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實質審查重點有哪些,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實施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3:00: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的實質審查重點有哪些,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實施
專利的實質審查重點有哪些
專利的實質審查重點有哪些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專利局在對申請案進行審查時,不僅要對申請案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是否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實質性要件進行審查。
申請案中的發明創造要具有新穎性意味著必須是自己的勞動成果或智慧結晶,不能照抄照搬他人的成果,保證自己申請的發明創造具有新穎性就要盡力避免在申請日之前發表此項技術相關的文章或是銷售設計與申請專利的技術相關的產品,更不要于申請日之前在公眾面前進行專利技術的制造或施工。
很多人有一個誤區,認為只能在技術開發全部完成之后才能申請專利,然而,申請專利并不要求必須是已經完成的技術,在技術研發開始之際已經具備相關創意又通過實驗驗證開發思路找到了最合適的參數,就可以開始申請專利,以免日后申請對發明創造的新穎性造成損害。
發明專利申請需要“實質審查” 在為大家解讀“實質審查”之前,先要弄清楚一件事——申請哪些專利需要實質審查。
眾所周知,在中國,專利目前包括三種類型,即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根據中國專利法,對發明專利實行實質審查制,在申請公布后將接受更多的“考驗”,進入到“實質審查”的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怎樣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如果申請人已經辦妥了實審請求手續,申請將會進入實審程序,專利局會發給申請人“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
如果申請人沒有辦妥實審請求手續,那么專利局則等待申請人辦理實審請求手續;從申請日起滿三年,申請人未提出實審請求的或者實審請求未生效的,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小知在此提醒大家,當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一定要盡快辦妥實審請求手續,不然申請是無法進入實審程序的,專利權的授予就更是遙遙無期了哦。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實施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的實施--------------------------------------------------------------------------------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是國知局給予實施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的強制許可使用權。
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權的取得有下列兩種情況:一、申請人申請取得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權。
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申請人具備了實施專利權人享有的專利的條件,經協商不能得到該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申請人可向國知局申請,經國知局批準后,獲得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二、國知局決定實施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狀態,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行政部門可以決定實施專利權人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使用。
如果強制實施許可涉及到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強制實施許可僅限于公共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經行政程序確定的、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的救濟使用。
如果一項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在前已取得的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是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科技進步,其實施有賴于前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國知局可以根據后一項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前一項專利權的強制實施許可,同理,前一項專利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后一項專利的強制實施許可。
國知局作出的強制實施許可,應當根據請求人請求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規定強制實施許可的范圍和時間,實施強制實施許可的理由消失并不會再次發生時,專利權人應向國知局提出請求,終止強制實施許可,國知局經審查后,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作出終止強制實施許可決定。
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介紹
專利權是屬于發明申請專利的人享有,但出現了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為了公共利益,國家是可以強制許可的。
現在樂知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的問題。
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介紹: 我國《專利法》第六章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章均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一)事由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事由: 一是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8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知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2條規定:“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后,任何單位均可以依照專利法第48條的規定,請求國知局給予強制許可。
請求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知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國知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知局作出關于強制許可的決定。
” 二是國家作出緊急狀態等非常情勢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知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 三是促進新發明實施的強制許可。
《專利法》第50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知局根據后醫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知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 《專利法》第51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該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二)程序 《專利法》第52條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
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知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三)限制和補償(報酬) 《專利法》第53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 《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國知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限定強制許可實施主要是為供應國內市場的需要。
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是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實施僅限于公共的非商業性使用,或者經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確定為反競爭行為而給予救濟的使用。
《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知局裁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3條規定,依專利法第54條,請求國知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并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
國知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并通知當事人。
(四)司法審查 《專利法》第55條規定了強制許可的司法審查,“專利權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知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于專利的強制許可還有任何的問題,請聯系我們樂知的小編,我們的小編非常樂意為您解答任何疑問,幫助您了解法律知識。
專利強制許可的相關法條 請求裁決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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