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專利申請策略有哪些選擇,企業是否要及時申請專利優先權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7-03 10:28:42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企業專利申請策略有哪些選擇,企業是否要及時申請專利優先權
企業專利申請策略有哪些選擇
“收費門策略”也是申請專利的一種策略。
根據國外學者StephenC。Glazier的介紹,這一策略的具體做法是:先對包含競爭對手技術在內的技術作~綜合分析研究,從中發現以后的研究方向。
然后再具體研究、預測以后的發展趨勢。
最后,“跳過”目前的研究階段,搶先提交專利申請,將下一研究階段可能出現的新技術以非常寬的權利要求加以覆蓋——即使對采用這些新技術的產品結構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
一旦專利申請獲得批準,對與自己獲得的專利相關的工業領域來說就可以像是高速公路收費門一樣,當實際的產品發展到自己的專利水平時,要求“路過”自己的專利時交納“過路費”。
另外,在專利申請策略中,如果是涉及到對競爭對手專利的反控制,則可以采取繞開對方專利的策略。
根據專利侵權理論,如果被告使用了原告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構成專利侵權。
如果被告沒有使用原告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全部,而只是使用了其 部分,或者被告使用的某一技術特征與原告獨立權利要求的對應特征存在本質區別,那么被告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從這一原理出發,企業在研究競爭對手專利的基礎之上,可以改變或者放棄競爭對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一個或者某一些必要技術特征。
例如,如果對方專利是產品專利,則改變其產品結構或組成;如果對方專利是方法專利,則改變工藝條件或者簡化工藝步驟,目的是為了避免侵權。
實施繞過策略通常包含省略部件法、使用新材料法、改進技術原理等手段,實施這一策略可以有效地抵制競爭對手。
企業是否要及時申請專利優先權
企業需要及時申請專利優先權。
已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中國個人或企業,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向外國要求優先權。
依照公約規定,權利人只要在中國首次提出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12個月內,或者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6個月內,又在其它任何公約締約國就相同主題申請專利,其它國家會將權利人在中國首次提出申請的時間當做其在本國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知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企業申請專利容易走進哪些誤區
第一個誤區,覺得很多技術方案都是現有技術,沒什么可申請專利的。
讓專利代理機構進入企業內,看到什么就申請什么。
為了省錢,要求一件專利包含越多的技術內容越好,覺得這樣才能全面地保護。
只將自己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不知道擴展。
希望自己的專利盡快授權,為此不惜一切代價。
專利法意義上的創新,與技術意義上的創新不是一個概念。
這也就是為什么很多技術出身的經理極力反對申請太多專利,認為專利代理人覺得可以申請專利的技術沒什么創新點的原因。
可以申請專利的技術,并不需要多么高深。
專利申請不能從創新程度去考慮,而應該從市場壟斷的角度去考慮。
專利申請的意義不在于獲得如何創新的技術,技術只要產生就會起到作用,無論是否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的意義在于制止競爭對手使用類似技術。
第二個誤區,這完全是技術人員不懂得專利保護的規則造成的后果。
實際上,一件專利中寫的內容越多,專利保護范圍越小。
一件專利中寫的內容越少,專利保護的范圍越大。
這是專利行業內人士全都知道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若再嚴格限定一下,應該說是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越多,保護范圍越小;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越少,保護范圍越大。
當然,前提是技術特征少的情況下專利權是穩定的。
這一專利保護的特殊規則給我們的啟示是:一項技術靠一件專利不能完善地保護,必須有很多件專利才能完善地保護一項技術。
例如一個馬桶,對于水箱和沖水管道都有所改進,此時若只申請1件專利,則只能選擇保護水箱,或者保護沖水管道。
只有申請2個專利,才能把水箱和沖水管道都保護到位,保證其他競爭對手無論是只改進水箱,還是只改進沖水管道,都在專利的保護范圍內。
第三個誤區,有些企業為了專利布局意圖大量申請專利,但不知道能申請什么,于是委托專利代理人進入到工廠內,專利代理人看到什么,覺得哪些可以申請專利,就開始申請。
這只能叫作充量,不能叫專利布局,更不是專利戰略。
這種情況其實算是很不錯的,當專利數量不足,又沒有內行的專利代理人負責專利申請時,這樣的大量申請專利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總比沒有專利管用一些,尤其是企業要上市的時候。
問題在于,這畢竟是表面功夫,而且是無頭蒼蠅式的專利布局,真正需要保護的技術很難會在這種一窩蜂的專利申請中獲得保護。
第四個誤區,很多發明人為了自己的發明專利盡快授權還要走后門,交幾萬塊錢用一些非正常手段。
我真是覺得有這個必要嗎?假如你要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大概10個月之內能拿到專利證書。
要盡快起訴別人的話,實用新型也管用,不管專利權是否穩定,至少能嚇住別人。
如果是電學或者化學領域沒法申請實用新型,那倒是只能盡快使發明專利授權了。
但真正的專利戰略,發明專利的授權時間并不是越早越好的,有的時候故意地延遲授權時間可能更有作用。
首先,省錢,延遲授權可以少交年費,尤其專利數量極多的時候,延遲授權能省很多錢。
其次,延遲授權則導致專利的保護范圍不確定,有可能在審查過程中的修改導致保護范圍的變化,這就意味著其他人的規避目標不穩定,規避方案可能起不到作用。
企業專利申請策略有哪些選擇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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