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關于外觀設計專利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00:46:16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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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從2009年起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并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567號)。
根據三年來的執行情況,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效益,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我們對《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做了修改,制定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要求,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保護自主創新成果,中央財政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為加強和規范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申請人”,限于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及科研機構。
本辦法所稱“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是指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和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向國外專利申請。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資助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時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在申請階段和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官方規定費用、向專利檢索機構支付的檢索費用,以及向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需求導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撐我國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的技術領域。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資助保護類型與我國發明專利相同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
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應是委托國內代理機構辦理的向國外專利申請,并有助于國內申請人構建專利池、獲取核心專利技術、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事后資助。
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在外國國家(地區)完成國家公布階段和正式獲得授權后分兩次給予資助。
每件專利項目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申請,兩個階段的資助總額為每個國家(地區)不超過10萬元。
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已經完成國家(地區)公布的,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等條件;已經正式獲得授權的,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法律狀態。
第七條 凡獲得中央財政有關科技研發資金以及地方財政有關資金支持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助。
第三章 資金的分配和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
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省(區、市)向國外申請專利數量和上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九條 財政部商國家知識產權局于每年初下達各省(區、市)專項資金年度預算。
第十條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后,應商本級知識產權部門,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業務要求組織開展本省(區、市)的專項資金申報工作。
關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繳費具體是怎樣的
1、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后,最遲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繳納申請費。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2、各種專利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
3、通過郵局匯付的,請寄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費處(100088);并應在匯款單附言欄中寫明申請號、費用名稱。
4、通過銀行匯付的,請寄交戶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北太平莊支行,帳號0200010009014400518;并應在銀行匯款單中寫明申請號、費用名稱。
5、對于只能采用電子聯行匯付的,應向銀行付電報費,正確填寫并要求銀行至少將申請號及費用名稱兩項列入匯款單事由欄中同時發至專利局。
6、應正確填寫申請號13位阿拉伯數字(注:最后一位校驗位可能是字母),小數點不需填寫。
7、每一申請案的費用應單獨匯款,不得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的費用在一個單據中匯出。
8、費用名稱可以使用下列簡稱: 印花費——印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申 單一性恢復費——單(單恢) 外觀設計專利復審費——復 變更費——變 優先權要求費——優 改正優先權要求請求費——改(改優) 恢復權利請求費——恢 中止程序請求費——中(中止) 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費——無(無效) 外觀設計專利登記印刷費——登 延長費——延 外觀設計專利年費——年 外觀設計專利年費滯納金——滯(年滯)
關于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自專利法實施以來,有關專利申請權的糾紛時有發生。
為了正確地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妥善解決專利申請權糾紛,保護專利申請權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事人因專利申請權糾紛對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地區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包括: 1、關于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案件; 2、關于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糾紛案件; 3、關于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案件。
三、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按我院1985年2月16日《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有關案件管轄問題的第2項規定辦理,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法院,各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由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并報經我院同意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
四、人民法院對專利申請權糾紛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及時抄送國家專利局。
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對異議或者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或者復審的過程中,如果發現異議或者無效宣告請求是針對已為人民法院確認專利申請權提出的,而且異議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了新的證據和理由,則應中止專利審查或者復審程序,并將新的證據和理由送交有關人民法院。
有關人民法院應認真審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或者無效宣告請求人和國家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
五、為防止發明創造失去新穎性,對于尚未公開的專利申請,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時,應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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