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分類有哪幾種?,最新專利實施細則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30:2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日本專利分類有哪幾種?,最新專利實施細則有哪些
日本專利分類有哪幾種?
一、日本專利分類有哪幾種 日本專利有三種:日本特許專利,日本實用新案專利和日本意匠專利。
在中國日本專利費用的收取標準是專利代理費:依據各個代理機構的所處地域、專業水平和服務項目有所區別,下面我們以發明代理費:7000實用新型代理費2500外觀設計代理費1000,繳費時限:發明專利的保護年限為20年,所以最長有20年的年費。
日本專利有三種:日本特許專利,日本實用新案專利和日本意匠專利。
1、日本特許專利—發明專利 1)、日本專利申請所需文件 :說明書暨圖式(可送英文本,2個月內補日文譯本);委任書(可后補); 2)日本特許專利申請優先權的,需要提供: ——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于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國內優先權于前案申請日起12個月內主張,且前案須放棄。
3)、日本專利審查程序: ——審查制; ——專利申請案于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后公開;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3年內需請求實體審查。
4)、日本特許專利專利維持費: 注冊前繳第1-3年年費,注冊日起第4年前開始逐年繳。
5)、日本特許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20年。
2、日本實用新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 1)、日本專利申請所需文件:說明書暨圖式(可送英文本,2個月內補日文譯本);委任書(可后補)。
2)、日本實用新案專利申請優先權主張: ——他國第一申請案之申請日起12個月內提出要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 ——申請時即需主張,優先權認證本可于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補呈日本政府。
最新專利實施細則有哪些
最新專利實施細則有哪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知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三條?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知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四條?向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知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知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知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第七條?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進行審查;國知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
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知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知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知局規定。
第八條?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知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知局提出請求,并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最新專利法全文是怎樣的
最新專利法全文是怎樣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知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
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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