
請求書應當附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取證方法有哪些? 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 由于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
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
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
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
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基于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
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
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么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
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
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
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
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
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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