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如何判定?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8 15:04:03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如何判定?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1、當事人協商解決 專利侵權糾紛是民事糾紛,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有利于平息紛爭,化解矛盾。
修改后的《專利法》第57條首先提倡這種解決方式。
但是協商解決不是請求處理或者起訴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處理模式一般有協商解決、行政處理、司法解決和訴前臨時措施前提條件。
當事人不愿意協商的,可以直接通過行政或司法程序處理侵權糾紛。
2、行政處理 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是實現專利權保護的重要途徑。
依《專利法》第57條規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時,有權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
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專利管理機關也可以對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調解。
但損害賠償屬于典型的民事救濟方式,專利管理機關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不作處理決定。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的民事訴訟。
3、司法解決 所謂專利權糾紛的司法解決是指為了有效地對侵犯專利權行為予以制裁,給權利人以適當的補救,維護市場秩序,司法機關給予專利權人以必要的司法救濟。
當專利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專利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能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4、訴前臨時措施
產品質量侵權糾紛如何判定?
一、產品質量糾紛是侵權還是合同糾紛 可以歸為侵權也可以歸為合同糾紛,如果起訴至法院確定案由時,律師要考慮主張侵權能為當事人獲取最大利益還是主張合同糾紛能獲得最大利益。
如果因產品質量造成人身損害,確定為侵權的話,權利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如果確定為合同糾紛,則起訴時無法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發生產品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與用戶、消費者首先通過協商,達成和解。
2、調解:包括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
法院調解是以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時,先進行的一種調解。
3、申訴: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仲裁: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而且達成書面協議將糾紛交給第三方———各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糾紛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從而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
仲裁裁決一裁終局而且具有強制性,表現在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者所作的裁決就具有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所在。
5、訴訟:當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爭議的最后途徑。
三、產品質量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按實際情況,對于產品質量糾紛,如果屬于侵權行為的,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質量糾紛屬于違約責任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人身責任糾紛包括哪些
人身侵權糾紛有以下種類: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3。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4。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 5。航空器對地、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 6。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7。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8。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9。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10。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11。產品責任糾紛; 1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1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14。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15。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16。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7。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8。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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