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侵犯商標該怎么辦?,專利糾紛解決渠道有哪些呢?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7:49:5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被起訴侵犯商標該怎么辦?,專利糾紛解決渠道有哪些呢?
被起訴侵犯商標該怎么辦?
通過以下幾個方面檢驗一下是否侵犯商標: 1、主體是否適格。
根據商標法根據《商標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因此,原告的主體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抗辯。
2、訴訟時效是否過期。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從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如果發現超過訴訟時效,可以此為由提出抗辯。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如能證明限于注冊權利人使用,則可成功抗辯。
5、通用名抗辯 《商標法》五十九條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因此,如果某商標是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即使經過注冊,仍然可以考慮通用名抗辯。
6、撤三抗辯策略
專利糾紛解決渠道有哪些呢?
1。協商。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訴訟。
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專利管理部門調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可以做產品給自己使用嗎?
1、專利權為禁止權,也可稱為排他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允許的情況下,用于生產經營為目的的使用、銷售、許諾銷售等。
核心為生產經營為目的,對于公民個人自己使用,或作為研究之用等實施專利產品的情況,則不屬于侵犯專利權行為。
2、專利權具有地域性、時間性,即專利保護只在該專利申請成功的國家;專利權是在一定時期內的公開換保護,外觀專利和實用新型年限為10年,發明專利年限為20年,要維持專利有效需要繳納專利年費,未繳納年費則會導致專利失效,為公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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