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可以轉讓嗎,歐盟專利指定費是多少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39:00 瀏覽: 次
今天,樂知網小編 給大家分享 馳名商標可以轉讓嗎,歐盟專利指定費是多少
馳名商標可以轉讓嗎
馳名商標可以轉讓嗎 馳名商標可以轉讓。
1、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2、商標轉讓所需文件: A、《轉讓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B、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出轉讓方與受讓人分別出具的《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D、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E、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3、商標轉讓時間:大約需要6-10個月左右。
審查商標轉讓合同條款: 1、合同主體。
合同的轉讓方應為合法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受讓方限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名稱、圖案,國別、注冊時間、注冊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商品或服務的名稱。
3、商標權使用許可狀況。
商標權在被轉讓前,經常會出現轉讓人已將商標使用權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
為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應在簽訂合同前,清楚了解該被轉讓的商標的權利狀況,應明確約定被轉讓商標被許可使用的情況,以及受讓人在合同簽訂后是否仍需承受被許可使用的相關權利義務。
4、商標權轉讓后,受讓方的權限。
應約定清楚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種類(或服務的類別及名稱)以及可以使用該商標的地域范圍。
5、商標權轉讓的性質。
應明確約定該商標權轉讓的性質是屬于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還是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不同的轉讓性質,受讓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期限。
6、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針對不同的商標權轉讓性質,轉讓的時間也有所不同。
對于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一般約定自商標權轉讓合同辦妥商標轉讓變更注冊手續后,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而對于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則應約定轉讓期限,并約定轉讓方將在轉讓期限屆滿之日起收回商標權。
7、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此條款中應明確約定轉讓費及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如系涉外業務,還要考慮到幣種匯率、計算方法。
8、商標轉讓手續的辦理。
應明確約定雙方應共同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另外,應約定變更注冊人所需費用應由何方承擔。
9、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于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制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并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10、雙方的保密義務。
應明確約定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
歐盟專利指定費是多少
歐盟專利指定費是多少 (1)歐盟專利申請官方費用:申請費、檢索費、指定費、權項附加費、實審費、維持費、授權費以及年費。
注:以均在公約規定的期限內準確遞交,不涉及因期限屆滿補繳文件或費用產生的滯納金及其他問題; (2)國內代理費機構收費情況不同;有的是分段收費,即自遞交申請到收到授權通知或駁回通知,收取一筆費用,后期再依情況收費。
有的依據實際發生費用收取,即在每筆國外代理費基礎上加收一定的國內代理費。
具體如何收費,由申請人與國內代理機構協商確定。
申請歐盟專利基本的申請費加檢索費是1170歐元,實質審查費是1490歐元,加上7個國家的指定費560歐元,那么申請一個歐洲專利需要花費的官費就將近3000歐元,因為國際匯率時有波動,可根據當時匯率結算。
專利交易的特殊性
什么是專利 專利(patent),從字面上是指專有的權利和利益。
“專利”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后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
專利交易的特殊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
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于拉丁語Litterae?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
對“專利”這一概念,尚無統一的定義,其中較為人們接受并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采用的一種說法是: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
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
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并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
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
“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于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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