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修改后多長時間授權,專利公布實質審查時間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16:14:0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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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修改后多長時間授權
專利修改后多長時間授權 實質審查一般為1.5-2.5年的時間。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所以提出實質審查的期限為提出專利之日起到三年內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
審查期間的專利,能否修改 為了方便敘述,以下將您已提交的專利稱為“在先申請”,將您打算再次遞交的專利成為“在后申請”。
在先申請申請日如果沒有享受過優先權,則在后申請可以在在先申請的申請日期一年內提出,并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在后申請可以修改,但其與在先申請的不同的地方有可能不能享受優先權日(即在先申請的申請日)。
如果現在仍在上述時限內(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一年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在后申請,在先申請將被撤回。
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重復授權。
此外,您要做修改的地方具體位于申請文件的哪個部分非常重要。
如果位于說明書的“背景技術”部分,一般沒有必要修改。
如果位于“權利要求書”,則如果說明書中有相應的正確記載,可以根據該說明書正確的記載做主動修改。
主動修改的時機是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接到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三個月內。
如果不是權利要求涉及的內容,并且以后也不會成為潛在的權利要求內容,沒有必要修改。
修改后的《指南》新增第3.5節“關于補交的實驗數據”,將第3.4節第(2)項涉及補交的實驗數據的內容移至第3.5節,并將“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施例和實驗數據不予考慮”修改為“對于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
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專利公布實質審查時間
專利公布實質審查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國知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
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知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知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什么是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是發明專利申請審批程序的第二個階段,主要是從技術角度確定發明的專利性,即審查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所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
一般來說,申請人向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并繳納了審查費以后,即開始進行實質審查。
但是,對國計民生有重大作用的發明,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實質審查的內容 實質審查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文件進行仔細研究,對要求保護的發明進行檢索,確定該發明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最終作出是否授予專利權的決定。
實質審查的內容: (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況; (2)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主題是否屬于不能授予專利權的范圍; (3)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即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的要求; (4)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申請人對申請進行修改或提出分案申請時,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5)是否符合專利法中規定的發明定義,即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6)專利申請發明書的撰寫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并對所要保護的發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說明,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 (7)權利要求書是否清楚和簡要地表述了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獨立權利要求是否包含了為解決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
(8)是否符合在申請要求優先權的情況下,如果發現在優先權日與申請日之間其他人就同一主題提出了另外的專利申請,或者經過檢索發現存在此期間公開的相關對被文件時,則審查優先權要求是否成立;同時根據檢索出的對比文件判斷該發明專利申請的專利性。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專利公開也要形式審查嗎
專利公開也要形式審查嗎 專利公開要形式審查,專利形式審查沒有明顯問題就會如期公開。
專利形式審查內容 依《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形式審查的內容有: (1)申請人的申請文件是否完備,撰寫是否符合《專利法》的規定; (2)申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各種證明文件是否齊全、申請人是外國人的,是否依法委托了代理; (3)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及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4)申請人是否繳納了申請費等。
依《專利法》之規定,專利行政機關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文件的撰寫是否符合要求; (2)對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越了法定限制; (3)申請人的資格是否合法,外國申請人是否委托了法定的專利代理機構; (4)實用新型或外觀設汁是否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屬于不給予專利保護的發明創 (5)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6)有無重復授權的可能; (7)是否為兩個相同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后申請人等。
由以上可見,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既有格式審查,也包含了部分必要的實質性審查。
專利局在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中不符合《專利法》要求的,應當給予申請人補正機會,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局應當予以駁回。
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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