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著作權保護對創作的促進作用,知識產權可以算私權嗎?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20 23:10:27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淺議著作權保護對創作的促進作用,知識產權可以算私權嗎?
淺議著作權保護對創作的促進作用
部分具有較強版權保護意識的網友發文表示:“建設健康、有序的互聯網文化市場,不能只貪圖短期免費‘福利’。
放眼未來,漠視付費版權并非網民們真正長遠的‘福利’,只有加強版權保護意識,讓眾多作者、制作者在文化作品與制品的創作中有利可圖,才能進一步激勵創作,從而豐富與繁榮網絡文化,使得廣大網民擁有更為豐富多彩的產品可以選擇。
”在這部分網友和一些版權人士看來,在充分保護了作者與制作者的版權(著作財產權)后,自然就能激勵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從而對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產生正面效果。
在此,促進作者創作作品被理所應當地納入了著作權法與著作權保護的題中之義。
情況真的是這樣嗎?這看似正確的觀點背后,同樣值得思考。
正如二十世紀奧地利著名經濟學家馮·哈耶克所言:“賦予版權這種強制的稀缺性并不是激勵人類創作的最有效辦法。
我深表懷疑,世界上到底有哪部偉大作品是其作者為了獲得版權而產生的?”的確,放眼世界范圍內已確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內中,并沒有如期看到像中國“四大名著”、莎翁戲劇、但丁《神曲》等高質量作品的不斷涌現。
與此相反,為了追求版權(著作財產權)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各類媚俗、一味迎合市場的低質量作品層出不窮。
許多文字與影視作品創作從以前的“作者擅長寫什么,讀者(觀眾)就看什么”異化成了“讀者(觀眾)想看什么,作者就寫什么、拍什么”。
將版權保護的目的著眼于讓各類文化產品原創者在創作中有利可圖,并不會必然繁榮人們文化生活。
與此相反,這樣的激勵還可能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后果。
作品的“量”有了,但是“質”卻大大下降,從而讓文化市場上的作品創作逐漸趨于庸俗化、同質化、娛樂化。
在此,我們必須知曉的是:為了盈利而大量重復產出同質、庸俗的作品,這絕非在鼓勵創作,而是在進一步擠壓真正想表達自我思想作者的生存空間,變相逼迫其進行內容同質的低級重復。
“為賣而寫”的創作,也絕非是在豐富繁榮人們的文化生活,反而會使人們可選擇作品的內容主題范圍逐漸縮小。
著作權法的本質屬性是權利法,而非“作品促進法”,其首要目的是保護作者因創作作品而產生的各項權利。
強調著作權保護、勞有所得與激勵創作、豐富與繁榮文化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聯系。
也正是如此,為了促進中國電影產業健康繁榮發展,去年十一月全國人大通過了我國首部電影產業促進法,該法中相關條文載明:為了促進電影產業的發展,國內將引導相關文化產業專項資金、**加大對電影產業的投入力度;實施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機構為從事電影活動以及改善電影基礎設施提供融資服務。
由此可見,激勵創作、豐富與繁榮網絡文化并非著作權法與著作權保護所能單獨承載之功能。
盡快制定、施行相關產業促進法才是激勵創作、豐富與繁榮人們文化生活的“正確打開方式”。
知識產權可以算私權嗎?
知識產權是私權,是以私權名義強調了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
權利本體的私權性是知識產權歸類于民事權利范疇的基本依據。
知識產權在被申請主體向國內知識產權部門申請后,即獲得了該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利,可以在經濟中進行運用,并受法律的保護,這本來就是一種民事行為。
從而知識產權擁有排他的效力,其專有權歸專有權人所有,是一種私有權。
知識產權是私權的三個層面 知識產權是私權的性質體現在三個層面: 知識產權是私權的一個層面是權利的取得需要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權利要求范圍的大小是當事人自己確定。
知識產權是私權的二個層面是權利的保護是權利人自行啟動,適用不告不理;原則,除非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國內安全等一般不適用于公權力介入; 知識產權是私權的三個層面是權利的利用以及如何利用也是權利人自行開展,權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在利用過程中只會考慮自己的利益,除非國內有法律規制。
顯而易見知識產權權利的產生、利用和保護都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情,政府的責任是建立良好的法律環境,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上,更多的應是權利人作為民事主體自行啟動民事程序從而得到民事救濟。
只有少數情況下對公共利益等造成危害時,才啟動行政執法。
淺議著作權保護對創作的促進作用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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