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申請,不斷完善專利制度,促進專利許可與轉讓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4 00:36:5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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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發明專利權的申請
1)、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 A、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 B、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 C、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
2)、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A、科學發現; B、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C、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D、動物和植物品種;
不斷完善專利制度,促進專利許可與轉讓
我們常說的專利具體包括了發明創造、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三種,而想要獲得專利保護的話,首先就要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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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將持有權轉移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同樣也可以與他人訂立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所謂專利許可是指是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區域內、一定期限內以一定方式使用專利,具體分為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交叉實施許可和分許可5種形式。
繁榮背后有隱患 據了解,我國知識產權許可這方面是非常繁榮的,每年大概有8萬多件專利被許可,是美國的十幾倍。
我國在專利許可與轉讓方面非常活躍,成立了很多專利聯盟和專利池公司,但也有專家認為,我國專利許可與轉讓市場依然具有較大潛力。
我國曾經有一個企業的專利賣了兩億元,這是在國外也沒有出現過的價格。
但時良艷表示,目前我國的專利許可和轉讓活動盡管較為活躍,但專利實施率依然不高。
由于技術出口審批程序繁復、技術來源渠道有限、專利價值評估缺乏統一標準、各國專利審批標準不同、交易擔保機制不健全等原因,加之企業對專利許可和轉讓認識不足,專利權人漫天要價或在許可合同中設置很多限制等原因,專利許可和轉讓活動在我國盡管數量較大,但比例不高。
此外,中國和國外的專利制度的差異也是造成國際專利轉讓與許可活動存在風險的原因之一。
時良艷指出,由于各國專利審查標準不同,導致專利有效性的判斷標準很難統一,這無疑為專利許可轉讓提出了挑戰。
時良艷表示,對于一些打包許可的專利應該進行反壟斷審查,對于核心專利一定要進行嚴格的評估,特別是在國家間進行專利的許可與轉讓,更要注意所在國的法律和國際上的有關規定。
促進之中防風險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的許可與轉讓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啟動了全國專利產業化工程和專利技術產業化試點工作等,建立全國技術專利交易平臺,優化專利市場環境,促進有效的專利轉化與實施。
此外,加強了知識產權評估體系建設,知識產權評估是專利許可與轉讓的關鍵一環。
6月份,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資產評估協會啟動了知識產權評估工程,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包括確立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方法等已經進入了項目建設的實質性階段。
對此,林華表示,操作專利轉讓合同的首要問題是控制風險。
降低專利轉讓合同法律風險的第一步是做好合同簽訂前的審慎檢查,審查專利轉讓合同包括審查專利權狀況和審查轉讓人主體資格。
審查專利權狀況主要指審查相關專利權是否在有效期內以及權利是否有明顯瑕疵,比如顯然不具有新穎性或創造性。
企業作為專利轉讓與許可的主角,北京華旗資訊數碼科技有限公司有關人士在接受中國 記者采訪時表示,華旗每年用于研發的投入均占企業銷售收入的5%以上,自主研發的數字水印技術等已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該人士表示,華旗正逐步在數字水印技術、點讀筆技術等相關領域進行專利布局,截至2007年3月,華旗資訊總共提交了385件專利申請。
為了防止新產品涉嫌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和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該人士還強調,公司建立了新品知識產權核查制度,在產品項目立項和新品準入流程中,加入知識產權核查環節,對其可能涉及的專利、商標、版權進行排查,以保證自有的知識產權能夠及時申請,同時避免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
此外,公司在新品準入和專利申請前,都進行專利文獻檢索。
并積極利用專利文獻數據庫作為研發的工具。
完善制度助發展 可以說,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總是兩個角色的綜合體,一個是專利的授權人,另外一個是專利的被授權人。
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并不是每項技術都要通過自主研發來獲得,因此專利的許可與轉讓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項日常工作。
謝學軍表示,專利許可轉讓對于許可方或轉讓方的好處在于通過向國外企業發放許可證,避開各種準入壁壘,快速進入國外市場;在傳統領域外,拓展專利產品的使用和銷售領域,特別體現在專利產品被應用于其他新興行業,承擔新的使用功能;節約生產和銷售成本,專利許可和轉讓對于被許可或受讓企業的好處則在于幫助其提高技術水平、縮短研發時間、節約研發成本、跨越技術開發瓶頸、獲得市場壟斷地位和避免侵權訴訟等。
謝學軍最后強調,我國政府要在完善交易渠道以及法律法規建設方面促進專利的轉讓與許可,企業要加強科研投入,必須擁有核心專利,只有這樣,企業的發展才能“根深葉茂”,也只有這樣,企業在行業與產業界諸多競爭者中才能走得更遠。
無論是專利的許可還是轉讓,前提是已經取得了專利權,而在具體進行許可與轉讓的時候,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具體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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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 專利許可有幾種方式
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有哪些
不需要進行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有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其申請采取的是形式審查制度,也稱登記制度。
專利實質審查制種類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
即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
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
目前,美國、蘇聯、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
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后,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
日本、西德、荷蘭等為7年,澳大利亞等國為5年,巴西為2年,我國則為3年。
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的優點是:加速了專利信息的交流;給申請人充分時間來考慮是否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什么時候提出實審請求,申請人中有一部分將根據實際情況放棄實質審查請求的,從申請人來講避免了被駁回,節約了審查費用,從專利局來講減輕了審批的工作量,使審查員能集中精力審查處理那些提出實審請求的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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