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電子形式提出專利申請的適用范圍,仿造專利證書屬于假冒專利權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00:45:47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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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子形式提出專利申請的適用范圍
一、以電子形式提出專利申請的適用范圍 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出。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中關于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所有規定,除專門針對以紙件形式提交的專利申請和相關文件的規定之外,均適用于電子專利申請。
依法辦理專利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的,可以采用電子形式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所需提交的文件。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不能采用電子文件形式。
二、專利權中三類的含義有哪些 (1)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專利人對其專利產品在一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專用的權利。
(2)專利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創造發明,一般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
(3)專利是專利文獻,其主要部分為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說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仿造專利證書屬于假冒專利權嗎
一、仿造專利證書屬于假冒專利權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仿造專利權證書是屬于假冒專利的行為,要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權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 下列行為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為: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五)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
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二、假冒專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它既侵害了國家專利管理部門的正常活動,也侵害了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權利。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不僅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允許和保護科技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以鼓勵發明創造,維護專利權和國家的利益,而且侵權行為不斷發生,也需要法律保護專利權人和國家的專利權益。
因此,對于假冒專利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和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打擊是必要的。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或單位已向國家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查獲得批準的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獨占權和專用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專利權人許可,除法律規定以外,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專利侵犯他人專利權而仍故意實施該行為。
對于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至于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獲取榮譽,有的為了損壞他人名譽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企業專利工作辦法
失效日期:2000-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專利工作,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服務。
第三條 開展企業專利工作應作為企業技術進步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
應將專利工作納入企業技術開發、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市場開拓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將專利申請量、獲權量和專利實施效益情況,作為衡量企業技術進步、經營管理水平的一個重要標志。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利管理機關要加強對企業專利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和服務。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國有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與管理 第五條 企業可以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決定專利工作的主管領導、專利工作的組織機構和歸口管理部門及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專利工作人員。
第六條 企業專利工作的任務: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并納入到企業技術進步的規劃中;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 三、支持企業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受企業委托,辦理本企業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事宜,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五、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六、管理、利用與本企業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
研究本企業的專利戰略,為企業的經營決策服務,保護企業的專利權并注意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七、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八、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九、籌集和管理企業的專利基金。
第三章 企業專利工作者 第七條 企業專利工作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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