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對專利的保護,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30:5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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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專利的保護
專利的保護不僅在國內需要注意,在海關同樣值得關注,為了避免多批侵犯他人專利的產品銷往他地,有效地實施專利權的海關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和其他有關當事人(如購買產品的商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出如下規定: 一,如果在海關總署備案的專利權人的姓名(名稱)、國籍、地址或發明創造名稱發生改變,或者專利權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如被指出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由于專利權保護期限已滿或其他原因導致專利權失效,使得該發明創造成為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要支付費用才能使用;或者專利權被繼承、轉讓或贈與,使得當事人不再具有該發明的專利權;或者專利的許可情況發生變化,如專利權人不允許某商家使用該專利。
滿足以上這幾種情形的,權利人應在情況發生的10天內拿著中國專利局的證明向海關總署辦理備案變更或注銷手續,以此應對發生的情況,便于日后對專利被侵犯與否的判定。
二、《條例》規定,如果專利權人向進出境地海關申請保護專利,應上交證明專利有效性的文件,如海關所在地或專利權人所在地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中國專利局指定部門根據中國專利局專利登記簿出具的文件。
三、如果發生爭議,專利權人或其他當事人需要向之前申請保護專利的進出境地海關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專利管理機關將根據中國專利局制訂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處理上款所述的侵權爭議。
四、跟據《條例》第二十二和二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專利管理機關要對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應作出決定書,如果說明其確實構成侵權,進出境地海關將會沒收貨物,如果排除其侵權嫌疑,進出境地海關就會放行貨物。
五、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侵權爭議過程中,遇到難以解決的問題時,可以要求海關予以協助。
六,依照《條例》第二十條,海關對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貨物進行調查時,如果要進行技術判定,可以要求其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專利管理機關協助出具技術判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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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府[2010]1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3月4日十四屆市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
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 2005年12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海府[2005]99號);2008年,根據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海府[2008]24號)修正,更名為《海口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經海口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審議進行修訂,沿用2008年修正名。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提高運用專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專利技術成果轉化實施,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資助包括專利申請資助、專利戰略研究資助、專利實施引導資助和專利獎資助。
專利資助實行無償、擇優支持的原則,重點資助企事業單位取得的市場前景好、創新性和技術含量較高的發明專利和涉外專利。
第三條 設立市專利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列入市財政經常性支出預算管理,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予以調整,但該專項支出應當控制在當年預算額度內。
專項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檢查監督。
第四條 提出專利申請資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助申請人(第一專利權人)為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注冊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或在本市有經常居所且用本市地址申請專利的個人; (二)自本辦法施行后獲得授權的專利; (三)專利申請資助應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獲得其他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的資助,但資助金額低于本辦法規定的,差額部分可依本辦法申請資助。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標準為: (一)獲得國內發明專利,全額繳費的每件資助5000元、30%繳費的每件資助2500元、15%繳費的每件資助2000元。
(二)獲得國內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職務發明的每件分別資助800元和500元;非職務發明的按照依法向國家專利管理工作部門實際繳納的申請費用(包括專利申請費、專利登記費、印花稅、授權當年年費等)的90%給予資助。
涉外專利許可使用合同
涉外專利,通俗來說就是申請國外的專利,它主要是通過我國境內的代理公司或者是其他的合法第三方機構,來申請外國專利。
通常情況下,是要先向國家級別的專利局提交相關申請,此申請的前提是我國已經和準備申請的國家一起加入了向對應的公約聯盟的,或者是直接通過第三方的機構來向對應的國家提交申請。
涉外專利的許可使用合同,可以參照專利許可合同為標準: 專利許可,主要指的就是擁有相應專利權的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采取的被許可的那一方簽訂了關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一種形式,然后允許其被許可的那一方,按照簽訂好的合同內容里的條款進行實施相應專利技術的一種行為。
其具體內容大致如下: 第一項內容是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所、法人代表等基本信息。
第二項內容是載明涉及到的專利的名稱和具體內容,一般是要按照專利證書上的名稱來進行表述,同時還要用盡量簡潔的語言描述清楚其內容、特征以及所屬領域等。
第三項內容是載明此合同簽訂之后,被許可方可以實施許可的范圍、期限以及地區和方式等,以及其是屬于普通、排他還是獨占性質的實施許可。
第四項內容是載明此項專利申請的日期、編號以及其有效期限等。
第五項內容是載明關于專利的情報和資料以及保密的事項,其保密的范圍、期限和方式等都需要做出詳細規定。
第六項內容是載明此項技術服務的內容,以及許可人在派遣人員進行技術服務或者是直到過程中的各項事項。
第七項內容是載明技術資料的交付方式,以及其驗收的標準和方式。
第八項內容是載明專利使用的費用以及其相應的支付方式。
第九項內容是載明如果其 方違約需要給付的違約金或者是損失賠償的具體算法。
第十項內容是載明在合同有效的期限內,雙方都有可能對其技術進行改進,而改進后的新成果的歸屬和使用應該由哪一方所享有,雙方應該要協商好。
第十一項內容是載明當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之后的解決方式。
第十二項內容是載明各個名詞和術語的通俗解釋。
第十三項內容是根據雙方當事人需要附加的各項條款。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都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是要對彼此的主體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包括其資產狀況和信譽狀況等都需要做詳細的調研; 二是要明確此合同的性質,并且在合同里界定清楚雙方應該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三是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在其合同簽訂的時候需要做出必要的解釋,合同中的用語也要盡量清楚明了,不能存在歧義; 四是要明確約定好專利的驗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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