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的產品被告專利侵權,怎么無效這個專利?,錯過了復審能夠恢復專利權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32:0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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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的產品被告專利侵權,怎么無效這個專利?
銷售商所銷售的產品被告侵犯他人專利權的,銷售商可以其在上述專利申請日之前已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作為比對基礎,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此專利無效。
若兩者相同或等同,復審委宣告專利無效;若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復審委維持專利有效。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據此判決:專利被無效的,銷售商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專利有效的,因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銷售商也沒有侵犯他人專利權。
蔡某享有切石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
蔡某認為福建省某機械公司銷售的Q×××橋式切石機為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蔡某以福建省某機械公司侵犯其實用新型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
福建省某機械公司在答辯期間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并將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已經銷售的Q×××橋式切石機作對比基礎。
專利復審委作出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決定理由為:對比文件的Q×××橋式切石機有四個升降導向支撐圓柱,本案專利的升降導向支撐圓柱為一個大直徑的中心圓柱體,兩者結構完全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誠如國家專利復審委在其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中所言,將被控侵權產品Q×××橋式切石機與涉案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可以看出,Q×××橋式切石機的四柱式引導機構與涉案專利的一個大直徑圓柱和圓柱升降支撐體滑動配合的引導機構,二者的技術特征完全不同,其目的和作用也不相同,所以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且上述事實,雙方在復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及其決定中亦已確認。
由此可見,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未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
法院判決,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
重點閱讀: 銷售商所銷售的產品被告侵犯他人專利權的,銷售商可以其在上述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銷售的被控侵權產品作為比對基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上述專利無效。
專利復審委員會將被控侵權產品與上述專利進行比對,結論如下:一、若兩者相同或等同,則專利復審委作出宣告上述專利無效的審查決定。
二、若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則專利復審委作出維持上述專利有效的審查決定。
錯過了復審能夠恢復專利權利嗎
錯過了復審能夠恢復專利權利嗎 專利復審程序中涉及權利需要恢復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提起復審的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導致復審請求權的喪失;二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答復復審通知書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導致專利申請權的喪失。
這兩種情形在具體辦理權利恢復時存在差別。
1、對于復審請求權的恢復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請求復審的期限為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的3個月,該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屆滿時,專利申請人未提起復審請求,駁回決定將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會發出權利喪失的處分決定。
基于此,復審請求權的恢復期限應當以前述3個月的期限屆滿后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后計算2個月。
2、專利申請權的恢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指定的期限內針對復審通知書進行答復,期滿不答復,復審請求將視為撤回,視為撤回將使專利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權。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節的規定,喪失專利申請權的處分決定(即視為撤回專利申請權通知書)應當自期限屆滿日起滿1個月后做出。
也就是說,即使處分決定是期限屆滿日滿1個月后的當日發出,專利申請人收到視撤通知不會早于指定期限屆滿日之后的1.5個月。
基于此,專利申請權的恢復期限應當自“指定期限屆滿后+1.5個月”屆滿后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后計算2個月。
長春市專利管理條例
由長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8月27日通過 ,經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9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1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專利權人和有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專利實施,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推動專利實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充專利行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普及專利知識,建立專利評價體系,鼓勵專利申請,推動專利實施。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專項資金,用于資助專利申請,支持專利實施,獎勵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重大發明專利等事項。
第六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為社會提供專利保護信息和其他相關專利信息服務,促進專利信息開發和利用。
第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依法建立專利制度,做好專利申請、實施和保護工作。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發明創造申請國內、國外專利。
第九條 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入需要專利申請服務,但無能力支付專利服務費用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市專利管理部門提出資助申請。
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提供資助的書面審查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市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的同時對申請人提供資助。
第十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可以與促進專利實施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簽訂包括稅后所得利潤的分配比例、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的協議。
第十一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自行實施專利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應當從該項專利所得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后三個月內,從該費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以其專利人股的,應當在股權確認后,在所占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股份作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報酬;報酬可以現金、股份、股權收益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給付,給付的數量、時間和方式,由當事人依法約定。
獎金或者報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標準。
本條關于獎金和報酬的規定,本市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可以將其專利權作價出資。
專利權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有關部門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一)申報應用技術的科研和新技術、新產品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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