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侵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7:34:41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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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授予專利權的對象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 (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侵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
三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專利申請不可以修改的情形有哪些
專利申請修改不允許的情況如下: (1)將某些不能從原說明書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認定的專利技術特征寫入權利要求和/或說明書。
(2)為使公開的發明清楚或者使權利要求完整而補入既不能從原說明書和或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明確地導出也不能由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識直接獲得的信息。
(3)增加的內容是通過測量附圖得出的尺寸參數技術特征。
(4)引入原專利申請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組份,導致出現原申請沒有的特殊效果。
(5)補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直接從原始申請中導出的有益效果。
《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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