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優先權要求可以撤回嗎,專利使用權轉讓協議最新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22:52:3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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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要求可以撤回嗎
專利優先權要求可以撤回嗎 可以撤回。
優先權要求的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多項優先權之后,可以撤回全部優先權要求,也可以撤回其中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優先權要求。
申請人要求撤回優先權要求的,應當書面提出。
優先權要求撤回后,導致該的最早優先權日變更時,自該優先權日?起算的各種期限尚未屆滿的,該期限應當自變更后的最早優先權日或者申請日起算,撤回優先權的請求是在原最早優先權日起十五個月之后到達專利局的,則后一專?利申請的公布期限仍按原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撤回優先權后,要求優先權的相關要求和處分不再成立。
什么是專利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其發明創造第一次在某國提出專利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又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在后申請以第一次專利申請的日期作為其申請日,專利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這種權利,就是優先權。
專利優先權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專利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注冊之可能。
專利優先權的基本分類 1、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又稱為“本國優先權”,是指專利申請人就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向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在我國優先權制度中不包括外觀設計專利。
2、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又稱“外國優先權”,其內容是:專利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專利使用權轉讓協議最新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轉讓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轉讓方方擁有_________的技術發明創造,受讓方受讓該項技術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并支付相應的轉讓價款。
雙方就此項專利申請權轉讓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1、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專利申請人: 專利權人: 專利號: 申請號: 申請日: 專利有效期限:
專利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人:________________ 被許可人: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獲國務院批準,對其資產進行了資產重組(以下簡稱“重組”),并作為發起人,依據中國法律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向_________公司注入重組前屬于_________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括石油、天然氣的勘探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
_________及其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擁有用于核心業務的專利及專有技術,并愿意將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許可給_________公司使用,且_________公司有意使用該等專利及專有技術。
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許可人 本合同許可人是_________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括_________本身,以及向_________發出關于代表其簽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托書”的_________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專利和專有技術 2.1本合同項下的專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 (a)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無償使用的附件一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b)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已獲得專利權授予的由被許可人有償使用的專利(以下簡稱“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 (c)許可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共同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二所列之專利,(以下簡稱“共有專利”)。
自有專利和共有專利以下統稱為“許可專利”。
2.2許可專利內容是指專利證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附圖等專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術內容。
2.3本合同項下的專有技術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許可人已經擁有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附件三所列的專有技術(以下統稱“許可專有技術”)。
第3條許可 3.1對無償使用的自有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繼續無償使用。
3.2對有償使用的自有專利,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組前的使用范圍內繼續有償使用,但須符合雙方另行簽定且有效的《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的規定。
3.3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組前使用共有專利的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共有專利。
該共有專利原為無償使用的,被許可人繼續無償使用,原為有償使用的,被許可人應支付使用費。
許可人承諾就上述使用取得該共有專利的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4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對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許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
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應提前通知被許可人,被許可人自收到該通知之日起30日內不表示異議,許可人可以許可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
如上述許可或轉讓可能對被許可人的主營業務構成嚴重影響者,則被許可人有權不同意該等許可或轉讓。
3.5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對本合同附件所列之外的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的使用是非排他性的使用。
第4條期限 4.1被許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個或多個許可專利及許可專有技術直至該許可專利期限后滿或該許可專有技術變成公開信息而不受法律保護或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的終止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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