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專利復審手續,如何辦理專利權利恢復手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8:2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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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專利復審手續
1、 如何辦理專利復審委托。
但是,復審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進行復審,委托書載明該委托書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委托程序為:,委托的解除或者放棄,參照上述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不需要辦理變更說明書項目的手續。
復審申請人已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了委托手續,但委托書中未載明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項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未受委托。
(二)復審申請人同時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有委托關系的,應當書面指定其 個專利代理機構為收件人;沒有委托關系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以復審程序中最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為收件人;首先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有一個以上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以簽名在先的為收件人;沒有簽名順序的(同日另行委托),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指定代理機構;逾期未指定代理機構的,視為未委托代理機構。
(三)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外國組織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在中國申請專利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復審申請人。
未按照規定委托復審申請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通知復審申請人在中國申請,逾期不改正的,視為未提出復審請求;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如何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專利復審,專利申請人對國知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可以請求復審的駁回決定包括在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
申請人未對專利局的駁回決定提出復審請求的,不予受理。
如何辦理專利權利恢復手續
怎樣辦理專利權利恢復手續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恢復專利權的,應該向國知局提出申請,并且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如何辦理專利權利恢復手續?
一、如何辦理專利權利恢復手續? 依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請求恢復專利權的,應該向國知局提出申請,并且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專利權的終止是指專利權保護期限已滿或由于某種原因專利權失效。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沒有按照規定交納年費; (2)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 (3)專利權期滿,專利權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知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知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知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知局說明理由并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即使得到了專利權之后,如果發現專利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那么是可以終止該項專利權的,專利人知道被終止后可以向國知局申請恢復專利權的,但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限中提出,這些都是在我國專利法中有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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