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保護制度,專利權保護的對象都有哪些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7 18:41:0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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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保護制度
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是指發明專利申請自公布后到授權公告前,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我國專利相關法律對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的規定,僅限于《專利法》第13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
1、對發明專利臨時保護立法目的思考 眾所周知,專利是以申請人公開技術方案為前提來獲取一定期限的專有權利,其本質可以類似地認為是申請人代表公眾利益的國家之間簽訂的“合同”,其理念可以歸納為“公開換專有”。
但發明專利只有18個月的保密期,在發明公開后到授權前這段時間,由于申請人還沒有獲得專利權,無法行使專利的排他權,而技術方案又處于公開的狀態,為了防范社會公眾實施甚至是惡意抄襲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所以設置了“支付適當的費用”的臨時保護方案,雖然該專利申請在經實質審查后有可能授權,也可能不會授權,但申請人對于其申請的專利(特別是針對那些將來一定會授權的專利申請)來說,畢竟存在一個合理的預期,如果公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該專利公開期間大肆實施該專利的技術方案,就有可能損害到這種合理的預期,所以設置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有其合理的因素。
試想如果專利從公布到授權之前的這段空擋不給予臨時保護,是“合同”規定的申請人對社會公眾的“贈與”,那就沒必要設置臨時保護的制度了。
由于《專利法》13條沒有對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請求實施者支付適當費用作更明確、詳細的規定,那么這種臨時保護,是對所有發明專利申請(包括不被授權的和被宣告無效的專利)的本身固有保護,還是需要以專利授權為前提才對授權前的公開階段給予保護呢? 筆者認為值得細細考究,因為可能涉及到具體實務中的某些具體操作。
從《專利法》第47條所規定的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的表述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所規定的內容來看,筆者推測其立法原意有可能傾向于后者。
2、從性質上看發明專利權保護與發明專利臨時保護的區別 根據專利相關法律規定,一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應該是自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到申請日起算的20年屆滿,也就是說實際上對專利的保護期限要少于20年,在保護期限內如發生的侵權行為,如權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法律關系按照民法理論,構成侵權之債,該訴從性質上講是給付之訴。
發明專利臨時保護的保護期限則從發明公布日起到專利授權公告日的前一天為止,由于在此期間內發明專利還沒有授權,所以不存在侵權責任的問題,只能要求實施專利申請技術方案的實施者支付適當的費用,如果申請人要追究在此期間內實施者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其法律關系按照民法理論,從立法目的所提到的角度考慮,筆者感覺有不當得利之債之嫌疑,該訴從性質上講亦是給付之訴。
3、當前我國發明專利申請臨時保護糾紛的解決途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專利糾紛的處理,一般存在行政方式和司法程序兩種方式解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5條明確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調解,但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后提出,該條明確規定了請求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的時間應為專利權被授予之后。
既然《專利法》第13條明確規定了:發明專利申請自公布后到授權公告前,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雖專利法及實施細則沒有明確規定這種糾紛可向法院起訴,但筆者認為支付合理費用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也可向法院起訴來解決。
4、發明專利臨時保護之訴是否應當在專利授權后才可提起 如果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請求支付合理費用,應該在專利授權之后才能起訴還是在專利授權之前就可以起訴,法律沒有作明文規定。
有觀點認為,參照行政處理方式,如果向法院起訴,也應該是在該專利授權之后才能提起,理由是專利還沒授權(也可能或被駁回或授權后被宣告無效),支付合理費用的請求是債權請求權,其權利的來源應當是該專利被授權,因為對于那些被最終駁回的專利申請,或者授權后被無效的專利被視為自始不存在,所以只有在專利授權后方可起訴。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在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比如一個專利在公布之后的一段時間內,申請人發現有公眾在一段時間內大規模的實施了該專利的技術方案,如果專利授權發生在該行為終了且申請人發現該行為之日起的兩年后,則等到該發明授權之后再起訴,由于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導致申請人失去了勝訴權。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司法途徑不能解決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的問題。
既然存在上面所提到的問題,筆者思量,既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一種債權請求權,雖然我國司法制度并未明確建立“不得拒絕裁判”的制度,如果申請人在專利授權之前向法院起訴要求實施者支付合理的費用,是否有其它理由支撐法院對此訴求進行立案審理呢 首先,既然專利有可能授權有可能不被授權,而善意的專利申請人又有合理的預期,在專利被授權之前提起的支付適當的費用之訴,從保護未來的“專利權利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法院應申請人要求提前介入有利于保護未來“專利權利人”利益。
其次,法院的介入有利于調查確認發明申請的實施者所實施的時間、范圍、追溯時效以及主觀惡意程度等情況。
再次,可以為未來的潛在“專利權侵權之訴”提前提供一次調解的機會,盡量避免潛在的侵權范圍的擴大,給“權利人”帶來損失,同時也為實施者提供一次專利侵權風險的警示。
專利權保護的對象都有哪些
一、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有哪些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于發明范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三種。
產品發明是關于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
這種產品或物質是自然界從未有過的,是人利用自然規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結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處于自然狀態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
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特定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驟的發明。
能夠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大類,前者如產品制造工藝、加工方法等,后者如測試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
改進發明是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出的實質性革新的技術方案。
例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白熾燈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給白熾燈填充惰性氣體,其質量和壽命都有明顯提高,這是在原來基礎之上進行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發明。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
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制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一種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品的形狀特征。
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它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
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
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
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通常,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種圖案。
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制造的結果;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
圖案可以通過繪圖或其他能夠體現設計者的圖案設計構思的手段制作。
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色彩是指用于產品上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制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的色彩。
二、哪些對象不受專利法保護 1、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例如,用于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并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
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
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
它們都屬于人們認識的延伸。
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于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于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于自然產生結果。
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由于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
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訣、心理測驗方法、各種游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過程。
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外,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與條件的自由。
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于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
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
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
但是對于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的規定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 1。發明專利。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制造的各種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
2。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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