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談形象權與肖像權 著作權的區別,專利權有保護期限限制而商業秘密無
專利代理 發布時間:2023-06-19 17:32:40 瀏覽: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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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談形象權與肖像權 著作權的區別
被告公園辯稱,使用的原告照片屬于群體照片,不是單獨的個人照片,且模特身著宋代服飾,濃裝,每個人的頭像不足一寸,因此,它不屬于肖像。
只有個人單獨的照片,才屬于肖像,這張照片只能算是原告的形象。
原告曾是公園的時裝表演隊的隊員,公園用原告的照片所作的宣傳,并非屬于廣告性質,而是對宋代服飾的一種展示。
原告某個人的照片,在宣傳時并不具有獨立完整的商業價值,公園對原告照片的使用,內容健康,應屬合理使用,不構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權。
對于本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原告照片,系原告在公園演出中的劇照,反映主題為宋代服飾。
原告作為公園時裝隊的模特,身著宋代服飾為公園的主題宣傳,是其作為時裝隊隊員的本職工作。
模特身著宋代服飾的形象是公園時裝表演隊設計成果,該形象權利的享有人不應是時裝表演隊的模特,且原告作為模特未與公園時裝表演隊達成特殊約定,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但公園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判決公園拆除印有5位原告形象的大型燈箱廣告畫面,以后未經原告書面同意不得繼續使用有5位原告形象的照片用于廣告,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被告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屬營利性企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制作廣告,目的是為了擴大自己的知名度,而進一步營利,已經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前提下,多次使用原告的照片制作廣告,顯然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其行為是有悖于法律規定的。
被告的行為構成侵犯原告肖像權是無疑的。
故認為應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混淆了形象權與肖像權、著作權之間的關系。
一、形象權及真人形象權的界定 第一種意見涉及到形象權的問題,這個詞其實是近幾年才從國外引入的,以前的民法學者認為這一概念沒有必要引入,以為它已經被民法中的姓名權、肖像權等覆蓋,后來隨著對這一特殊權利的研究,才覺得形象權并不是普通的“姓名權”、“肖像權”等所能保護的。
例如“阿Q”、“孔乙己”等,均不屬于任何享有姓名權之人的名稱。
形象權主要用來解決對于商標權、廣告使用權與版權或姓名肖像權交叉產生的爭議,也有人叫“商品化權”、“公開權等。
對于形象權的認識,學術界觀點不盡一致。
鄭*思先生認為,“所謂‘形象權’,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虛構人的形象、創作出的人和動物形象、人體形象等。
這些形象被付諸商業性使用的權利,統稱‘形象權’。
”還有學者認為,“商品化”的對象僅局限于作品中的角色或名稱。
筆者同意鄭*思的觀點。
專利權有保護期限限制而商業秘密無期限限制嗎
專利權有保護期限限制而商業秘密無期限限制嗎 我國《專利法》規定,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商業秘密無期限限制,但對企業保密制度要求極為嚴格,否則難以避免公司核心技術外漏。
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間有多久 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則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關于如何確定保密義務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自行確定保密期限。
保密密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參考以下四個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確定一個合理的、確定的保密期限:技術秘密的生命周期長短、技術熟程度、技術潛在價值大小和市場需要程度; (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本地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律定確定保密期限; (三)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保密期限,當地法律法規也沒有明確規定時,義務人的保密期限應該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
專利公開和實質審查的順序是怎樣的
專利公開和實質審查的順序是怎樣的 發明專利要先進行公開,然后實質審查,因為審查的時間較長。
專利實質審查是指專利局對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進行審查,對發明是否具備專利權的條件作出決定的審查制度。
實質審查制中又分為即時審查制和延遲審查制兩種。
1、即時審查制,又稱為一次性審查制。
即時專利局對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無需申請人提實質審查請求,就隨即對專利申請的內容進行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審查,以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即時審查制的優點是可以確保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質量,減少訴訟糾紛,這使審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簡化。
其缺點是審批時間較長,且需要有龐大的專利審查機構。
目前,美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實行這種審查制度。
2、延遲審查制,又叫早期公開請求審查制。
即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一段時間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后,在已公開的情況下,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各國規定請求實質審查的法定期限不同。
由本案談形象權與肖像權 著作權的區別 的介紹就聊到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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