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與專利秘密的區別和聯系,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什么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2 12:01:45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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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與專利秘密的區別和聯系
(一)概念區別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
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
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二)保護制度設立目的不同商業秘密是秘不示人的秘密武器,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目的側重于維護公平競爭。
專利是國家授予的一項合法壟斷權,通過《專利法》保護,目的側重于鼓勵創新。
(三)保護范圍不同從對兩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到,商業秘密所涵蓋的保護范圍較為廣泛,包括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
只要當信息不能被歸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時均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方案、可獲得專利權的裝置或工藝手法,甚至可以是研發過程中的試驗記錄或是任何將來具有價值的其他信息。
專利的保護范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至少有一部分信息是需要公開的,比如說明書、附圖、具體實施方式等。
(四)取得方式及成本不同專利權基于申請的并經過行政機關公告授權取得,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并應當在授予專利權后向社會公開。
發明專利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有望改為15年),期滿需要繳費來續期。
(五)公開后果不同專利的取得是以公開為前提,是通過公開后取得權利保護。
而商業秘密一旦公開,就不再受到保護了。
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種類有什么
1、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類型有:普遍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分售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
專利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專利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2、法律依據;《民法典》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普通實施許可 按照普通實施許可合同,合同的被許可方根據許可方的授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實施該專利,同時專利權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時間實施該專利以及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2、獨家實施許可 依照這類合同,被許可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享有對專利的排他性實施權。
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專利權人可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人以此相同的方式實施該項專利,但專利權人可自行實施。
3、獨占實施許可 這種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以合同約定的使用方式對專利進行獨占性實施,從而排斥包括專利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實施該項專利。
4、相互交換實施許可 相互交換實施許可合同是指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就相互允許使用彼此的專利而訂立的協議,也稱交叉實施許可合同。
5、分實施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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