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司法解釋,專利法司法解釋二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21:1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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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司法解釋
我們的法律中關于專利法的司法解釋都有哪些呢?關于專利方面的問題也值得我們關注,現在樂知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關于專利法的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希望您能夠更好的了解我們的專利法的司法解釋方面的問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專利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確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要求的內容。
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權利要求,可以運用說明書及附圖、權利要求書中的相關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進行解釋。
說明書對權利要求用語有特別界定的,從其特別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確權利要求含義的,可以結合工具書、教科書等公知文獻以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通常理解進行解釋。
第四條 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
第五條 對于僅在說明書或者附圖中描述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記載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 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 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
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八條 在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品上,采用與授權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確定產品的用途,可以參考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產品的功能以及產品銷售、實際使用的情況等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專利法司法解釋二
專利屬于比較專利的,一般經過申請之后,法律才會對相關專利以及專利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
而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專利方面的案件也是存在較多問題的。
為此,我國制定了專利法司法解釋二,就是為了能夠在審理專利案件的時候,更好的解決相關糾紛。
專利法司法解釋二 為了正確審理專利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知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知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知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專利法實施條例的內容
專利一直以來都是被世界各國所重點保護的對象,這主要是因為如今侵犯專利的行為增多,同時這也是為了專利權利的合法利益考慮。
我國制定有專門的專利法實施條例,下面請跟隨樂知小編一起了解專利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吧。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知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知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第 五條 向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知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 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 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知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知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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