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復審委托如何辦理,專利復審有什么具體流程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15:09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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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委托如何辦理
一、專利復審委托如何辦理 專利復審委托辦理的相關規定如下: (1)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或解除、辭去委托的,應當在專利局辦理手續。
但是,請求人在復審程序中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且委托書中寫明其委托權限僅限于辦理復審程序有關事務的,其委托手續或者解除、辭去委托的手續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辦理,無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2)請求人與多個專利代理機構同時存在委托關系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指定其 個專利代理機構作為收件人。
(3)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作為請求人的,應當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4)上述規定未涵蓋事宜,請參照《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辦理。
二、如何申請專利復審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知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可以請求復審的駁回決定包括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
請求人未針對專利局所作出的駁回決定提出復審請求的,復審請求將不予受理。
專利復審有什么具體流程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后,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知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
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
如果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專利復審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復審的情形有哪些 (1)復審請求理由不成立,依法駁回復審請求,維持原駁回決定。
在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駁回決定的情形下,復審請求人不服時,可在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起訴的,復審決定隨即生效。
2)復審請求理由成立,撤銷原駁回決定。
撤銷原駁回決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原駁回決定中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②駁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 ③原審查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例如駁回決定以申請人放棄的申請文本或者不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依據,或者在審查程序中沒有給予申請人針對駁回決定所采用的理由、證據或者認定的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或者駁回決定沒有評價申請人所提交的與駁回理由有關的證據等以致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等各種情形。
(3)專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原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新的文本基礎上撤銷原駁回決定。
在上述第二種和第三種情形下,有關的申請案卷將被送回原審查部門,由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決定繼續審批程序。
原審查部門應當執行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得以同樣的理由和證據作出與該復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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