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和專利有什么區別,申廣淵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31:03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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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和專利有什么區別
版權和專利權有什么區別著作權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依法享有的專有權。
版權與專利的主要區別在于:(1)保護對象不同。
著作權保護作者思想、感情和意見的表達形式,但不保護思想、感情和意見的內容。
這些形式表現在小說、報紙、電影、歌曲、圖片等方面。
專利權保護發明創造,屬于觀念和意見的范疇。
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設計,如電視機的發明、燈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樂瓶的獨特設計等。
(2)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
根據保護對象的不同,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同一主題、同一內容的兩部作品,只要是原創作品;但是,專利權不保護同一主題的兩項發明。
例如,如果甲方發明了一臺電視機并申請了一項專利,乙方就不能再申請該專利了。
(3)權利的產生方式不同。
版權可以自動生成,無需任何注冊或審查程序;專利權必須經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審查后授予法定申請人。
(4)權利內容不同。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專利權只包括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轉讓權等財產權,不包括人身權。
(5)權利的保護期不同。
如前所述,著作權財產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生前加死亡后50年;專利權的保護期為發明專利20年,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10年,均自申請商標注冊、商標變更、商標轉讓、商標復審、外觀專利申請之日起計算,知識產權代理、專利申請、著作權申請和認證、協助辦理馳名商標 應采取哪些措施保護專利權?
申廣淵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1999)一中知初字第162號 原告申廣淵,男,68歲,漢族,云南省昆河線宜良工務段技術室工程師,住云南省宜良縣火車站工務段。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姜穎,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海平,復審委員。
委托代理人李永紅,復審委員。
原告申廣淵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的第1094號復審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1094號復審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起訴。
本院于1999年10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申廣淵,被告委托代理人陳海平、李永紅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專利復審委于1999年6月3日作出第1094號復審決定,決定的主要理由為: 本案原始申請文件說明書對該發明主題記載為:“其特征是一種由軌道、機車和轉向架組成的輪軌機械系統,當選定軌道最小曲線半徑Lmin、軌距s時,機車、軌道的輪軌構造特性應滿足: …………(*注:缺符號處*)的軌道造型和…………(*注:缺符號處*)定輪軌機械系統主要結構參數。
中國專利局原實質審查部門所作的駁回決定的首要理由是:“該申請的權利要求……的主題是一個數學函數關系式,…在這個關系式中……絕大部分參數……沒有下定義……”。
本案主題關系式中所出現的22個參數字符在申請日提交的本案原始說明書中所述的4個字母無含義,即x:未定義(在原始說明書第1頁倒6行定義1/x為軌底坡修正值,但對含有該字母的代數式予以定義不能認為是對該字母已予以定義);G:未定義;B:未定義;b:未定義。
在專利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了:“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但是,在該主題關系式所使用的各項參數中,存在有4個參數(x、G、B、b)如駁回決定所述的“沒有下定義”的情況。
而由上述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可知,本案請求人如試圖直接將這些參數的未在原始說明書中記載的“定義”補人本案說明書中,將因違反專利法的該項規定而不能被允許。
雖然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2。3中對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中有下列敘述:“背景技術應當引證說明……有參考價值的已有技術方案,……說明書這一部分……允許做出……適應性修改:補入……相關文件……中記載的技術方案,……”,這里的“已有技術”一詞的定義見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即:“已有的技術,是指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所以,如果請求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上述原始說明書中未記載的那些參數的定義在與本發明相關的現有技術中已經存在,則按照上述《審查指南》中的相應規定可以補人說明書中。
作為現有技術證據,本身應具有明確的時間認定標志(用于認定其是否公開于申請日前)。
請求人已提交的答復材料中,涉及這些參數的定義的證據可分為兩類: A、請求人對各個參數的定義的主觀補充說明,主要是指在意見陳述書、說明書替換頁中的對技術的描述中補寫人了這些在原說明書中未記載參數的定義,但這些敘述至多只能認為是請求人在申請日后對申請日前的情況的追憶陳述,由于這種敘述是斷言式的,其中常包括敘述者的主觀動機在內,其中缺乏可以作出法律認定的現有技術的出現時間。
故如將此類證詞用作對本案作出法律決定的現有技術證據則其證明力不足。
B、非請求人撰寫的旁證,其中含有這4個參數符號的有: 《鋼軌磨耗與疲勞打磨治理分》(譚立成,《黑龍江鐵道》1990年第1期);《專利文件CN86101441》(公開日為1987年9月16日);《湖南大學教材》,署有日期1960年3月2;《鐵路測量學》署有編輯定稿日期為1960年12月。
上述證據中所描述技術內容均與本發明相關,其中:證據《鋼軌磨耗與疲勞打磨治理》和《專利文件CN86101441》的公開日在本案申請日1987年9月1日之后,故該證據所公開的內容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中所規定的“現有技術”的范疇,不能補人說明書中。
《湖南大學教郴系非正式出版物,其出版日期在再無其他有力旁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故該證據在本案中不予以采納。
證據《鐵路測量學》可以被認為是申請日前在國內公開發表的技術,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中所述的現有技術的范疇。
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修改申請文件嗎
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修改申請文件嗎 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進行初步審查后,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性審查。
在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時,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仍然可以向國知局提出修改的申請,對申請人主動提出修改申請,專利法實話細則作了如下規定: 一、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示時以及在收到國知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二、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三、申請人在收到國知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后對專利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 四、國知局可以自行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中文字和符號的明顯錯誤。
國知局自行修改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替換頁。
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 對申請文件的主動修改和補正也是申請人可以視需要選擇的一項手續。
申請文件存在各種缺陷時,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補正或者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主動提出修改。
補正主要是對申請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續上的缺陷進行補正。
例如:原文件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表格,可以主動補正提交合格的文件;原請求書未簽章,可以通過主動 對請求書的修改要通過專門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進行,不能按照這里所說的主動修改的手續辦理。
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申請人可以修改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準確地與發明內容相適應或更符合邏輯。
為了使專利申請符合單一性的要求或加強保護,申請人也可以增刪權利要求書中的權利要求。
對說明書的修改一般來說主要限于非實質性的部分,例如,發明名稱、背景技術、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圖面說明和摘要等。
這些部分可以根據說明書實質部分的內容作修改,使其與發明主題更適合,使公眾與審查員更容易理解發明。
對說明書實質部分即發明目的、技術解決方案、效果和實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許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
例如,發明目的與技術解決方案明顯不相適應,可以依據技術方案對發明目的作適當修改;在申請不符合單一性的情況下,修改說明書,使其符合單一性的要求;將申請時僅寫在權利要求書中的內容補寫到說明書中等。
對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對不清晰的線條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護的文字,或對視圖的明顯差錯和不一致進行改正。
任何主動修改或補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或表示的范圍。
主動修改或補正能否被接受由收審查員決定。
主動修改或補正應使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說明修改、補正的文件名稱、頁數、位置及修改理由;被修改部分應打印在替換頁上,附在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后面。
版權和專利有什么區別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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