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人是誰?,職務發明親屬可以申請專利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3 10:40:42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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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人是誰?
1、 誰是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的所有人,以確定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是否屬于用人單位,因為一般來說,勞動者實施的職務發明是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實施的,所以所有權應該屬于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享受相關的報酬。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通過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本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立合同約定申請專利權和專利權歸屬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進行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人,(一)在本單位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執行本單位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三)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或者原單位在退休、退休后完成的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資金、設備、備品備件,(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的原材料或者本單位的技術資料,專利權屬于下列人員: 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于單位
職務發明親屬可以申請專利嗎
職務發明親屬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職務發明親屬不可以申請專利。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職務單位,個人不可以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 職務發明常見類型 職務發明創造分為兩類: (一)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而完成合同范圍內的勞動任務是則勞動者的基本義務,因而此時勞動者所創造出的勞動成果應當歸屬于用人單位。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單位的職員不僅僅要承擔屬于其本職工作范圍內的工作,也會接受單位交付的與其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因而對于法條中的“本單位任務”一詞的理解也就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形。
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通常是指單位短期或者臨時下發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研究委托。
而這些工作的完成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責任的承擔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都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屬于誰
一些大型的企業都十分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因為這些高科技公司經常有專利研發出來的,那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屬于誰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案件經過】 王某受聘于一家公司專門從事一項產品研發,所需資金、設備、圖書資料等,都是由公司負責提供或者聯系。
王某通過一年多的努力,終于完成了該項發明。
經公司申請,有關部門將專利權授予公司。
王某認為,該發明完全來自他的勞動付出,且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便準備自行開辦企業使用,遭到公司制止。
那么,王某使用自己發明的專利,是否侵犯公司的權利? 【法律解讀】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屬于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單位。
本案中可以看出,王某所進行的發明創造,是以公司職工的身份,根據公司的要求,利用公司提供或者聯系的資金、設備、圖書資料等完成,且王某與公司之間并沒有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決定了該專利權只能屬于公司。
如果王某未經公司許可,尤其是在公司已經制止的情況下仍然使用,無疑侵犯了公司的專利權。
【相關法規】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相關知識: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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